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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答問內容(二)(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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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你好,想問沙中線的報告,因為看到整個報告好像都是側重其實現時的結構安全與否的問題,但其實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其實都包括圖則和工程結構本身的偏差是如何。其實關於擅自改圖則這一方面,委員會其實有否調查?如果沒有的話,是由誰調查?因為看這報告,其實都沒有怎樣觸及這個範圍。另外,想問李家超局長,就是關於《逃犯條例》方面。陸委會之前都說過,有機會如果修例之後可能會對香港發出旅遊警示。其實既然政府都說了這麼多次,今次修例的觸發點是因為台灣殺人案的話,其實政府會否都與台灣再商談?或者其實會否擔心,如果真的發出旅遊警示的話,都會影響香港與台灣之間的關係?謝謝。
 
行政長官:就着調查委員會的原職權範圍,即是未獲得擴大職權範圍之前,它有三項職權。第一,就是裁定現時引起公眾關注是否安全的工程及其他工程是否適合作預定的用途,簡單來說,是否安全。我看第9章已經詳細交代,亦有一個裁決──說是安全的。第二個職權,就是裁定有關工程是否按着工程合約編號1112的規定進行;若否,原因為何,及是否已採取糾正措施。就此委員會亦有裁決。剛才我在開場白說的兩個裁決的第一個──就是它真的沒有,而且不是少少沒有,而是英文稱material的、在一些重要的事項上沒有按合約要求來做,所以這個亦已有裁決,亦有解說,請你看看報告。在這一點上,它接着的第10章已詳細說明可以如何改善,因為不希望他日亦是這樣可以不按規定做工程,所以是有的,請你或者回去的時候再有多些時間可以詳細看報告。第三個職權,雖然你沒有問,我都說了,就是有需要的時候檢討政府及港鐵公司相關的監督管理及規管制度,在報告的第10章、第11章便有交代。事實上,這個是中期報告,夏正民先生和Peter Hansford亦已經先給了一些建議,但我相信去到總結報告的時候,再看另外三個工程部分紀錄不清,我相信還有建議是有關如何可以改善。
 
保安局局長:多謝行政長官。我們和台灣方面去談這件個案的移送程序,我們是會以務實的態度,只是談個案本身的細節,我們不會談個案以外的事,除了是條例裏面的法律和人權保障,而我會相信在商討裏面,我們是只談甲方和乙方,雙方同意以下的一些事項,包括某君XYZ他涉嫌違反乙方某一些罪行,而他的案情和證據是甚麼,而甲乙雙方亦都同意在以下的甚麼條件,包括死刑是不會判,或者就算判了也不會執行等等這一些個案本身的內容,務實、互相尊重的去做。而事實上台方也都真的提出了這個要求,我亦都在媒體看到,台方已經發出了一個為期超過三十多年的通緝令,去通緝涉案的疑兇,所以我們會以個案本身務實去商討移交(逃犯)的過程。如果我們的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我們就可以很快達成在這方面大家移交(逃犯)安排的做法。同時,我亦告訴了大家,我們已經跟台方溝通了,我們在這方面是會和我們其他的一些協定一樣,都是在有了協定之後,才拿(草案)去立法,所以我們是會做好準備工作,如果那個草案一被通過,我們就可以在很短期、希望大家很務實地處理這個個案移交的實際操作。我們是互相尊重,不談個案以外的事情。
 
記者:你好,想先問沙中線。其實看到現時說沒有任何螺絲帽也是一個安全狀態,或者甚至乎達到50%螺絲帽是不合標準,仍然覺得結構是完整。其實,當初為甚麼要有螺絲帽這個設計?轉設計後其實是一個甚麼樣的設計?是哪個政府部門批准?以及現時看到政府其實信納整份報告,是否全部排除重建或加固的可能?如果這個結構問題的安全性出現,是否會收回「安全」這個結論?另外,還想問「三隧分流」,其實看到政府的說法是「可惜」,其實「可惜」是在於政府做了這麼多工作都仍然未能得到市民歡心,還是在於政府聽不到市民的聲音?講到「可惜」,其實是把這個議案沒有過半數支持的責任推給立法會或者推給市民方面?最後,想問《逃犯條例》方面,其實台灣是何時提出那三個要求?以及看到剛才李家超局長說,有些罪行沒有包括是因為那二十個國家也並不是全部包括那四十多項的罪行,想看看破產,其實有十八個國家都有簽署長期協定;稅務方面也有十六個國家包括在這個長期協定內,其實怎樣去決定剔除哪一個罪行?準則到底在哪裏?
 
