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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在《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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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博士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法定產假)(《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第13和14條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稍後會動議修正案,以修正《條例草案》第13條及第14條。

  首先,我希望再次解釋《條例草案》建議就新增四星期產假薪酬設立上限的背景。不少政府均以公帑或國民保險資助產假福利,這是國際趨勢。國際勞工組織也認為,若產假薪酬全數由僱主支付,會對婦女就業帶來不利因素;因此政府承諾以發還的方式用公帑全數承擔這次《條例草案》新增的四星期產假薪酬。為確保合理使用公帑,政府一般的做法是設立一個上限以防止極端及可能異常的個別個案。有些僱傭合約的薪酬條款可能遠遠超出一般水平,政府不宜使用公帑承擔這些例外情況。為此,《條例草案》就新增四星期產假薪酬設立上限。

  在《條例草案》建議36,822元的上限,是考慮到此上限基本相等於每月工資50,000元的僱員在四星期內可得的五分之四薪酬;而每月工資在50,000元或以下的僱員,佔全港女性僱員人數接近95%。

  在這次議會辯論中,頗多議員提到其他國家的例子,我也舉幾個大家熟悉的例子。新加坡的上限約為55,700港元;在英國,首六星期按(僱員每星期平均收入的)90%計算,但第七星期起的上限則為每星期6,000港元;加拿大的上限是13,000港元。

  不過,我們深入研究立法會議員及持份者就上限的意見後,政府決定動議修正案,提高上限至80,000元,此金額相應每月工資超過100,000元的僱員。參考二○一八年的統計數字,每月工資在100,000元或以下的僱員,佔全港女性僱員人數超過99%。

  我亦希望向各位議員說明一件事,政府歡迎僱主向員工支付較法例規定高的待遇。僱主可以向僱員支付全薪產假,以及高於產假薪酬上限。

  至於政府的修正案就《條例草案》第14條建議的修訂,是由於《條例草案》若獲通過,將於二○二○年而非二○一九年成為法例,因此對該條文作相應修訂純屬技術性,對《條例草案》沒有實質的改動。我希望全體委員予以支持及通過我稍後動議的修正案。

  不過,我亦要就鄭泳舜議員提出的修正案表達意見。鄭泳舜議員建議的修正案,旨在修訂用以修訂新增四星期產假薪酬上限的立法方式,即由(勞工處)處長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作出修訂,即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改為由立法會藉決議作出修訂,即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

  大家也會知道,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一般需要較長的時間,而根據近年的經驗,甚至不知何時才會完成審議。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亦可以讓立法會審議附屬法例並在有需要時作出修訂,使改動上限能在更清楚的時限內完成,所以更為適合。透過此程序修訂新增四星期產假薪酬上限能確保盡快實施新的上限,以盡快使懷孕僱員受益。

  基於上述原因,我懇請議員否決鄭泳舜議員的修正案。如果修正案獲得通過,我將會無奈考慮是否需要撤回整條《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2020年7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3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