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5年業權及土地的註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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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現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2025年業權及土地的註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3、23、31、43、62、63、65、66、68、73、74、76、77、79、81、83、86、87、96、97、101、103及107條,以及新增的第75A、102A、107A及107B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於先前由立法會秘書處發送予各議員的文件。這些修正案大部分是我們經考慮法案委員會以及不同持份者提出的意見而作出。有關修正案大致可歸納為六類,我現就主要的修正案作扼要說明。
(一)將符合條件的新土地豁除於業權註冊制度
經《條例草案》修訂的《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業權條例》)實施後,政府新批出的土地將根據經修訂的《業權條例》註冊,而現有土地將繼續受《土地註冊條例》(第128 章)(《土註條例》)規管。經修訂的《業權條例》下的業權註冊制度與現有《土註條例》下的契約註冊制度不同,兩者的法律原則亦互不相容。因此,《條例草案》第13條建議,限制註冊涉及跨越新土地和現有土地的物業處置,以避免引起複雜的法律問題,以及在兩種土地註冊制度並行時保持物業權益的明確性。
法案委員會認為上述限制會影響發展商就相連但涉及兩種土地的情況下進行綜合發展。為保留發展商在綜合發展跨越新土地和現有土地的項目的靈活性,以免相關限制窒礙市區更新,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3及23條,提供豁除機制,容許土地註冊處處長(下稱「處長」)因應申請,批准符合條件的新土地豁除於業權註冊制度的適用範圍。有關條件包括:該土地屬現有土地交回政府後以原址換地方式重批的土地、該土地鄰接另一塊現有土地,以及有關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並非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二)訂明買方如果是與賣方的受託人進行交易,買方的權責如何受保障
《條例草案》訂明,當一名真誠並付出有值代價的買家,與以受託人身分持有物業的人士進行交易時,該項處置不會因該受託人違反信託責任而被廢除。法案委員會認為,如買家已知悉該受託人違反信託責任,則不應被視為「真誠」買家。我們接納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62、63及66條,要求有關交易中的買方除真誠和付出有值代價外,還須不知悉受託人違反其信託責任,該項處置才會有效。
另一方面,在業權註冊制度下,業權註冊紀錄是業權不可推翻的證據,即我曾提到的「以冊為準」。因此,買家在與受託人交易時應無需查究業權註冊紀錄以外的資料,並且不應因為未作出查詢而被視為知悉受託人有違反其信託責任的情況。我們在修正案中亦清晰訂明這一點。
(三)增訂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根據已制定的《業權條例》,有關條例下的訴訟只可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為加快案件處理並減低訴訟人的法律成本,我們接納司法機構的意見,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3、87及101 條,使區域法院亦擁有經修訂的《業權條例》下的司法管轄權,可處理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60萬元的物業個案。我們亦會對《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作出相應修訂,而較複雜個案將維持由原訟法庭處理。
(四)明確哪些由處長作出的決定可以有上訴安排
已制定的《業權條例》容許受處長決定影響的人士就有關決定向法庭提出上訴,但條文對可予上訴的決定並無限制。因應司法機構的意見,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86及97條,並加入第 102A 條,將可上訴的處長決定的範圍限於涉及土地權益或實質權利的決定,例如處長批准或拒絕為同意警告書、制止令等事項進行註冊;或拒絕延長遞交彌償申請的限期等類別的決定,將其列於新增的附表5。至於不屬可上訴範圍的行政決定,例如處長只就某些申請指明須使用某些申請表格,我們認為無需由法庭處理,但如有需要,申請人仍可申請司法覆核。我們會因應日後政策發展和法院運作經驗,由發展局局長藉憲報公告修訂有關附表。
(五)優化註冊的程序
為簡化程序,《條例草案》訂明,容許遺產代理人或破產案受託人,即使在未註冊傳轉而成為物業的註冊擁有人,已經有權安排對相關物業作出處置及安排註冊。香港律師會認為此安排與現有做法並不一致,因為在現行契約註冊制度下,相關人士須先註冊有關傳轉,才可註冊對物業的處置。我們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65條,令關乎遺產代理人及破產受託人的註冊要求與現行做法一致。
此外,《條例草案》生效後,土地註冊處將容許以電子方式遞交註冊申請,作為以傳統的紙本遞交申請以外的另一種交付方法。為了讓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下提交的文書也可實施電子呈交申請,我們建議在今次的《條例草案》加入第107A及107B條,修訂《土註條例》。
(六)完善更正和彌償的安排
經考慮法案委員會對更正業權註冊紀錄和政府提供彌償安排的意見,我們建議對《條例草案》作出修訂,以明確表述立法原意,包括:
(a)建議修訂第76、77及81條,釐清如法庭因不信納業權註冊紀錄上的記項屬錯誤或遺漏而拒絕更正,有關人士將無權申請彌償;
(b)為保障政府追討已支付彌償的權利,我們建議修訂第83條,訂明如申索人與第三方簽訂和解協定但亦同時向政府申請彌償,則其和解協定不會影響政府追討已支付彌償的權利;以及
(c)建議修訂第81及96條,訂明就關乎更正的註冊紀錄的法律程序作出付還安排,只適用於涉及因欺詐而需作出更正的法律程序,而並非涵蓋其他因遺漏或錯誤等所引致的更正。
此外,修正案涵蓋法案委員會曾討論的多項技術性和文本上的修訂,包括釐清有關人士向法庭申請更正的期限,應自有關記項在業權註冊紀錄中註冊起計算、訂明可引致更正業權註冊記錄的「遺漏」不包括未遞交註冊申請的情況等,目的是確保條文表達上更為清晰,並且前後一致。
主席,法案委員會對上述各項修正案並無異議。我懇請各委員支持及通過有關修正案。
多謝主席。
完
2025年9月2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35分
香港時間19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