行政長官:就第一條問題,調查委員會很獨立地去調查,很透明地去取證,亦找了五位海內外專家提供意見,從而得出這個裁決為「安全」,亦認為既然是安全便無須拆卸或重新興建或加固,這個是委員會的結論。我們對於獨立調查委員會這種嚴謹的做法當然是認同,我覺得社會亦如此。為甚麼每次香港有大事發生都希望我們能夠啟動這個法定的調查委員會,就是用這種很公正的方法,亦是半司法的方法來處理。你的問題是,如果將來發現不安全會否撤回這種結論,我不能回答。如果將來真的有更多證據,證明它不安全,當然要做其他工作。我已經說過很多次,所有工程,安全是大前提。任何不安全的工程、不安全的月台、不安全的信號系統──不能使用。因為香港鐵路每日服務500萬人次,是我們最重要的公交系統,所以一定要安全。你今日不能夠要求我硬說它不安全,調查委員會已經裁決它為安全,但我們也會雙重謹慎,所以我繼續讓運房局要求港鐵做完它的三個階段──鑿開、計數的調查,然後再把報告交給委員會,看看委員會在未來幾個月,再考慮其他新發展後會否有一個另外的看法。
 
  至於我剛才在開場白所謂的「十分可惜」,這並不是我們個人或是政府或是運房局做了大量的工作無功而還那一種可惜,而是我們錯失了一個可以為市民解決困擾着他們很久的塞車問題而感到可惜。我們已經有很多文件列舉了能夠紓緩三條隧道擠塞,其實對很多人都可帶來很大的利益,對我們的環境亦有很大的利益,因為每次塞車其實都是在製造更多污染物。從我們的角度,有一個方案可以得到這麼廣泛效益,未能把它落實,就是我們覺得可惜的原因,與我們自己投放了多少精力是無關的。事實上,我可以告訴大家,我做了接近四十年的公務生涯,很多時都是白費工夫,政改就是一個明顯例子,是白費工夫,但也沒有辦法。我們尊重立法會是一個制衡政府的機關,無論是法例修訂、財政撥款都要經過立法會,而我相信立法會議員──這個亦是代議政制的重要精神,他們亦是代表民意──如果他們代表的民意認為在現階段不能夠接受這個「三隧分流」方案,那麼我們便尊重,我希望這樣可解釋你的疑問。至於台灣提出的要求,請李局長回答。
 
保安局局長:台灣在發現這件案件後,它是三次提出要求的。我們亦都派了警方去台灣了解案件,相信傳媒朋友都知道這件事。正式的時間,我在這裏沒有。我亦都覺得有時候兩地對於某一些事情的一些商討,我是要尊重我們在兩個地區去處理某一些問題,是否適合所有東西都全部披露,導致某一些我們希望討論的細節受到一些影響,我覺得我要考慮得很清楚的。但我很肯定告訴大家,我們收到這方面的請求的時候,我們要考慮,第一我們怎樣處理這個請求,會否影響當時在香港我們已經是想用香港的條例去起訴他涉及台灣發生的謀殺案這個可能性,以及他已經是涉及其他罪行、已經在法庭是有法律程序這一個考慮。所以在我們作出任何回覆,必須是要經過律政司的同事去詳細研究,是不會製造任何影響我們本身在香港的法律訴訟,以及我們是否有法律去處理某一些要求。
 
