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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向立法會發表《行政長官2020年施政報告》發言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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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堅持「一國兩制」

不忘初心

9. 今年是《基本法》頒布30周年,我們在回顧香港特別行政區23年來的發展歷程時,都應該深深感受到這個由鄧小平先生提出的「一國兩制」偉大構想,不單順利解決了歷史遺留的問題,讓香港回到祖國的懷抱,也確保了香港的繁榮穩定。去年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把「堅持『一國兩制』,保持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作為我國國家制度和治理體系所具有的顯著優勢之一,明確中央對「一國兩制」方針是堅定不移的。

10. 要全面準確落實「一國兩制」,我們必須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我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其決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則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基本法》實施具有監督權。這些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應有之義。

完善「一國兩制」實施

行政長官使命

11. 我在上任之初,已表明要「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特區管治必須堅守「一國」原則,並正確處理中央和特區的關係。行政長官肩負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和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雙負責」憲制職能,更須全面、準確、堅定地擔當「一國兩制」的執行者和《基本法》的維護者。

12. 《基本法》亦賦予行政長官有「雙首長」的職能,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即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只要打開《基本法》第四章有關特區政治體制的規定,就清楚看到行政長官擁有廣泛權力,不單是領導行政機關,亦在香港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行使其職權時有其特有的角色和職能,彰顯特區奉行的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行政主導體制;在這個框架下,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權力分置,各司其職。行政主導和司法獨立並無矛盾,行政長官的職責也包括維護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司法權。

13. 特區成立超過23年,這些基本的政治體制問題仍時常眾說紛紜,甚至被人炒作,是因社會對《憲法》和《基本法》認知不深,部分人士的「一國」意識有待提升,再加上別有用心的人受外部勢力影響,利用本港較複雜的社會政治情況,刻意誤導大眾對中央和特區關係的了解。過去一年多,香港經歷了回歸以來最嚴峻的政治挑戰,當前其中一項急切要做的事是對特區的憲制秩序和政治體制正本清源,撥亂反正。

香港國安法

14.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該條文指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但回歸23年,經歷五屆政府,這項立法工作仍未完成,令香港成為國家安全的明顯缺口,帶來極大風險。去年6月的「修例風波」,我們看到的不單是不斷升級的暴力破壞,更是反對勢力及鼓吹「港獨」、「自決」等組織公然挑戰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政權,乞求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甚至制裁香港,而外國政府及議會介入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亦變本加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15. 香港局勢的變化到了「非中央出手不行」的地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於本年6月30日通過《香港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18條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同日在香港實施。過去四個多月,《香港國安法》為恢復香港穩定帶來顯著效果:鼓吹「港獨」及與外部勢力勾結的情況已逐步減退;部分頭面人物明顯收斂;激進的組織停止運作或解散;涉嫌違法人士畏罪潛逃;而街頭暴力行為也大幅減少。經歷了一年的社會動盪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香港市民終於可以重新依法享有其基本權利和自由。我必須強調,正如《香港國安法》第4條所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尊重保障人權這原則,不會影響市民繼續依法享有言論、新聞、集會、示威、遊行等自由。

16.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2條,由我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我和委員會成員將竭盡所能,與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中央在香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其他中央駐港機構充分合作,用好《香港國安法》賦予特區政府的權力,履職盡責,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有效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17. 要做到全面保障國家安全,特區政府有必要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高香港居民的國家安全概念和守法意識。我們正按《香港國安法》第9條和第10條制定有關計劃,亦會用好每年的「憲法日」和「國家安全教育日」,進行更具規模的公眾教育工作。

國旗、國徽、國歌

18. 國旗、國徽和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必須得到法律保護和市民尊重。而根據《基本法》第18條,在香港實施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是特區的憲制責任。經完成本地立法程序,《國歌條例》於2020年6月12日在香港特區正式生效。今年10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修正草案。特區政府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特區的相關規定,履行特區的憲制責任。

公職人員宣誓

19.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6年11月7日通過有關第104條的解釋(《解釋》),說明該條規定既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宣誓是該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釋》亦明確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香港國安法》第35條對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即時喪失參選資格或職務也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本月11日通過有關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明確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為落實《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和有關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並參照相關的本地法庭判決,特區政府將在今年內提交草案,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立法會條例》等本地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及處理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和相關的法定程序。

20. 根據《基本法》第99條,公務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特區政府已明確,所有由今年7月1日起入職的公務員須經簽署聲明,確認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至於其他現職公務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稍後會公布具體落實方法。

(待續)
 
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