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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恢復二讀辯論《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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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四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恢復二讀辯論《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

  《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得以恢復二讀辯論,我要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陸頌雄議員、委員會其他委員及立法會秘書處同事的努力工作,讓《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可以順利進行。今日恢復二讀辯論過程中,共有22位議員發言,我再次感謝大家提出的意見,以及大家均表示支持《條例草案》。

  在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下,香港的整體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表現在過去多年持續有所改善,但當大家看看過去10年致命工業意外的數目一直維持在每年大約20宗,並沒有下降的趨勢。社會普遍認為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違反職安健法例的罰則偏低,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亦未能對違法者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與此同時,香港的職安健法例的罰則已超過20年未曾檢討,亦遠低於一些海外先進地區的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款額,因此修訂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則,以加強其阻嚇力是有必要的。

  政府早於二○一七年的《施政報告》中已承諾檢討有關職安健法例的罰則。經廣泛諮詢及與主要持份者深入交流後,我們終於在二○二二年敲定最終方案,並於同年五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作審議。

  《條例草案》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及它們附屬法例的罰則,以加強職安健法例的阻嚇力。《條例草案》主要修訂包括:

(一)針對僱主、東主及處所佔用人的一般責任條文下的罪行,勞工處可循「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並將其最高罰款額及最高監禁年期分別訂為1,000萬元及兩年,並加入條文要求法庭量刑時須考慮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
(二)以簡易程序提出檢控的僱主一般責任條文及僱員一般責任條文的最高罰款額,分別增加至300萬元及15萬元;
(三)按罪行的嚴重性,調整其他簡易程序罪行的最高罰款額;及
(四)將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的檢控時限由現時的六個月延長,讓勞工處有足夠時間搜證,向高罪責的個人提出具監禁刑罰的檢控。

  整體來說,有關的建議獲得各界支持,但對於以「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的最高罰款額,不同持份者曾表達不同意見,包括在二○一九年的建議把最高罰款額訂為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的10%或600萬元(以較高者為準),其後在二○二○年再次修訂為最高罰款額5,000萬元。經過近期與各界磋商後,政府最終敲定現時《條例草案》的建議,將擬議最高罰款額修訂為1,000萬元。這個金額參考了其他先進國家及地區的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款額,而1,000萬元亦是目前香港法例列明的最高罰款額。我們相信若將來出現極高罪責或嚴重疏忽而導致嚴重後果的個案時,法庭可根據這最高罰款額,量以具足夠阻嚇力的刑罰,以起警惕作用。

  我留意到在辯論期間,很多議員提出,對於香港很多中小企而言,1,000萬元的最高罰款額似乎過高。我想在此澄清,要以新的「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門檻相當高,要同時具備兩者,即(一)此事屬極嚴重違法個案,即罪責極高或疏忽極其嚴重;兼(二)後果非常嚴重。勞工處在訂定這建議時做了工夫,檢視從二○○九年至二○二○年的11年間所有檢控的個案。如果假設當時已有「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有多少個案勞工處有機會循此方法提出檢控,其實只有七宗。我想告訴大家,只有在極其嚴重的情況下,才會以此新的形式提出檢控;其他當然按現有法例下提出檢控。

  另外,有法案委員會委員關注在這次修例中,有關處所佔用人的問題,特別是業主立案法團的責任。我在此重申,當僱員的工作地點如位於不受其僱主所控制的處所,則該處所的佔用人方須確保:(一)該處所;(二)進出該處所的途徑;及(三)存放於該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職安健法例亦提供佔用人的釋義,包括具有對該工作地點有控制權的人,尤其根據租契或合約就處所維修或作業裝置的安全須承擔責任的人。不過,針對住宅單位內進行的裝修維修工作,職安健法例亦訂明在進行這些工程期間,該單位的住客及業主並不會被視為佔用人,所以在一般情況來說,僱主對僱員的職安健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僱主對僱員在大廈的公用地方的工作地點有控制權,僱主便要為僱員的職安健負責,而責任不會落於佔用人上。

  在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階段,委員就條文作出深入討論,並提出不少寶貴意見。政府經審慎考慮後,同意各委員大部分提議,並按這些建議就若干條文提出修正案,當中主要包括:(一)《條例草案》所建議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的檢控時限,由草案原建議的12個月修訂為九個月;及(二)若循公訴程序定罪,法庭不單須考慮法庭作出命令下所要求的資料(如營業額),亦須考慮被定罪單位所提交的財務資料,以斷定被定罪單位的運作規模作判刑參考。稍後我會在提出修正案時對修改的內容作進一步解釋。

  《條例草案》中所修訂的職安健法例罰則是經詳細深入研究及廣泛諮詢,並在法案委員會經委員多番詳細討論。在各委員的努力下,今日終於能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如《條例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政府會展開全面宣傳的工作,讓業界和大眾得悉違反職安健罪行的新罰則及其後果的嚴重性,從而令大家更注重預防的工作,減少意外發生。此外,勞工處會繼續與律政司緊密合作,以確保搜證及檢控工作能夠精準到位,盡快將違規者繩之於法,盡力爭取法庭作出更具阻嚇性並與罪行嚴重性相稱的判罰。

  勞工處會在修訂條例實施兩年後進行檢討,內容會包括香港整體職安健情況;持責者的職安健意識;職安健意外數字、性質和嚴重性;及法庭的量刑情況等。

  提高職安健罪行的罰則是其中一項策略改善香港職安健的情況。勞工處仍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包括巡查執法、宣傳推廣及教育培訓,以推動職安健文化,減少意外發生。

  在今日辯論中,我聽到很多議員表示,這次修例不是終點,而是新起點,我非常同意;而且我想補充一句,在保障和改善職安健情況下,我們永遠在路上,我覺得其實沒有終點,希望每一天都較舊日更好。

  我在此懇請各位議員支持及通過《條例草案》,讓新罰則盡快得以實施,令香港廣大的僱員有更佳的職安健保障。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
 
2023年4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