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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二讀《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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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新型冠狀病毒病疫情為社會帶來前所未有的影響。政府透過《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下的規定對市民活動施加不同程度限制,避免疾病的傳播。為了更好地保障僱員的僱傭權益及鼓勵僱員接種疫苗,政府建議就《僱傭條例》(第57章)作出三項主要修訂。

  第一項修訂是在《僱傭條例》中清楚訂明,僱員因遵守第599章的規定,例如檢疫或隔離令,以致活動範圍受限制,缺勤期間可視為《僱傭條例》下的病假日,而符合條例所訂明相關資格的僱員可享有疾病津貼。考慮到實際情況,有關的證明可包括電子形式的文件,而不再局限於現行法例所要求的醫生證明書或俗稱「病假紙」。《僱傭條例》中其他與疾病津貼有關的現行條文將維持不變。

  第二項修訂是清楚訂明僱員按第599章規定以致活動範圍受限制而缺勤,僱主因此解僱他們或更改他們的僱傭合約條款,都不是正當理由。受影響的僱員可就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提出補償申索。

  以上兩項修訂中提及因第599章規定而受活動限制,不包括向從外地抵港人士所實施的限制。

  第三項修訂是清楚訂明僱員經僱主要求後,在未有提供充分醫學理由下拒絕接種疫苗,如因而被解僱,並非不合理解僱。這項修訂既涵蓋《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下「疫苗通行證」的要求,亦包括第599L章不適用的情況,例如商業大廈內一般寫字樓僱員。

  我必須強調,有關修訂並不是要求或鼓勵僱主解僱未能符合第599L章接種疫苗規定,或拒絕出示接種疫苗證明的僱員。有關修訂只是在僱主因僱員無合理原因卻未有接種疫苗而作出解僱的情況下,免除被指稱不合理解僱的責任。事實上,僱主應鼓勵僱員接種新冠疫苗,以保障僱員自己、其他僱員及社會大眾的健康。此條款設有日落條款,當新冠疫情受控及疫苗接種不再構成公共健康重大考慮時,將予以廢除。

  具體而言,我們建議在《僱傭條例》中訂明僱主可在向相關僱員發出不少於56日(即八個星期)的書面通知後,要求僱員出示接種疫苗的證明。除非有充分醫學理由,如僱員未能遵守第599L章下「疫苗通行證」計劃的接種疫苗要求並出示證明;或在第599L章不適用的情況下,僱員未能出示已接種任何政府認可的新冠疫苗的證明,因而被解僱,屬《僱傭條例》下解僱的正當理由。在第599L章不適用的情況下,除持有效的醫學豁免證明書的僱員外,正在懷孕或餵哺母乳的僱員,以及正值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病首六個月期間的僱員,亦可獲豁免。

  疫情對本港的衝擊史無前例,我們有切實需要在保障公共健康及維護僱員權益之間作出適當平衡。在社會各界同心抗疫的關鍵時刻,我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讓受疫情影響的僱員盡早獲得相關保障,以及釐清僱主和僱員的權責。多謝主席。
 
2022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