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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2022年院舍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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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六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22年院舍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第1、14、24、26、30、33、34、35、44、50、51、64、77、81、84、85、86、87、101、105及106條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現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2年院舍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第1、14、24、26、30、33、34、35、44、50、51、64、77、81、84、85、86、87、101、105及106條。修正案內容已載於先前由立法會秘書處發送予各議員的文件內。有關修訂大致可歸納為五類,我現作扼要的介紹。

(一)最低人手規定的生效日期

  為了讓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有更充分時間招聘人手以符合新規定,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1、50、51、105及106條,適度調整修例建議如下:

(1)有關保健員人手的規定:就高度照顧院舍「每天至少有13小時就每60名住客有一名護士或就每30名住客有一名保健員當值」的規定,把生效日期推延兩年。換言之,高度照顧院舍須自關鍵日期的第二個周年日(註一)起符合該規定;及

(2)有關護士人手的規定:就多於60名住客的高度照顧院舍「每天至少有八小時同時有不少於一名護士及一名保健員當值」的規定,把生效日期推延兩年。換言之,多於60名住客的高度照顧院舍須自關鍵日期的第四個周年日(註二)起符合該規定。

(二)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申報某些事件的規定

  經考慮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14、26、35、64、77及86條,在為業界提供清晰的申報規定和確保社署適時掌握相關信息之間取得更好的平衡。

  概括而言,經修訂的條文將訂明,如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的營辦人或負責人、註冊主管/註冊主管(臨時)及註冊保健員在香港被裁定犯可公訴罪行;如上述人士為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被判處監禁;如上述人士為法人團體,在香港以外地方被裁定犯可處監禁的罪行;或就上述人士而言,有就可公訴罪行而針對其提出的檢控在香港展開,或有就可處監禁的罪行而針對其提出的檢控在香港以外地方展開,則該院舍營辦人、註冊主管/註冊主管(臨時)及註冊保健員須向社署署長申報。

(三)社署署長給予書面通知的安排

  安老院或殘疾人士院舍的負責人的職務是確保該院舍的營辦、料理、管理及控制有足夠監管,以保障該院舍住客的權益及安全;及確保該院舍的營辦符合相關法例。

  《條例草案》第26、33、34、77、84及85條載有條文,規定如署長決定取消某註冊主管/註冊主管(臨時)或註冊保健員的註冊,或在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局長就針對署長的上述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作出的裁定後,署長須將關乎該項決定或裁定的書面通知,給予該註冊主管/註冊主管(臨時)或該註冊保健員,以及在該項決定或裁定作出時僱用該人的院舍的營辦人。

  經考慮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我們建議修訂上述條文,以訂明署長亦須將書面通知給予該院舍的負責人。

(四)勞福局局長就上訴作出的裁定

  經考慮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26、34、77及85條,以訂明:

(1)局長除可確認或推翻署長某些有關註冊的決定外,亦可更改該等決定,並在推翻署長的決定時,可用局長認為適當的決定取代之;及

(2)如局長更改署長的決定,或以另一決定取代之,則該經更改的決定或另一決定,須是署長本有權作出的決定。

  經上述建議修訂後,局長可更靈活地處理針對署長決定的上訴。例如,局長除可更改署長的決定外,亦可在推翻署長決定的同時,就有關註冊施加任何局長認為適當的條件。

  另外,我們也建議修訂上述條文,訂明如局長就上訴作出裁定後,關乎有關裁定的書面通知須說明局長作出裁定的理由。

(五)優化藥物管理的規定

  經考慮法案委員會委員的意見,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44及101條,訂明「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為安老院或殘疾人士院舍任何住客處方的藥物,只可按照該處方對該住客施用」,為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住客施用處方的藥物提供清晰規定。

  修正案的其他擬議修訂均只是技術或草擬行文的修訂,並沒有修改條文的原意。

  法案委員會對上述各項修正案並無異議,我懇請各委員支持及通過有關修正案。

  多謝代主席。

註一:如《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修訂條例》會在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刊憲,關鍵日期即為二○二四年六月十六日。關鍵日期的第二個周年日為二○二六年六月十六日。關鍵日期的第四個周年日為二○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註二:關鍵日期的第四個周年日為二○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2023年6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