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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答問內容(一)(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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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就沙田至中環線項目紅磡站擴建部分及其鄰近的建造工程調查委員會中期報告、「三隧分流」隧道費調整方案,以及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建議舉行記者會。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運輸)黎以德和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司法互助)林美秀亦出席。以下是記者會答問內容:
 
記者:想問有關《逃犯條例》,現時政府的做法似乎是剔除九項有關商業的罪行,有些意見都會認為今次這個做法,覺得是向商界傾斜,以及有感覺為甚麼商界好像會有特權,這個做法符不符合社會公義的原則?同時,看見這個修例,其實為甚麼政府不考慮大律師公會的意見,例如修訂《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兩者當中有何利弊可以比較?還有,想問陳帆局長有關沙中線的中期報告。見到他們的裁決結論還是說覺得結構是安全的,其實政府現在是否可以說,鐵定都不會重建或加固紅磡站?以及現時的結論是沒有安全問題的話,今次事件當中的社會成本或經濟成本是否很難再向承建商或港鐵追討?謝謝。
 
行政長官:第一個問題,請李家超局長回應。不過我坐在他旁,聽他數給大家聽那九項現時剔除的罪類,都難以說全部是商業行為,有很多都是個人行為,都會涉及這些罪行的。請李局長詳細再回應一下。
 
保安局局長:多謝行政長官。我或者將我剛才所說剔除的一些罪行的考慮說給大家聽。我們聽了所有意見,包括個人或者不同界別的意見,亦有考慮以前在立法會曾經表達的意見。例如我們所說第十個罪類,關於破產,這個既涉及商業行為,亦有個人破產的罪行。所以我剛才所說剔除的罪行,除了涉及某些商業行為,亦有個人罪行,例如證券及期貨交易,這些除了是一些公司的行為,每一個人都可以參與證券及期貨交易的,亦可以涉及個人罪行。例如環境污染以及公眾衞生,亦都可以因為個人的行為而令到犯下一些罪行。(第)27項(罪類)的資金轉移,亦是每個人都可能涉及在一些資金方面要轉移到其他地方。第35項(罪類)涉及電腦罪行,更加絕大部分是一些個人罪行。我考慮過在立法會在不同的情況,對於特別是我們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不誠實取用電腦──是有相當大的意見,包括它的適用範圍,以及包括它的法律定義等。而且我亦知道法院正處理這條條例的一些法律問題,所以我考慮到不同的因素,亦決定將第35個罪行,涉嫌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也剔除。另外,(第)36(項罪類),涉及一些課稅的問題,這些除了涉及商業行為,個人亦都有因為課稅的問題,是會涉及一些罪行。
 
  綜合來說,第一,我在考慮剔除哪一些罪行亦已跟律政司的同事充分交換了意見。我多次強調,在我去選擇哪一些罪類作處理或不處理,我們必須要謹慎,而現在我們選擇的,亦參考過我們以前在跟20個國家中所簽訂的一些長期協定裏所涉及的罪類,所以是綜合了所有考慮,我們現在有這個建議。再者,亦有一個建議,就是我們先處理一些相對性較嚴重的罪類,其實46個罪類裏,我們沿用了許多年,亦參照了聯合國的一些範本。聯合國的範本提及一年或兩年以上的罪類,我們今次是聽到大家的意見,明白到在這方面大家的看法都有不同的地方,所以我們是將門檻提高,是要在香港可以判處三年以上的罪行才考慮,亦是考慮了不同的意見,包括有些是立法會議員的、有些是個人的、有些是不同界別的意見。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剛才這位傳媒朋友主要是兩個問題,第一是結構安全,第二是責任問題。
 
  就結構安全的理解,大家可以參考《中期報告》的第9章,其實是一個非常詳細的論述,亦就其裁決的有關理據寫得非常清楚。在《中期報告》的第2章第40段亦清楚指出,關於結構安全的基本問題而言,委員會採取較高的舉證標準;在文本中尾三行亦清楚指出,委員會須考慮所有相關證據,在信納和肯定情況屬實時,再據此裁定結構是否安全。由於這是調查委員會的裁決,我不適宜代它作出詮釋。如果大家有興趣,可以閱讀第2章第40段和第9章的相關論述,應該可以很清楚知道這裁決的原因。
   
  至於責任問題,報告中亦清楚指出,調查委員會不就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責任作出裁定。刑事的責任當然由執法單位調查、作出判斷;民事方面,我們需要有待調查委員會完成所有工作,作出最終報告,而我們亦根據有關的事實作出判斷時,再尋求法律意見,就我們認為有問題的地方向有關的機構,包括港鐵公司以至承辦商,保留追究的權利。
 
