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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見傳媒答問內容(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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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太,你好。其實之前政府說希望透過「社區對話」去真誠聆聽民意,很多市民在「社區對話」中都說想繼續四大訴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但為甚麼政府不嘗試讓步去止暴制亂,要用現在這緊急法?另外,剛才說到緊急法的其他引用方面,陳茂波都說確保、清楚說明不會做外匯管制,但為甚麼剛才這麼多行家問到你會否做其他事的時候,你不明確說?我現在希望你可以說明給市民聽,包括會否引用緊急法去押後或取消區選、會否禁一些網站或通訊軟件,以及或者會否延長拘押時間?最後一條,想問蒙面法的執行情況,因為其實現在很多人都說警察有濫捕的問題,即是說其實警察如何核實記者的身分,有時他們都會不相信我們是記者,那麼市民如何可以確保我是因為病或宗教原因不會因為這條法例而誤墮法網?市民要怎樣做,可否說清楚?希望三個問題,可以清清楚楚地回答,謝謝。
 
行政長官:第一,我們仍然非常有誠意繼續我們的對話平台。對話平台是多形式的,除了是大家見到上星期的「社區對話」公開轉播,我們其實仍不斷地進行一些閉門、小範圍、深度的對話,這些工作會繼續。對話的基礎當然是要有誠意,亦要互諒互讓,我們不能夠凡是在對話中聽到儘管是比較多人支持某一種看法,政府便可以隨意去讓步,因為政府的考慮是多方面的,而我在那些訴求上的立場、政府的立場亦已先後說得很清楚。第二,陳司長剛才很確實說,如果有關用緊急法訂立規例涉及到某個議題,他告訴大家那是違反《基本法》,跟我說就算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去訂立任何規例,我們都不會做一些違憲、違法的工作是沒有兩樣的。你問有甚麼事是不違憲、可以透過這法律做呢?我不可以現在詳細向你交代,一來可能有很多方面,二來這些亦屬於處理這個暴亂事件的對策,所以並不方便在此說明。
 
  不過,有一件事可以說的就是區選。今日是即將舉行的區議會選舉提名期開始,我們沒有停過這提名期,繼續是由今天開始,有志參選即將舉行的區議會選舉的人士可以進入這個被提名的階段。我們在此特別很熱切希望今次區選能夠在公平、公開、公正、順利的環境下進行。如果有興趣,稍後可以請聶局長多說兩句。最後的問題,有關合理辯解,要請專家回答,請李局長說說執行情況,然後或者聶局長說兩句關於區選的問題。
 
保安局局長:警方作任何拘捕,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而我相信記者在這麼多次的暴力事件裏面,看到警方拘捕疑犯其實是艱難、困難的,我相信大家看到,警方是很努力才可以拘捕到人,所以你說警方作出這些拘捕是不謹慎,我是不同意的。每一次的拘捕都是不容易才做到,證明警方是要面對很多困難才可以拘捕到人,所以你所說「不謹慎」的形容,我覺得是不合理的。另外,在記者那方面,我同意大家都有工作要做,在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配合方面做是最好的。但我亦希望大家體諒在實際的情況,我亦都不是第一次說,在警方的記者招待會都有說,第一,的確找到假的記者證,亦有一些人是穿了黃背心,拿着一些攝影器材,但作出不符合記者工作的行為,包括有圍着警方拘捕人士的時候還參與一些襲擊,一些片段警方亦播放過。當然,警方去識別哪一位是記者,專業的記者都可以很快拿出記者證,大家都知道,但是希望明白警方面對困難的情況,和記者在現場採訪所面對的不同情況都有一些類似的實際困難,所以希望大家互諒互讓。
 
      還有一件事就是每一個情況都是按着實際的事態和一些細節,所以剛才所說,如果你是患病,或者因為宗教理由,當然你可以即場向警方說,警方在任何執法行動都要符合法律要求,因為法律裏面有說明他是以合理懷疑才可以採取一些拘捕行動。所以如果有這些合理辯護的理由,即時提出,已經可以令警方明白實際的情況是如何,從而確保大家都做到對方的事情。但我必須強調一件事,希望大家都明白,在面對極度危險的環境的情況之下,任何人都可以離開現場,但警察不能(離開),所以我希望大家體諒。在這麼艱難和危險的環境之下,警方執法,你們在現場能看到是那麼危險,被人投擲汽油彈、被人集體攻擊,是用致命的武器去攻擊。希望大家在一個理解的情況之下,知道警方面對的困難,比蒙住面用暴力去攻擊警方、刻意破壞、大肆堵路的人,所面對的困難是更大。
 
