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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答問內容(三)(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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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其實有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關於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其實早前曾經提過,即是現在total有46個罪行,但如果你削弱、剔除了部分罪行的時候,其實反而削弱了法律框架。其實政府經常說要修補漏洞,這樣剔除會否反而製造了一些商業漏洞出來,令到香港變成了商業罪犯的天堂?第二條問題就是政府經常在推銷,說法庭其實可以把關,即是有一個保障在此,但現時剔除罪行其實是否信不過法庭的把關,認為法庭在這些罪行的把關都不夠全面?第三個問題,對於記協剛才的疑慮,政府說其實因為今天早上行政會議談了三個item,所以今天下午就一次過發布這些消息。其實以後政府的做法是否都會這樣?即是行政會議討論三個,你們便這樣去發布消息?
 
行政長官:我先答了最後的那個問題。我以為剛才的個半小時,大家都很好,我們有互動,大家可以來回問答。其實是很少有的,我可以向大家說,我多年在行政會議,很少在一次會議要處理這麼多同時間都是社會很關注的議題。當然,行會的議程多於三項是經常有,但三項都有時間性,需要盡早公布便真的比較少有。時間性就是指一個明日要動議,究竟動議還是不動議;一個就是報告已整個月還未發表,有些人已經追我們;一個是我們要用特快途徑,在四月三日提交《逃犯條例》的修訂。全部都是有時間性,以及社會需要有知情權,我們是很願意詳細交代,所以選擇了用今日的方法來跟大家交代。如果不是這個方法,大家便要開三個連續的記者招待會。我不知道你們覺得哪個更好,但如果各位傳媒朋友有回饋的意見,說以後盡量都是逐個議程,那我們一定會如剛才我所說從善如流,我們以後便不會用這種方法。不過,我都是為方便大家而做,亦是我個人的風格,我覺得三項事情都既然如此重要,行政長官自己應該支持我的局長一起會見傳媒,而不是只交給陳帆局長或李家超局長自己單獨和他部門的同事來處理,但要有如此多因素集合一起導致有今日這個安排是很罕有的,我只能夠這樣說。李局長。
 
保安局局長:多謝,我必須首先再說明,46個罪類是我們現有法律的一部分。這46個罪類不會改變,不會改變,亦會是我們將來和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簽訂長期協定的法律基礎,我們只在單一個案移交方面把門檻提高。這亦是(我們)聽取了意見,大家經常提到我們要聽取不同的意見,我是有聽取(意見)的。有一些(意見)我覺得是處理到的,我會處理;有一些(意見)我覺得未必有效的,我未必可以處理。
 
  另外,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會受自身的法律所限制,例如某一個國家的引渡法可能只有某一數目的罪類,簡單來說,20個或30個,這是他們自身的法律制度,我們現有沿用了差不多22年的法律制度是有46個罪類。(這些罪類)沿用了這麼久,我們只用這46個罪類的基礎與其他司法管轄區討論長期協定。為甚麼我要保持這46個罪類,就是我一向所說,我要確保我們現有差不多22年、行之有效的機制得以保持,而且長期協定的制度必須完全不變去確保。第一,現有所有的長期協定是繼續有效,兼且將來亦會沿用同一原則。其實我們同事應該正在準備一份立法會文件,我在二月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交代時(表明)現有法律是導致我們無法以個案形式作移交的,是操作不到的。有關的技術細節我已在上次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交代了,包括每一次我們均要把個案公開在立法會討論,包括要刊憲。即使我們把某些人的個人資料掩蓋,但每個移交個案都有其獨特性,例如個案提及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個地點有人遭到殺害,有關的疑兇我相信他絕對知道這件(案件)是在講他。
 
  另外,我們在地理方面的限制亦都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說了,這個限制我們一定要剔除了才可以處理台灣殺人案。另一個考慮就是說,我們去跟一些司法管轄區去談個案移交的時候,我們是應該容許不同的司法管轄區都針對它們自己覺得嚴重的,和我們都覺得相對嚴重的(罪類)去處理。所以我必須要去決定我的罪類裏面是容許我們與某一個司法管轄區談判是有效的。所以我希望大家體諒,這個是我要充分考慮所有元素而作出一個平衡的決定。永遠都有一些意見,為甚麼不多某一個,或者少某一個?我是充分、謹慎和小心研究了所有意見、實際情況以及和外國在商談的時候他們有時候提出的一些意見,再加上我跟專責處理國際法律這方面的一些專家討論過很多細節上的問題,從而作出這個決定的。
   
  再者,我們今次所提出的與長期協定裏面希望法庭所做的事,是完全保留在這裏的。所以我不希望有任何人作一些不合理的猜測,將我們一向對法院的信心提出任何不公平的一些意見。
   