行政長官:我補充一、兩句,然後請李家超局長回應關於大律師公會的建議。大家都聽我說過,我對於香港的工程的要求,不只是工程結構是否安全,當然安全是重要的一環,但並不只是要求工程結構的安全,亦有工程的質量、工程的誠信及完整性、工程是否符合香港的法律、法規和合約的要求,以英文來說,就是safety、quality、integrity及compliance,缺一不可,否則會影響香港工程水平的名聲。我們今天還說專業服務是我們引以為傲的,我們要出口這些專業服務、還要做「一帶一路」的工程等等。我們對於工程的要求遠遠超過只說它造出來是否安全、是否可以用。所以一定會全面追究,不會因結論說是安全便當作沒事發生過,儘管做工程時用了另一種方法,但並不能滿足我剛才所說的工程完整性、誠信或者合約的要求,尤其是政府作為一個委託機構(sponsoring body),對於接受我們委託去做工程的工程質量、誠信的要求出了問題,我們一定會全面追究。請李局長。
 
保安局局長:多謝行政長官。有關大律師公會又或者其他一些意見是要求考慮將謀殺罪放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裏,令我們可以將在謀殺罪的刑事司法管轄權,有域外的管轄能力。這裏是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如果我們只放兇殺案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裏,令我們有域外管轄權的話,我們剛才所說的46個罪類,其他的罪類也無法處理,我曾開宗明義地說,我們除了處理台灣殺人案,也是同時處理制度上的漏洞,也即是說,只可以處理謀殺案,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就是,在我們的《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裏,是說明沒有追溯期的,也就是說,縱然我們把它放到《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裏,也不能處理現在我們要面對的台灣殺人案,因為它是沒有追溯期的。所以我們覺得我們現在提出的方案是最適當的。多謝各位。
 
記者:我想請問林太,這一條問題是問林太的。其實台灣陸委會方面昨日都已經接受了傳媒訪問,很清楚指明不會給香港規劃去接受「一個中國」原則下的移交逃犯條例,為甚麼仍然要繼續用這宗台灣事件來做一個引子,以說明修訂這條條例?同時,其實商界方面,即使你們剔除了九項,商界仍未完全滿意。在一個這樣的情況下仍然一意孤行要修改,是否因為這個是二十三條的一個替補方案,所以必須要執行?而林太你一直都沒有回答究竟是否中央已經給了你一個時間表,一定要在今屆完成立法?如果未能完成的話,是否就是用這個方案便作罷?以及剛才你提到同理心和憐憫,但你會否有少許覺得,如果要為政治的目的而去做這個修例的話,好像對這事的家屬不太負責任?還想問其實何志平今日判案,你今早也沒有回答。何志平與你共事過,你當初也沒有為他寫求請信,之前麥齊光你都沒有寫,會否擔心給人感覺你好像對一些共事過的人,除了Donald外,好像有點涼薄?另外,陳帆局長你會否覺得這份report上沒有你的名字便等於你無須負責任?
 
行政長官:我回答一些有關今日討論的問題。第一,你說用台灣作為引子,這個是你的假設。事實上,就着台灣殺人案發生後,我們先後三次收到台灣政府當局要求我們協助,並不是我「生安白造」出來要用這件個案去做這工作。這亦不是今日回答你這個問題說的資料,是說過的;不過可能有人選擇性忘記這些資料,我們說過很多次是台灣當局要求我們提供協助,但一直以來我們沒有法律基礎、沒有機制去提供協助,所以花了一些時間去研究。大家看到今日放在面前好像只是幾份文件,但做了大量研究,才可以告訴你國際的經驗是怎樣、哪一個國家有這種個案安排、安排又是怎樣,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商界甚至任何界別是難以就着政府某一個建議全面滿意──除非你們建議我要做一些工作令商界全面滿意──事實上是不會有的。任何一個界別對於政府的工作都很難全面滿意。管治的困難便是在大家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達致一個廣泛共識,讓香港要處理我們放在面前的問題。土地供應如是、樓房價格高升亦如是,全部都要大家求同存異,找到最大公約數,讓我們可以解決面前的問題。二十三條的立場我已經說得很清楚,如果你要看的話,請看二○一八年《施政報告》。而今次的工作,我相信在兩會期間大家有跑北京beat的都聽過,出席兩會的人士都聽過,這次是特區政府主動、主導去做這件事,因為有台灣這宗個案,亦因為我剛才解釋過,我們的機制事實是不完善,有很多漏洞,所以我們本着一向事不避難的精神去做,但中央是支持我們去解決我們認為要解決的問題,它並不是一個甚麼後備方案,更不是為了甚麼工作來鋪路。陳帆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中期報告》第176段可以找到我的名字,姑勿論當中所寫的是甚麼,但作為運房局局長,我亦在立法會說過,不論政府,以至港鐵(公司),在那裏做得不好,就在那裡重新做好。我作為運房局局長的責任是逃不了,而我也樂意肩負這個責任。就《中期報告》的意見,以至批評,我們都會認真跟進。
 
