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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二讀《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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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2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本《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最高罰則,讓僱員得到更佳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保障。

  儘管香港的整體職安健表現在過去多年持續得到改善,但改善的趨勢近年有所放緩。致命工業意外的數字高踞不下,過去10年的數目一直維持在每年約20宗,並沒有下降的趨勢。社會普遍認為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職安健罪行判刑偏低,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力,以遏止職安健的違法行為。此外,香港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則已超過20年未曾檢討,亦遠較一些海外已發展地區的職安健法例罰則為低。基於以上原因,我們全面檢視了現行職安健法例的罰則,調整條文的最高罰款額。

  在上述兩條法例中650多條循簡易程序提出檢控的職安健條文,政府檢視了它們的最高罰款額,以確保它們能夠切合違法行為的嚴重性,並且具有足夠阻嚇力,主要的修訂包括:

(一)以簡易程序提出檢控的僱主一般責任條文和僱員一般責任條文的最高罰款額,分別增加到300萬元及15萬元;及
(二)調整其他簡易程序罪行的嚴重性分類及最高罰款額。與僱主相關的罪行,按嚴重性將最高罰款額訂為25,000元、10萬元及40萬元,而與僱員相關的罪行則訂為10,000元、50,000元及15萬元。

  此外,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的檢控時限現時為六個月,我們建議延長至一年,讓勞工處有更充足時間就嚴重個案深入調查,以提供充分證據,協助法庭考慮需否對涉及個人疏忽而被定罪人士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

  《條例草案》其中一個重要建議是針對極嚴重的職安健罪行引入具足夠阻嚇力的罰則。我們建議修訂法例中僱主、東主及處所佔用人的一般責任條文,以下統稱僱主一般責任條文,讓我們可以循「可公訴罪行」程序,就這些極嚴重職安健違法行為提出起訴,並交由較高層級的法院審理。我們建議將這類極嚴重罪行的最高罰款額及最高監禁年期,分別訂為1,000萬元及兩年,並在法例訂明法庭在量刑時須考慮被定罪單位的營業額,從而根據它們的運作規模判處具阻嚇力的罰款。上述條文只針對極少數涉及極高罪責或嚴重疏忽並導致嚴重後果,包括僱員死亡等的個案。

  政府在二○一七年《施政報告》中承諾檢討職安健法例的最高罰則。我們已就修例建議進行多次廣泛諮詢,商界和工人團體普遍同意有需要提高職安健法例的罰則,以加強其阻嚇力,但對罰款增加的幅度持有不同意見。在制定此《條例草案》時,我們已考慮所有收到的意見及觀點,並平衡了僱主及僱員雙方面的利益。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並盡早通過,讓僱員得到更好的職安健保障。《條例草案》獲得立法會通過後,將會於刊憲當天實施。
 
2022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5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