行政長官:聶局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講講區議會選舉方面。二○一九年區議會一般選舉提名期由今日開始至十月十七日止,選舉將於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政府正全力進行籌備工作,並會盡一切努力,爭取區議會選舉可以按照相關法例,在公平、公開和誠實的情況下順利舉行。
 
  因應香港近期發生的事件,我們亦根據法例作出一些危機預案,以維護選舉的公平公正。事實上,在《區議會條例》(第547章) 第38條,有既定條款處理如發生嚴重的違法暴力事件、騷亂或危害公眾安全的事故,以致在選舉當日候選人及其支持者不能投票或者在之前進行競選活動,可以引用此條例下的機制處理押後選舉。因此,一切這些情況都會根據現行《區議會條例》,按照其機制處理。
 
  如果出現一些情況導致投票需要押後,我們有機制讓行政長官按照《區議會條例》決定押後整個區議會選舉。選舉管理委員會亦可就個別選區的情況作相應決定。
 
  如有需要押後選舉,根據法例,新的選舉日期必須為原本投票日後的14天之內,即不得遲於十二月八日舉行。在實際安排上,我們已預留十二月一日,即原本投票日之後的下個星期日,為後備投票日。如選舉未能於十二月八日或之前進行,根據相關法例和機制,政府須修改《區議會條例》,用法案形式經立法會三讀通過,才可以進一步押後選舉。若法案通過的生效日期和已押後的選舉日期遲於二○二○年一月一日,即第六屆區議會民選議員任期開始之日,區議會便會出現真空。
 
  以上是可處理相關情況的現有法例和機制。但我要重申,政府的立場是希望區議會選舉能夠在公開、公平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並順利完成。我們希望選民能夠去投票,候選人和其支持者能夠安全地進行競選活動,去投票的市民可以在安全和不受威嚇的情況下投票。因此,整個社會需要盡快停止暴力事件,這亦是現時政府致力在做的事。我希望整個社會,包括政黨、議員和各界人士都能站出來反對暴力,因為只有在和平的環境下,選舉才可以安全有序、公平公正地進行。
 
記者:想問一下特首,在此次禁蒙面法頒布之後,特區政府下一步有甚麼打算?是否考慮推動宵禁令?
 
行政長官:我剛才說了,我們今日做了訂立《禁止蒙面規例》這個決定,其實也不是一個很容易的決定。我們做了這個決定,希望達致兩個效果──一個是有利於警隊執法;一個是能夠產生一些阻嚇作用。目前為止,我們沒有馬上進入下一步行動,但當然要是暴力的行為有所再增加,我們覺得還是需要使用在現有法例下的手段;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我們是要嚴重考慮。目前為止,這些是內部的審視工作,我不方便具體透露。總的來說,香港特區政府是非常有決心達致遏止暴力、盡快讓香港社會回復平靜;能在現行的法例下可以合理作出的行為,我們都不會放棄的。
 
記者:想問第一,剛才林太提到說,不知道實際上推行的情況會是怎樣,難以估計,為甚麼政府好像說到推行這法例好像是「搏一鋪」,看看情況會否好轉?是否擔心其實真的是會火上加油,令民意更升溫?特別提到說,其他國家都有蒙面法,所以都參考過這些國家,那麼有否看過有些國家實行蒙面法之後,引發了的情況是較未實行前更嚴重?另一方面想問關於警方執法,這條例實施後,提到警方有權要求本身蒙面的人要除去口罩等等,警員可否主動上前除去他的口罩?因為以往未有這個法例時,在現場即使不是拘捕,都試過主動除去他人的口罩。有這條條例之下,可否主動除去他人的口罩?還有,條例為甚麼會包括一些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或集會都不可以蒙面?如果市民參加一些合法遊行,選擇戴太陽眼鏡或者因為他在一些中資機構工作,選擇戴口罩,是否這樣也會犯法?還想問,如果市民袋着口罩,這樣會否涉嫌違犯這條例的情況?謝謝。
 