行政長官:李局長想補充幾句。
 
保安局局長:關於我們今次修訂《逃犯條例》,剛才我強調了是有兩個目的,除了處理台灣殺人案,同時是處理一個我們制度上的漏洞。舉例來說,我們和日本是沒有簽長期協定的,如果有一個旅行團,有一個男團友,他喝醉了酒,去了另一個女團友的房間而性侵犯了她,之後他回來(香港),我是沒有法律基礎去做、去處理這個案件,又或者他偷了某一個人很多財物,回來香港,我是處理不了他的盜竊罪,當然我可以處理他的枝節的,例如他的處理贓物罪,但是我們所說的是一些嚴重罪行,如果這些嚴重罪行的罪行事實只是在一個我和他沒有長期協定的司法管轄區的地方發生,而完成了他的罪行事實。而剛才我所說46個罪類裏面,是很多大家在一個國際的協定裏面都認為是應該去大家合力打擊的有組織性罪行,所以我們必須要明白我們今次由台灣殺人案很明確地證明了給我們看,證明了給社會看,嚴重的罪行,包括殺人,甚至其他嚴重械劫等等的罪行,是會發生在一個我們沒有長期協定的司法管轄區裏面,我們如何處理呢?是在三個月後發生、六個月後發生、九個月後發生的時候,你再問我一次,為甚麼我們處理不了?我們又重覆這個漏洞和這個問題,所以我很深信今次我是要認真去處理這個在制度上的漏洞。
 
記者:想問《逃犯條例》方面,政府現時決定剔除那九個罪類,是否代表之後不會再處理這九項,還是會有計劃在處理台灣這宗案件後,會有第二階段的修例處理剩下這九項,即是大部分有關商業的罪行?另外,想問「三隧分流」,政府能否說清楚,是否代表在二○二三年收回西隧專營權前,不會再交分流方案上立法會?以及政府兩次交這個「三隧分流」方案上立法會,其實都是數不夠票而決定撤回,你認為在這件事上誰應該負最大責任?謝謝。
 
行政長官:我先答「三隧分流」的問題,因為我答這個問題比較有權威性—可能陳帆局長會說他都不介意再提交一次—在二○二三年西隧擁有權回歸政府之前,我們不會再處理這個問題,不會再處理透過隧道費的增或減去達致「三隧分流」這個問題。當然陳帆局長已經列舉了一系列去解決或處理某一些地點交通擠塞的問題,甚至更快地過渡至「智慧出行」的情況,這是我給運房局局長的任務,盡快做這個智慧城市的工作。
 
  至於所謂兩次撤回由誰負責任,容許我解釋一下。兩次的性質並不相同。第一次撤回當時我身在海外,我在瑞士出席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但我留意到我們開通中環灣仔繞道後,由於我們未開通林士街那一截的路,在交通上出現了一些問題,擔心在這樣的情況下議會的討論是否全面掌握中環灣仔繞道帶來可以分擔一些西隧剩餘容量的效果,即是「捉錯用神」,因為是基於一個短暫、未真正考慮全面開通帶來的交通流量順暢而作出的判斷。所以是那個原因,我要求運房局局長先收回,然後再等我們中環灣仔繞道在第二期也開通了,再改善一些道路交通的標誌,讓市民或駕駛者清楚感受到中環灣仔繞道開通後,其實是順暢了,於是更加可以分多些車去西隧,而不會造成西隧都很擠塞的現象。即是說,撤回是希望有一個比較好些、理性些的環境來討論。而我們撤回明天的無約束力議案是很現實的,就是不夠票。因為昨日我留意到各個政黨都出來表態,都是說不可以支持。我們是很實在地數到是不夠票的,而且不是欠一票、兩票,而且明天不是一個決定性的投票,明天是無約束力的。如果我們是用盡九牛二虎之力,叫這個避席、叫這個走開,這樣才過到都沒有意思,因為接着還有兩關要過。一關就是要增加紅隧、東隧收費,是要有一個附屬法例的修訂;一個就是補償給西隧,要向財委會申請撥款,在如此沒有立法會過半數的支持下,去到下兩關--即使明天不知用甚麼方法可以過到--接着的兩關都會非常困難。所以,與其不斷地內耗議會的時間,內耗我們同事的精力,我便決定了明天亦是撤回。
   
