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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主席於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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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今日(七月二十七日)下午舉行會議。以下是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主席黃仁龍資深大律師出席會議後會見傳媒的開場發言全文:
 
各位傳媒朋友:
 
  大家記得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於六月九日舉行緊急會議,當日政府提出多項措施,其中一項是有關「有條件釋放」機制的檢討。其實在鑽石山事件前,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已經就有關機制開展檢討。在該事件發生後,就「有條件釋放」機制,社會和傳媒均表達關注。一方面,我們留意到有人提出該機制是否足夠嚴謹,以至對有關人士和市民大眾的保障是否足夠。另一方面,亦有人提出現行機制的條件是否過於嚴苛,對於病人權益會否構成不合理的侵犯。
 
  就有關檢討,醫管局向諮詢委員會提出一些初步的檢討結果。剛才我們在會議上就各方面的建議作深入討論,提出了一些意見。總括而言,諮詢委員會就四方面的問題提出意見,我在此向大家簡報該四方面的問題和我們提出的意見。
 
  第一個問題是究竟現行的「有條件釋放」機制能否達致預期成效。諮詢委員會同意「有條件釋放」機制的適用範疇是過於狹窄,其實這一點在二○一七年的精神健康檢討委員會已提出過。因為現行機制只適用於被強制羈留在醫院的人士和有刑事暴力紀錄或傾向的病人,所以有關數目是相對少。諮詢委員會同意醫管局可就擴大有關機制的適用範圍作進一步研究,當中可能包括自願入院的人士、沒有刑事暴力問題但有嚴重自殺傾向的人士,就會否涵蓋他們也會作進一步研究。然而,諮詢委員會亦強烈表示,任何擴大有關機制的建議,均必須同時有資源和人手增加作配合,當中涉及增加醫療專業人員在覆核方面的人手,也要大大增加醫療,甚至社區對有關人士、家人和照顧者的支援。
 
  第二方面的問題是現行的「有條件釋放」機制能否足以保障有關病人的權益。諮詢委員會同意,現行機制沒有定期覆核的時間,這方面並不理想。現行的《精神健康條例》本身沒有「有條件釋放」的覆核期。因此,諮詢委員會歡迎醫管局建議在該機制增加自動的覆核期。醫管局的建議是透過「跨專業個案會議」定期審視和覆核「有條件釋放令」個案,即不需要有關人士自己申請覆核,都會有定期覆核。該「跨專業個案會議」包括主診醫生、醫務社工、個案經理、護士和其他醫療專業人員等。他們會作出檢視,看看經覆核後的「有條件釋放令」是否需要延續。有關細節稍後會由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李夏茵醫生向大家說明。不過,有委員認為,長遠而言,最理想的方法仍然是就有關法例作出明確的修訂,將自動覆核期在條文上訂定出來,但同樣地委員亦提醒有關變動會涉及增加人手和資源。與此同時,諮詢委員會亦指出醫管局應多下工夫,確保有關人士和其家人或照顧者更加清楚明白他們的權益,以及有關申請覆核的途徑等。
 
  第三個問題是就醫生決定作出「有條件釋放令」時,在應考慮的詳細因素和應列明的合理條件方面可進一步優化和改善的地方。諮詢委員會認為,就有關醫護人員決定採用「有條件釋放令」時所依靠的準則,這方面可以作進一步的釐清,所以諮詢委員會歡迎醫管局建議就這方面的準則事宜訂定清晰的指引和守則。在眾多考慮因素當中,雖然現時大家都有做,但諮詢委員會亦非常強調需要看看有關人士獲釋放後的新居住環境,以及對他的支援是怎樣。與此同時,諮詢委員會強烈指出,政府當局必須增強對有關人士和其家人或照顧者的協助。當然,就「有條件釋放令」人士,部分會回家,部分會入住中途宿舍。不論是回家還是入住中途宿舍,諮詢委員會強調必須增加對有關照顧者的支援。
 
  第四個我們考慮的問題是在病人獲有條件釋放後,如何在社區支援有關病人、其家人和照顧者,包括有需要時如何適時將有關病人召回醫院進行治療,如何進一步優化和改善這幾方面。這個問題跟剛才的第三個問題是分不開的。諮詢委員會認為需要在這方面多加努力,在支援有關人士、其家人和照顧者方面多下工夫。醫管局這次提出了很多項建議,而諮詢委員會剛才亦有進一步的意見。我們認為必須增加有關支援,特別是針對家人和照顧者,加強他們在家庭環境協助有關人士的能力,包括服藥、見醫生等方面的細節。當病人病情出現變化,他們可如何在最適當的時候與有關醫護人員聯絡得到?剛才的會議上,有委員提出,要協助該些人士和其家人做好這方面,其實不應待獲釋放後才開始有關工作。譬如在醫院準備釋放有關人士時,如何替他做好準備,以及為其家人做好充分預備,讓他們知道服藥的重要性等,所以並不是純粹的監管和強制,而是讓他們更加適切知道這方面的重要性,特別是在「有條件釋放令」下,即從離開醫院回到家,其間對他們的支援更為重要。
 
  另外很重要的是,我們認為機制必須做到及時的回應。「及時」當然是指在有關人士離開醫院後,為他們、其家人和照顧者及時提供的適切支援。大家知道很多有關人士是由個案經理、醫務社工等跟進。就這方面的跟進頻率和深度,我們都希望可以盡量有所增加。在照顧方面,不單只是針對病人本身,也是對其家人和照顧者,如何加強他們的溝通、如何幫助他們均十分重要。在人手可能不太足夠時,就如何調撥更有經驗的同事跟進一些比較嚴重的個案,亦需要作進一步跟進。
 
  還有最後一點是,諮詢委員會強調,其家人、照顧者與醫護人員兩者之間必須建立一個非常有效的溝通渠道。如何能在有關人士病情出現不尋常變化時,讓其家人和照顧者能夠在第一時間有一個認知和渠道與負責的醫護人員聯絡得到,以至就有關情況作有效溝通,讓醫護人員可以適時回應,包括即時跟進、甚至召回,都需要增加這方面的資源和人手。
 
  就上述四方面,我們提出了以上意見。最後,政府亦要求諮詢委員會探討「社區治療令」(Community treatment order)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醫管局已在這方面進行一些研究和參考外地經驗。就「社區治療令」而言,暫時得出的結論是執行其實相當不容易,而且成效存疑,亦對病人的人權或其他限制有一些隱憂,所以醫管局暫時認為我們應該專注優化「有條件釋放」機制,專注做這方面,諮詢委員會亦表示同意。不過,在檢討「有條件釋放令」期間,若要進一步擴大或改善,都可以參考外地有關「社區治療令」的經驗,因為兩者在一定程度上亦有相同的地方,醫管局同事會繼續跟進。
 
2023年7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5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