  如果我們說回時間表,台灣殺人案是在二月發生,傳媒也都知道三月警方才拘捕他,我們是希望可以處理到,用香港的法律,去起訴他涉及所有的罪行。在大約調查了五個月左右,我們得出的結論就是只有足夠的證據起訴現在他涉及的一些罪行,我們未有法律去處理台灣方面有關的要求。我們是用了大約很短、六個月的時間左右,看過外國的做法,然後我們找到一些可行、有效的方法,就是我們現在所提出的建議。我們亦都在這個階段展開與台方溝通,但是我希望大家明白我是很想這件事情成為我們可以將疑兇面對法律制裁、達到預期的結果。所以我希望大家給我們空間,盡量爭取和積極去處理這方面的商討。
 
  另外,剛才問我們考慮剔除哪些罪行,考慮點是甚麼。在我們與過去20個國家尋求簽訂長期協定裏面,有很多考慮點。例如某一個國家它沒有這個罪行的,那當然46個罪行其實現在,46個罪類,其實已經是我們法律一部分,已經是香港法律。如果某一個司法管轄區沒有那個罪行,當然我們不可以處理。所以在我們簽訂的長期協定裏面,往往不是全部46個罪類。例如某一個司法管轄區或者國家,它沒有協助及教唆自殺罪,這個便不成為我們在協議裏面其中一個罪。又或者它的法律條文的寫法與我們不一樣,所以我們亦都要相應地將那個罪行在不違反我們的罪類原則和定義之內,予以改動。
 
  另外一些考慮,剛才我都說,涉及電腦罪行,我是考慮到社會對不誠實取用電腦是有爭議性,法庭亦都正在作出裁決,而很多都是涉及個人罪行而在立法會裏面提出這個罪行的一些問題,這個亦都是其中一個我考慮的。又例如涉及一些稅項的(罪行),因為在現有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裏面,亦都說明在我們《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並非幫另一個國家作評稅或追稅,所以我們是適當地考慮這些因素,所以我們是綜合考慮所有東西。
 
  另外一點就是我們必須留意有些國家是跟我們做了46個罪類,所以如果我們在剔除裏面,令到某些國家真的想做46個罪類,又未做到長期協議協定的時候,又有一個個案是他們和我們都覺得是嚴重而要處理的話,我必須要很謹慎地處理這46個罪類哪些是足夠兼且相對性是比較嚴重,而又令到我們可以實際處理到一些我們覺得是嚴重犯罪而要處理的。這個是綜合和平衡了整體不同意見及所有的考慮而作出的,多謝你們。
 
記者:你好,我有數條問題想問。第一是「三隧分流」,其實陳帆局長二月底向跨黨派介紹「智慧交通基金」新承諾的時候,跨黨派都表示難以支持,因為核心問題是加價。為甚麼最後局方依然要闖關,向立法會提交一個議案,而最後不給予這個議案作一個「白紙黑字」的投票紀錄?是否是一個政治考慮?以及是否真的有請議員離席來換取通過?第二,《逃犯條例》方面亦想問,政府一直呼籲大家要相信法庭,那為甚麼這刻商界便不需要相信法庭?雖然說沒有界別影響政府,但是李家超局長最近與商界會面後便出來公布,很難令人沒有這樣的想法。如果真的不是的話,是否陷商界於不義?另外,想問《逃犯條例》中,局長提及會很謹慎、嚴肅地處理。為甚麼我們的律政司沒有出現去解釋那些關於法律的問題?以及最後,今年這三個月來有很多措施都有讓步,是否政府施政與民意有落差?政府不夠「貼地」?雖然林太今早有提到,立法會不支持並不影響政府的管治威信,那麼幾大程度這三個月來的讓步是影響着公眾對於政府的信心?謝謝。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我們所說的「智慧交通基金」、提供最新數據展示「三隧分流」的成效,以至在二○二三年西隧回歸政府前完成整體政府隧道和道路收費作藍本,然後讓議會審議,都是展現政府對議會的尊重和誠意。在過程中,我們剛才說,在過去數月政府團隊透過很多渠道,包括30多次會議、電話溝通,以至其他非正式對話,把有關的原則和數據,以至為社會帶來的整體效益,包括剛才行政長官所說的社會效益、環保效益,以至時間的浪費(向議員解說)。我們和議會朋友其實差別不是很大,大家都承認對整體「三隧分流」方案的方向是支持的,大家都知道他們反對的原因。到今天,我們點算議會中有多少位議員支持,多少位議員有另類意見,不能支持,甚至反對。我們既然知道有關數字,亦明白議會規則,我們覺得現時撤回(方案)是對議會的一種尊重,亦讓議會騰出時間處理其他相同重要和急切的事項。整體上,政府的處理,就着一些對社會整體有益、對長遠發展有正面衝擊的事項,我們的而且確堅實地推動,但到了臨界點,我們得知結果時,再所謂「硬闖」都是浪費青春、浪費時間。我們與議會朋友說得很清楚,我們尊重他們的看法,但當然同一時間也感到可惜。可惜不是因為動議不能獲得通過,是因為香港在過去自二○○三年到今天,蹉跎時間,仍然回歸基本步。就這點,我個人亦覺得非常可惜。
 