  回答你第一條問題,撤回了後,一直到二○二三年之前,我們都不會再去研究、商討或者落實這個方案。俗語說就是「疊埋心水」等西隧收回來,那麼我們在西隧收回來前,即是擁有權收回來前,希望完成所有的「智慧出行」或者是按着擠擁來定收費的那些研究,提供一個更加好的公共交通局面予香港社會。但是我只可以說十分可惜,因為我們仍然深信如果我們的方案可以落實,在二○二○年一月開始應該可以見到一些改善的情況,而對於每日數萬輛正使用西隧的車,亦可以即時享有隧道費的減省,但這些好處都是隨着我們撤回這個方案而煙消雲散。請李家超局長。
 
保安局局長:移交逃犯是一個司法管轄區和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很嚴肅、很認真的一個安排。所以在決定大家處理移交逃犯與否,每一個司法管轄區,它的內部必須嚴格、自己會把關。特區政府亦在這裏把關,法院亦會把關。我們決定採納這37個罪類,其實我們是因為分析了全面的意見,亦覺得我們是有足夠的罪項去處理我們認為應該處理、相對較嚴重(的罪行),因為有意見的確是希望我們處理相對較嚴重(的罪行)。給大家參考就是在我們20個簽署了長期協定的國家的一些協定裏,少於30個罪項的是有四個國家的協定;30多個罪項的協定是有七個國家的協定;而超過40個罪項的,亦有七個國家的協定。現在我們處理37個罪類,是比我們其他處理20至30多個的(罪類),其實都是我們覺得是取了最適當的平衡,既可以令大家更認識制度,讓個案移交的制度運作了一段時期,很多因為不明白甚麼為兩地雙重犯罪的原則以及特區政府如何把關,以及法院如何去做他們的公開聆訊等,我相信大家對於它更明白,會對於整體的制度更熟悉,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就是我希望在制度運作了一段時期,真的有個案在社會通過了法庭的公開聆訊,以及我相信一定是經過傳媒的廣泛報導,令到透明度很高之下,大家都會看到一些個案移交是如何在香港執行,去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又如何執行之後,大家會更加認識這個制度。當然,如果運作了一段時期之後,大家還有一些希望拿出來討論的事情,我是抱開放態度的。多謝各位。
 
記者:你好,有幾個關於沙中線的問題。第一,其實現在,剛才都提到,有些重大的事件,例如鑿石屎的測試未完成,而施工紀錄亦未能看到,所以現在有一個結論說它的結構安全,不用加固,是否有些言之尚早?稍後,你們收到一些測試的結果或者施工紀錄時,會否重新檢視這個結論,還是現在這個已經是一個一錘定音的答案?第二,剛才提到會全面追究,其實會怎樣去追究?例如會否扣減港鐵的管理費,或者其實之前的刑事調查都已一段時間,進度怎樣?剛才陳帆局長提到責任是逃不了,其實你覺得你在事件上有甚麼責任,以及你會怎樣負責?謝謝。
 
行政長官:第一個問題,如果你聽得不清楚,我再說一次。委員會認為相關工程達到安全水平,是委員會經過取證,經過有幾位海內外專家的報告而得到它的裁決,在報告第9章有詳細交代。認為紅磡站擴建部分連續牆和月台層板無須重建或進行加固工程,都是委員會認為,不是我們看了委員會說安全,我們便加一個註腳說如果是這樣便甚麼都不用做,不是,全部都是委員會的裁決和它認為的。但是,我在開場白已說了,為了確保更加謹慎的做法,──因為畢竟這件事情是在進行中──它只是中期報告,還有終極的報告,還要等到四月左右,港鐵完成三階段的調查後,讓它看結果是怎樣。所以,我相信委員會會在未來數月繼續按着我們交給委員會的資料,與它的專家再審視。至於你說刑事調查,我們不知道,亦不適宜由我們去找到後再告訴你究竟刑事調查進度如何。就全面的追究,當然現在我們要內部研究,但總的來說,一定要告訴市民,儘管紅磡站的擴建部分的相關工程在結構上安全,不需要拆除,甚至乎不需要加固,並不等如沒有了這件事情,我們一定會追究港鐵公司作為承建者,港鐵公司相信對於它的承建商,或者承建商對於它的分判商,一層一層都會進行追究。陳帆局長,有關你的責任的提問。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如果大家有留意《中期報告》都會很清楚,整個建造工程都是在之前一段時間完成,現時調查委員會所查證的事件亦是在之前一段時間出現的。我剛才所說的責任問題,就是作為政治任命官員負責運房局的操作,運房局轄下任何情況出現不理想、需要作出改善,我都有責任跟進,亦虛心聽取意見作出改善。我認為這很清楚,我剛才說樂意肩負這個責任,正正是無論在任何時候,發生任何事,只要在我的工作範圍內,我們都需要有責任、有承擔去處理有關事項。
 
(待續)
 
2019年3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2時1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