  而在我們移交逃犯差不多22年的運作經驗,包括我們行政機構的把關,以及法庭的把關都是順利,看不到有問題的。最後一樣就是說,我希望大家知道我們是很用心希望今次成功處理台灣殺人案以及我們長期的一個漏洞。再強調,我們跟內地所談的長期協議是沒有放棄過、沒有停過的。這個仍然是我們的目標。當我們有一個跟內地大家達成了的協議的時候,必然會拿出來討論、必然會在立法會有充分的審議時間和討論的。
 
記者:有一個問題想問一問林太,你和李家超局長都多次強調《逃犯條例》修例希望可以幫助台灣殺人案的家屬,但亦多次說收到台方的要求,但似乎台灣方面的要求不是要求香港政府用這一個方式修例,亦表達它們對這個做法有保留,會否到最後的結果是用這麼大的精力或力氣說服大家接受修例之後,到最後台灣方面不接受,屆時是否只可以說我們已做了所有事,將責任推給台灣方面便可以解決?其實真的用這個做法處理的話,是否政府覺得要做到你們口中第二個目的,就是要填補漏洞,比起真真正正幫到這家屬更加重要?為何不可以與台灣方面先協商一個處理這一宗個案的方法?另外,想問一問局長,你剛才說過今次剔除九項罪行裏,其實是先處理較嚴重的罪類,會否擔心發放錯誤信息,就是那九項不是嚴重罪行?因為如果不嚴重,事實上你們當初亦無須訂立這46項罪類。最後有一個問題想問陳帆局長,是關於沙中線的問題。其實調查報告裏有一些地方都說得很明確,就是剪鋼筋是確實存在,而剪鋼筋是泛迅員工所為。其實剛才說的「一定追究」,會否首先對於泛迅可以採取有些行動,例如禁止再向其批出合約又好,或立刻追查泛迅有經手的其他鋼筋工程又好。以及如果現在即使月台不需要加固及重建,但按委員會的建議要做一些監察的儀器等等,以及亦要等三階段的全面評估策略完成也好,其實可否於今日已經很明確說無可能可以如期通車,是一定要考慮局部通車方案?謝謝。
 
行政長官:我答一答第一條題目,因為你要求我答的,然後交予李家超和陳帆局長答。正如我在開場白介紹,今次我們做逃犯移交這個修訂有兩個目的,兩個目的是並行──一個是處理台灣殺人案件,第二是堵塞我們現行制度的漏洞。不過我還是要補充,當然現行制度的漏洞不是今日才知道,歷屆政府可能多年都知道有這漏洞,我們沒辦法可以與我們有長期協議的20個國家之外做這些移交逃犯。我在開場白已經再說,是甚麼激發我們此時很用心做,當然第一個原因,就是這個台灣殺人案件。無論是死者家屬或者社會大眾都覺得忿忿不平,明知道有個疑犯,台灣當局亦要求移交,卻沒辦法可以做,所以激發了我們此時認真做,但並不等於好像有人說我們別有用心,利用一個個案來做。至於做了之後成功與否,這個是沒辦法現在可以在此預測,甚至不可能保證,因為每一個移交個案都要有一個協議,所以也要看雙方就這個案是否能夠達成協議。正如李家超局長所言,即甲方、乙方大家同意便可以做,但礙於其他原因,同意不到便做不到,亦不存在將責任交予誰的問題。總之都是那句──我們盡最大的努力,見到有些問題是可以找到一些方法解決,我們便提出解決方法。李局長。
 
