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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於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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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十月四日)與一眾司局長舉行記者會。以下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開場發言:
 
  在過去接近四個多月的暴力事件裏面,我們看到幾乎所有參與暴力或非法行為的人,均戴了面罩或用其他物件蒙面,隱藏身分,逃避警方偵緝,逃避法律責任,從而任意放火、投擲汽油彈、任意毆打不同意見的人士,大肆破壞公物、港鐵的設施及商鋪,並且瘋狂襲擊及傷害警務人員,污衊國旗、國徽,視法律為無物。
 
  政府決定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目的第一是為了阻嚇和減少蒙面之下的暴力行為;第二是為了協助執法部門搜集證據,使犯法的人面對法律制裁。
 
  規例禁止在三種情況下蒙面:
      
  第一是禁止在《公安條例》所規管的集會及遊行中蒙面,即五個人(5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或三個人(30人)以上的公眾遊行,有通知警方而警方沒有反對或沒有禁止的公眾活動。
      
  第二是禁止在未經批准的集結中蒙面,未經批准的集結,即須通知但沒有通知警方的集會或遊行,又或被警方禁止/反對的集會或遊行;以及違反警方所訂下限制的公眾活動。
      
  第三是禁止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蒙面,這兩種罪行都涉及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在這三種情況之下的集會或者遊行(的人)都禁止蒙面,違例者一經定罪,可監禁最高一年及罰款25,000元。蒙面是指使用面罩或任何其他遮掩面部(全部及部分)的任何種類物品(包括顏料),可能阻止識辨身分。
 
  規例容許以下使用蒙面物品情況,作為合理辯解,免除刑責,包括的理由有:
 
(一) 因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為其個人人身安全的理由;
(二) 宗教理由(例如他的宗教信仰是需要遮掩面部);及
(三) 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
 
  規例亦給予法庭權力考慮個別情況,是否構成合理辯解。
      
  另外,規例賦予警務人員權力,在公眾地方因為某人的蒙面物品阻止識辨身分為理由,要求該人除下其蒙面物品,以核實其身分。不遵從要求的,屬於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六個月及罰款10,000元。
      
  《禁止蒙面規例》今日會刊憲,於明日十月五日零時生效。
      
  禁止在示威裏蒙面的法例,在歐美不同國家早已經存在,包括美國、法國、德國、西班牙、加拿大等。
      
  今次訂立《禁止蒙面規例》,針對的是當前公共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需要急切處理,尤其原本合法的遊行/集會,往往演變成極為暴力的犯法行為,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因此政府立法去增加阻嚇性,以及使犯法的人須面對法律制裁,遏止暴力行為,恢復社會秩序。
      
  我想再說清楚一點,剛才我所說的禁止在《公安條例》所規管的集會及遊行中蒙面,說的是50人以上的公眾集會或30人以上的公眾遊行。
      
  接着我交給律政司司長。
 
 
2019年10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0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