行政長官:由於幾條題目都是關於這規例的條文,我請李家超局長回答。至於其他國家有了蒙面法的情況,我相信保安局局長的同事做了一些研究,或者李局長可以一併和你分享一下。
 
保安局局長︰多謝行政長官。警方在執行我剛才所說的禁止蒙面規例裏,當在公眾地方看見一個人戴上一些蒙面的物品,而好可能令到辨認身分上受到影響,條例容許他要求這個人除下(蒙面物品),若他不除下便是犯法。而條例亦說明,如果他不除下(蒙面物品),警方可以除下他的(蒙面物品),其實現有的法例,都容許警方以查身份證去確認其身分,但在查身份證時若他戴着蒙面的物品,在確認身分時受阻,這是構成阻差辦公。但亦因為我們為了避免爭議,雖然在現有的法例下,在確認身分的過程中,法律是給予權力讓警方查身份證,如果任何人作出阻撓均屬犯法。所以剛才你提出,縱然在現有法例上,警方亦有權這樣做,但為避免爭議,我們很清晰地說明,當在被(警方)要求下,他必須除下(蒙面物品)去確認身分,若他不除下,警方有權除去他的蒙面物品。這是清晰化這條例。

  警方在查證某人身分時,在現有法例下,已賦予警方在不同條例上有這權力,包括在入境條例下他可以查身份證;包括在公安條例下他亦可以為防止或調查某些罪行而要求查他的身份證。這不過是在這方面的權力,在(市民)蒙面要查身份證的情況下,更加清晰,令大家知道實際情況是可以怎樣做。所以有關人士必須要除下蒙面物品,如果不除下便犯法,警方亦有權去除下他的面罩。

     另外,關於剛才我所說的三個情況下都不可以蒙面,除了非法集結,或者未經批准集結外,第三個亦是不可戴蒙面物品的(情況),就是我們現有公安條例規管的50人以上的集會,或者30人以上的遊行。其中主要的原因,大家其實都知,都看到,往往無論遊行、示威或集會,一開始時合法與否都變成暴力事件,針對這麼嚴重的趨勢,所以我們覺得是要訂立蒙面法,而訂立蒙面法,其實我們都是用現有公安條例的規管原則,即是超過30人以上的遊行要受規管,以及超過50人的集會要受規管。所以我們在用蒙面法去規管時,都是用同樣的原則去處理現在我們經常見到,無論開頭的聚會合法與否,都好容易,差不多是常態式變成嚴重的暴力行為。
 
記者:有一條問題想問一問保安局局長,剛才你提到我們特別重視犯法的人士不被識別,但我想市民關注的是為何警員會有特權可以隱藏身分。如果警員怕被「起底」,那為何市民參與一些合法的遊行的時候就沒有不被「起底」的權利?另外有兩個scenario(情境)想問一問局長,你可否解答一下,會否成為了犯法的理由:第一個就是居住在示威現場的當區居民,如果他出入的時候戴口罩去保護自己避免中催淚彈,這會否成為了他犯法的理由?第二,接下來就是流感高峰期,如果在示威現場的市民戴口罩去避免染病,又會否是一個(構成)犯法的理由?謝謝。

保安局局長:第一,我們希望大家回想過去22年,香港的遊行示威是如何進行,而對社會是沒有嚴重影響的。大家都是不會戴口罩的。但當戴口罩變成一種趨勢,而我們也看到這個趨勢,令到無論本身的遊行示威開始時合法與否,都變成暴力行為,是嚴重的暴力行為。大家在採訪的時候看到如何破壞,如何襲擊其他不同意見的人那種暴力的、致命的趨勢是如何嚴峻,相信這不用我多說,你們有些是親歷的,我有時看的片段亦是經過你們現場採訪的。我們希望回復過去22年,22年這麼久,大家可以表達自己的言論、表達自己的意見的時候,和平有序地進行。所以我們訂立這個禁蒙面法,去確保我們現在嚴峻的公共安全情況是可以受到控制。正如行政長官所說,我們會審視這個嚴重、公眾安全被破壞的情況,不斷審視,從而看看這個規例如何處理。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警務人員在現場執行職務,他是不能離開、不能退縮的,所以我們必須容許他有一個安全的保障。但是,他的身分是可以被識別的。剛才我說得很清楚,他的身分是可以被識別的,包括你們所說的「速龍(小隊)」,他們的頭盔都有識別的編碼,有不同的紀錄。

記者:我在現場看見是黑影來的……?