保安局局長:我在過去不同時間和不同人士會面,包括有立法會議員、政黨的代表、個別人士、(不同)界別的代表,亦有法律界人士。所以我所聽取的意見不是只針對某一界別的,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是,在我提出了條例草案後,我仍然會繼續向不同人士解釋草案的內容。畢竟我知道一般市民很少接觸《逃犯條例》的移交細節,所以我是絕對有責任繼續向不同人士解釋的,這是我會和律政司的同事努力去做的。律政司,包括律政司司長和我在這個議題多次開會討論,她是十分關心的,並已委派了專責的專員,包括坐在我旁邊的林(美秀)副國際法律專員,與及國際法律專員本身亦有多次和我開會。我亦必須說,律政司的同事,不只涉及國際法律方面的一些專家,不同領域的專家亦有參與這次草案工作。所以在這方面我多謝律政司的同事不眠不休,在幾個周末裏所作出不同的法律研究。畢竟我們要研究世界上和我們類似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是相當多,而他們能於短時間內找到一個方法。為甚麼我們會有時間壓力,剛才我亦解釋過,我必須要處理台灣殺人案,所以我很感謝律政司和保安局的同事,(他們)很努力在短時間做到充分的法律研究工作,交出一個我個人深信可以解決到今次兩個同時要處理的問題方案。我們會繼續努力向大家,包括任何界別的人士(進行)解釋。
 
行政長官:最後一個問題是一個所謂讓步的問題,正如我在這個記者招待會的開場發言中說,難以避免傳媒或社會部分人士會認為近月特區政府有些施政,有很多需要修訂,甚至有些要撤回,這是出現了甚麼問題?容許我多說數句。因為我們已上任接近兩周年,本着我上任時候的承諾,我們有管治新風格,我們以事不避難的精神,為香港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問題,為香港解決迫在眉睫、需要我們關注的事,但是有時候無可避免會被某些人士形容是別有用心,甚至如果涉及土地房屋,就是輸送利益;涉及內地,就是為中央「作打手」。這些說話在這二十個月來我也聽慣。到我們聆聽社會意見,考慮了立法會議員的意見後作出某些修訂,我們形容為從善如流,但是有人認為是管治不彰、「跪完又跪」,我們也聽過。但是無論如何,這也不會影響我們有這一份決心,繼續以事不避難的精神為香港服務。
 
  管治是一門藝術,我當行政長官這二十個月來更深有感受。管治是一門藝術,要知所進退,尤其是作為政治官員要知所進退。有時候都是沒有辦法,或俗語說無謂「撼頭埋牆」。當那事未能有條件可以做,亦得不到議會投票支持,我們在盡了最大努力、問心無愧的時候,也要接受政治現實。這次的工作或從前的數件事項,都是圍繞着這種管治風格和管治精神。我相信如果我們不收回這項議案,明日用你的術語「白紙黑字」、「立此存照」,結果一定會形容我們施政傲慢。尤其我本人,你們慣了都喜歡形容我為一個很傲慢的人,說我是施政傲慢,明知道不行,也要強迫議員表態。正如我所說,所有這些形容詞,我們已經很習慣。總之,我們希望能夠為香港社會做實事。
 
(待續)
 
2019年3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2時4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