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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衞生局副局長於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的發言內容(只有中文)(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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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今日(七月二十七日)下午舉行會議。以下是醫務衞生局(醫衞局)副局長李夏茵醫生出席會議後會見傳媒的發言內容:
 
  今日我們集中討論「有條件釋放」機制的初步檢討結果和「社區治療令」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現和大家分享。
 
  「有條件釋放」的前提是希望精神病患者在病情穩定和受控的情況下可以回到社區,在自己熟悉的環境接受康復治療。在這個大前提下,「有條件釋放」機制旨在協助精神復元人士融入社會,同時保障他們個人以至市民大眾的健康及安全。這個前提非常重要,大家務必要理解。現時,「有條件釋放」機制適用於被強制羈留而有刑事暴力病歷或傾向的病人身上。他們出院是需要遵守若干條件,包括居住在指明地方,於門診覆診,以及服用所處方的藥物等,從而安全地讓病人回到社區,繼續康復的治療。如果病人沒有遵守釋放條件和病情轉差,醫管局(醫院管理局)可把該病人召回醫院。
 
  我們明白社會有意見認為這個機制限制病人的自由,但我們必須在保障病人以至市民大眾的健康及安全,以及與病人權益之間取得平衡。
 
  在聽取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我們同意「有條件釋放」機制可循以下四方面繼續推進:
 
  簡單來說就是:第一,哪些病人需要「有條件釋放」;第二,施行「有條件釋放令」後,我們可以怎樣更妥貼地支援病人和他們的照顧者;第三,萬一該些病人病情惡化或沒有遵守釋放條件,我們可如何盡快讓他們入院;第四,如果這些病人的病情是穩定的話,如何可以令他們離開「有條件釋放」的行列。
 
(一)誰人需要「有條件釋放」這種復康計劃?
 
  我們會完善「有條件釋放」機制,令自願入院但被發現有刑事暴力傾向的病人改為強制羈留,讓他們在出院時按病情需要發出「有條件釋放令」,讓他們得到更貼切的服務。
 
  另外,醫管局會修訂為前線精神科醫生提供的指引,如發現自願入院的病人在住院期間作出暴力行為或有刑事暴力傾向,會將他們在《精神健康條例》下轉為強制羈留,令「有條件釋放」機制適用於該類病人,讓他們得到適當的跟進和支援。
 
  此外,有意見認為可否將有嚴重自殺傾向或較高機會疏忽照顧自己的病人納入「有條件釋放」機制的涵蓋範圍。然而,我們希望社會明白「有條件釋放」機制對病人施加全面而嚴格的條件,涵蓋病人的居所、覆診場所、服藥要求等,會多方面限制病人的自由。從政策原意角度考慮,我們應通過增強現行醫療和社區支援,為該類病人提供幫助,而非對他們施加和其他有刑事暴力病歷或傾向的病人同等的限制。
 
(二)怎樣在社區提升為病人和他們的照顧者提供的支援?
 
  在病人方面,首先說說用藥,醫管局會訂立臨床指引和守則,盡量為合適病人處方較新和副作用較少的口服或注射藥物,而在轉藥時需符合臨床條件才可由注射轉為口服藥物。另外,醫生亦會在「有條件釋放」條件中訂明更具體及具針對性、有關服藥要求的條件,例如可能要求遙距視像觀察病人服藥情況或檢查用藥的數量,又或透過血液或尿液樣本測試病人有否服藥,目標是希望確保病人真的依據醫生的指示,適時服藥。
 
  其次是有關照顧者方面,我們會加強支援照顧者,讓他們更有效地協助病人遵守釋放條件。譬如醫管局在決定病人能否出院時,亦會先考慮病人會否在社區獲得足夠支援。
 
  還有,政府會增強醫護人員、醫務社工和照顧者三方溝通合作,加強對醫護人員和醫務社工的教育和訓練,提升他們在識別復發病徵、跟進個案等方面的能力。
 
(三)究竟我們如何可在病人病情惡化或未有遵守釋放條件時,及時將他們召回醫院?
 
  如果醫護人員、醫務社工或照顧者能及早發現病人未有遵守釋放條件、自身健康安全出現問題或對他人安全造成影響,便能及早介入,讓醫管局在有需要時盡早召回有關病人返回醫院,適時為他們提供治療和支援。
 
  政府會跟進六月公布的十項加強支援精神復元和有精神健康需要人士措施,包括提升個案經理人手、優化醫管局及社署(社會福利署)在個案跟進方面的溝通等,以更密切跟進「有條件釋放」病人的情況,及時發現和召回病情惡化或未有遵守釋放條件的病人,交由專業人員即時跟進個案。
 
(四)「有條件釋放」病人如何可以不再需要有條件才釋放?
 
  現時病人可以主動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覆核,或由照顧病人的團隊核實病人是否還需要有條件釋放。日後我們會就每一位「有條件釋放」病人的個案設立一個自動覆核期。
 
  醫管局會通過現行的「跨專業個案會議」機制,由主診醫生、醫務社工、個案經理、護士和專職醫療人員等專業人員因應病人復元情況、家庭支援、風險等因素,共同為病人進行專業評估。我們會利用這個平台同時自動審視病人的「有條件釋放令」。我們會就病人的情況,至少每兩年審視一次病人是否還需要「有條件釋放令」。
 
「社區治療令」
 
  在一些外國地區,「社區治療令」是一項強制符合指定條件的精神病患者在社區居住期間接受訂明療程的法律。如有違反任何條件的情況,相關的精神病患者可能需要進入醫院接受治療。「社區治療令」旨在強制這類患者在最少限制的非醫院環境下接受精神治療,作為入院以外的另一種治療方法。換句話說,「社區治療令」病人是在社區接受治療,而「有條件釋放令」的病人則是在病情穩定受控下,才在社區接受復康支援。
 
  醫管局分析及外國研究均反映現時並未有一致的研究可證明「社區治療令」有助減低患者出現暴力行為的風險,而引入「社區治療令」卻必然會限制病人人權和公民自由,因此現階段未有足夠理據支持在香港推行「社區治療令」。
 
  在保障病人以至市民大眾的健康及安全的政策原意下,醫衞局(醫務衞生局)同意跟隨醫管局初步檢討結果提出的方向,完善「有條件釋放」機制,提高對相關人士及社會的保障。我們暫時看不到這一刻在香港引入「社區治療令」的需要。
 
總結
 
  我們明白精神復元人士在康復過程中不單需要醫療護理,亦需要社會福利等多方面的支援。因此,醫衞局、勞工及福利局、教育局、衞生署、社署、醫管局、非政府組織和社區內其他持份者會繼續推展政府於六月九日公布的十項加強措施,以及提供跨專業的服務,更全面支援涉及嚴重精神疾患的精神復元人士和其他有精神健康需要的人士。多謝各位。
 
2023年7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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