保安局局長:每個情況,我們都有制度,有方法去處理,是能夠投訴的,是可以識別的。我們有不同方法去識別到他(「速龍小隊」),剛才我說得很清楚,他有頭盔、有編碼,警方有紀錄。警方是有制度去處理現在的投訴。我們獨立監警會亦已經做了一些新方法,去處理我們現在面對的問題。

記者:示威者……或者見到顏色……?

保安局局長:那個重要點就是,我們是有方法識別他(「速龍小隊」),他是有一個編碼去識別的。我相信大家在片段、錄影也看到,他們的頭盔是有識別的編碼,所以如果你們對任何一位(警務人員)作出投訴,可以根據不同的資料去識別他。這是第一點。

記者:他們在頭盔上放了一支電筒如何識別呢?

保安局局長:每一個個別情況,都是根據我們調查中,看看實質的證據和環境,從而去識別以及處理你們的投訴,你是絕對可以跟進任何你認為不妥當的行為。我們香港都是講機制、講制度、講司法程序,現在我們是有制度去處理,同樣來說,我們都要處理犯法的人,我們要確保真正犯法的人,他要(被)繩之於法,才可以阻止我們不斷見到的暴力行為。縱然你對某一些執法的過程,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我們是有制度、有機制,亦都有法律去處理的。我們就交給制度、交給機制、交給法律去處理它。而過往在處理警察投訴,包括在「佔中」(「佔領中環」)期間,我們也看到有個案是因為投訴制度而有跟進的措施。至於剛才說,不同的情況,例如是居住當地的居民,又或者如果是一個流感高峰期,剛才也說在規例裏面是有說甚麼叫合法、合理的辯護,而亦可以按個別的情況,法庭是可以處理到它的個別理由,從而判斷是否一個合法的辯護。所以我們是在規例裏面充分考慮不同的情況,確保我們是符合一個相稱性的原則。

記者:你說那個合理辯護,可否說清楚記者工作的時候是否一定不會被拘捕?如果戴「豬嘴」(防毒面具)?還有剛才那些case(案例)的情況.是否市民不會因此被捕?可否講清楚?剛才你沒有回答。

保安局局長:我想我們要看法律條文怎麼說,然後看每個人的實際情況。法例的條文是起碼有三個辯護的情況:第一個就是說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該人正在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於正在作出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時,為了該人的人身安全,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這個條文是符合記者的日常工作;另外也說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並正在因宗教理由,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第三個就是說該人當時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並正在因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但更重要的一項就是,如果他可以確立有關的指控發生時,這個人使用蒙面物品有合法權限,或者合理的辯解,即是免責辯護。條文亦說他只需要提出足夠的證據去帶出一些爭論的論點,而控方亦沒有提出足夠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據,去否定他所提出的事,所以法庭是有絕對的權力去按照每一個人所提出的理由或實際情況,去決定他是否有一個合理的辯解,從而免責。所以在規例裏面充分考慮不同人士,記者(的工作)剛才我已經說過,我相信在第3(a)的條款裏面(已說明)。

記者:我清楚,但警方執行時的具體方法?現場他不管你是否記者都先拘捕?我現在是說執法的過程。條文很清晰印了出來,我知道,但就警方的執法可否告訴我們?

保安局局長:警方的執法當然是要按照法律的條文,剛才我說在法律裏面如果警方要拘捕任何人,他必須要有合理懷疑,如果他是在合理懷疑之下而行使權力,他要負上法律責任。在每一個個案裏面,以你來說,他(警員)可能認識你,甚至你有記者證,但有些人(警員)的確要查究的話,他是有權力去查究,但按實際情況他是按法律去執行,所以在記者的合法採訪(方面),在條文裏面已經保障了。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英文部分。)
 
2019年10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3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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