保安局局長:多謝行政長官。我不打算去揣測台灣方面對這件事件會如何處理,但從執法、務實的角度,我的確看不到有甚麼理由,在我們以互相尊重只談個案,然後他提出了要求之後,我們不談其他事情,我真的看不到為甚麼會有人覺得不做這件事比做這件事好。第二,台灣殺人案很明顯證明給在座每一位,包括我自己看到,同樣的嚴重案件,兇殺案又好,其他的殺人、放火、械劫、炸彈案,都可能發生在其他的司法管轄區,而我沒有和它有長期協定的地方。你鼓勵我視而不見?你贊成我視而不見這個制度的缺陷?我覺得我不應該,作為保安局局長,漠視了這些逃犯在香港,他是在製造一個對於我們市民安全以及治安的風險。如果今次我們的方案做不成最有利於誰?是逃犯。我們同意逃犯的法律和人權我們要保障,但我更認為我要保障奉公守法的市民,我更要保障你們不會住在一個你根本估計不了在外地犯了嚴重罪行的、可能的連環殺手,或者是一些連環的色情狂的(附近),我覺得我不能視而不見。另外,我也在公開場合講過,因為我們現在沒有一個真真正正可以有效、在個案方式的移交,我們拒絕了起碼八次、八個在沒有長期移交協定的司法管轄區的要求,而大家都同意一起應該有一個國際責任去打擊有組織罪案,我亦都在公開場合講過,起碼有五件案件是涉及香港人,包括有幾宗是香港人被殺,而疑兇去了外地或者在香港以外中國其他地方,亦都有一宗是涉及一個香港人在外地涉及嚴重綁架案,我是否可以永遠視而不見?永遠再發生一次,不幸地這個是某一個人的家人,他再跟我說我也是說「對不起,我們沒有法律處理」呢?我覺得我是有責任去處理它,不能視而不見,希望大家明白。今次我們的確是很全面、用心地令到香港,在這方面不但只可以令到犯了嚴重罪行的人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亦都真的保障每一位在香港的市民日常的治安和安全。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剛才傳媒朋友所問的剪鋼筋情況,其實《中期報告》亦清楚指出,在調查過程中,找不到有充分的證據見到有所謂大規模、系統性的剪鋼筋情況,但的而且確有些事例見到有剪鋼筋,包括其中一宗將B類的鋼筋剪為A類,以及有些情況是當時工地的監督人員糾正了,所以報告交代得非常清楚。當然,如果在鋼筋或其他工作涉及一些刑事的情況,剛才我亦向大家作出報告指,已經將有關的事項交予執法單位跟進。現時我沒有進一步的資料可以提供。
 
  至於日後需不需要加固、重建,甚或至其他情況。我們要了解,現時調查委員會只完成了紅磡站內連續牆及其層板結構的調查,以至紮鐵工作質素的調查,但同一時間大家都知道北面連接隧道、南面連接隧道和列車停放處的調查工作仍有待進行,所以我們需要等待調查委員會完成全部調查,而港鐵(公司)以至政府的專家團隊跟進的全面評估策略的調查,亦會就我們剛才所說的問題進行一個三階段的檢查及評估,然後將有關的報告提交予調查委員會。我相信到時候最終的調查報告公布後,有關的問題會得以水落石出。
   
  至於可否如期通車,我們已指出,因為整個紅磡站除了月台層板和連續牆外,還有南北連接隧道、停放處和相關的其他事項,我們都要確認其結構和建造質量都是合乎法例、合約,以至規範的要求。在這情況下,今天我們無法作出一個評估。
 
記者:林太,你好。想問從「三隧分流」方面來說,因為建制派不支持,你也說過數不夠票,所以你要撤回。但在《逃犯條例》方面,亦因為商界議員提出要剔除那九個商業罪行,你也真的做了。想你確認一下,是否你未來的管治風格都依然是數夠票你就做,數不夠票你就撤回,這樣便叫做從善如流?謝謝。
 
行政長官:當然不是。「三隧分流」要數夠票是很容易的,只要接受50/30/30元或是50/30/35元,我就夠票。但這違反了整套建議的目的,至少我們得到的科學數據或者評估,一定要去到50/40/40元,這三條隧道的流量才能出現分流的效果。這個對於某一些議員或者聽到社會的意見,認為是不能接受,我剛才的說法是我們是尊重的,但我不會因為要拿多些票、純粹要通過而不理後果去作出這個修訂。我希望這個是很清晰,這個就是我的管治風格。
 
  當然,在《逃犯條例》方面,剛才李家超說得很清楚,我們亦不是聽到「你剔走八項、九項我便給票你」,而是要有理據。我們看過其他二十份長期協議裏的涵蓋面亦有差距,有些去到四十多項,有些只是二十多項。因為這個是個案的移交,並不是放棄長期協議,可以先做好這方面,讓我們處理了一些比較嚴重罪行的問題。當社會市民都接受有一個移交個案的情況,我們亦可以進一步再處理其他,這是一個務實的做法。
 
保安局局長:我只想補充一點,剛才我在不同的答案中提到的46個罪類都是嚴重罪類。因為我們(現在)使用這46個罪類,其實回歸之前都是這46個罪類。不過,有意見認為(應該)做一些相對爭議性較少的。我們是聽取了這些意見,以及綜合了剛才我所答一系列的考慮,不是單一元素。我亦都回應了不同界別或代表人士,所以我覺得(說我)只是反映某一個領域的意見是不公道的。我覺得整體聽了不同代表的意見後,作為保安局局長作出決定是不容易,亦一定會受指責的。但是這是我的責任,我覺得現在建議的37個罪類是足以令到我們有一個相當足夠的基礎,讓我們的同事可以與世界上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有足夠的罪類範圍去處理我們認為相對嚴重(的罪行),而且我覺得在一個這麼嚴肅的移交逃犯過程裏,是足夠和適合的,多謝各位。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9年3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3時1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