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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記者會答問內容(附圖/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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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七月一日)下午聯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舉行記者會。以下是記者會的答問內容:
   
記者:市民想守法都要知道其定義如何,現在有兩個比較大的爭議,第一就是勾結境外勢力下的讓人憎恨政府和中央,其實何謂憎恨?今早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表示,若你散播一些「八三一太子站有人死亡」的信息,已經構成憎恨。可否界定一下何謂憎恨?第二就是有關嚴重干擾一些機構的運作,其實法律界,就算比較靠近政府的都有兩個講法,基本法委員會和行政會議成員,有些說「拉布」或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無法選出主席,不算干擾運作,可否界定到底何謂阻撓政府機構運作?有關立法會參選權,如果違反《國家安全法》便會喪失參選資格,但條例並無提及喪失資格多久,變相萬一被裁定罪名成立,便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律政司司長:第二十二條提及顛覆國家政權罪,重點提及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即目的在於──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才算犯罪。所以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其實需要理解剛才提及的前提,這樣才會構成二十二條的罪行。
 
  至於有關勾結的罪行,要注意第二十九條,而不是單獨看一點。第二十九條有兩大類別,第二類別則分了兩款。第一類就是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第二類是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等,與這些外國機構等串謀實施,而第二類的第二款就會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或境外機構、人員等的指使、控制、資助或其他形式支援實施以下行為。所以我們別只單獨看後面是否構成憎恨那麼簡單,而是要整個條文去看。若屬前述情況,即是為外國偷竊,或請求外國資助你串謀做這些行為,才會構成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因為重點在此。至於是否構成憎恨,不能單獨看,因為我們要整體去看,所有相關的說話或行為,要前前後後去看,而不能以單獨一件事情,便作出結論。
   
  另外的問題應該涉及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談及喪失一些資格,我們要記住,現在我們談及這四類罪行,都是非常、極之嚴重的罪行。就這些極之嚴重的罪行,第三十五條並無說明喪失資格多久,所以是否可以被看成終身的情況,我們要記住這是一個危害國家安全、分裂國家、顛覆政權的恐怖活動,或勾結外國勢力,都是涉及國家安全的事情,所以我們理解第三十五條的時候,都要注意主體是因為一些很嚴重的犯罪情況,才引致這個懲罰。
 
記者:特首,你好,想問三條問題。第一是條文第五十條提到駐港國安公署的人員是要守香港法律,但第六十條同時提到公署人員在依據《國安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會受到特區管轄,想問兩個說法是否有所矛盾?是否代表國安公署的人員在執法時不需要受到你們管轄?以及有沒有說明他們是甚麼特定行為之下才不受規管?第二想問參選權的問題,可否清楚說明讓大家知道,在九月立法會選舉時,是否如有參選人公開表明反對《國安法》,就不能夠「入閘」參選?第三想問顛覆國家政權的問題,剛剛也有問到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務就是犯法,是否代表日後如果有議員在立法會有「拉布」行為就會犯法?如何界定這些所謂的阻撓行為?謝謝。
 
行政長官:我嘗試解答,接着請律政司司長回答。我相信接下來的時間,大家時常都會提出一些情境,然後要我們說明這個是不是犯法、那個是不是犯法。我想大家都知道,每個行為是否觸犯法律,不是我們簡單坐在這裏,你形容一下,我們就可以告訴你;不過,我們盡量從立法的目的、原意或解釋方面來回答我要先就這個作一個註腳我不想我們在這裏是負責回答「犯法」、「不犯法」這樣簡單的問題。
 
  關於公署人員的管轄和權力,稍後請律政司司長說明。就參選權的問題,第一,大家都知道,在香港的選舉法例當中,每位參選人有沒有資格參選是清晰的;他能否參加一場選舉,亦有選舉主任作決定。當然他在提名時要作一個宣誓和申報,說明他會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然後由負責的選舉主任(Returning Officer)來決定。如剛才所言,我不可能在這裏簡單地告訴你,他做了這些、說了這句說話,是否會失去他的參選資格,最重要的是要依法辦理。接着的兩條問題,我看看律政司司長可否以較籠統的方法解答。
   
律政司司長:第五十條和第六十條其實是相輔相成的。第五十條很重要的一點,是(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要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要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這一點是很清楚在此註明。第六十條提及,(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並不等於不需依法,他仍需遵守法律,所以依法與否的重點是在第五十條。
 
記者:你好。我想問行政長官,全國人大常委會選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歸二十三周年時通過這條《香港國安法》,對於香港社會和未來發展有甚麼幫助?第二個問題想問,特區政府未來如何配合《香港國安法》令制度和法律更完善,包括向我們市民清晰解釋一下當中條文的細則?第三個問題想問關於特區政府就《香港國安法》的規定,未來會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這個委員會,行政長官將會怎樣帶領它,從而令《香港國安法》能更夠有效地發揮作用?多謝。
 
行政長官:三條題目。第一,我相信這工作並不是特別要配合今日回歸二十三周年的日子,但當然這工作是在一個很緊迫的情況下進行。大家看到,我們亦多次強調,香港自從去年六月經歷的暴亂,看到有外部勢力的介入,亦看到有本地政客要求外國政府介入,而有些外國政府亦很樂意去介入,先後就着香港的問題在他們自己的國會做了一些法律,甚至威脅要制裁國家或制裁香港。在這種情況下,我或者套用一句說話就是「忍無可忍」,是要做一些行動、要很有決心去做這些行動。整個過程大家都看到,照我所理解,這種立法過程是屬於很頂層的立法制度──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做一個《決定》,再授權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制定通過這法律,然後按《基本法》第十八條列入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實施──整個程序都是很嚴謹地進行,走完這個程序後便於昨日(六月三十日)通過。通過這條法律對香港未來發展的好處是多方面的。第一,無論是中央或者特區政府,我們無論面對多少困難、受到多少衝擊,我們仍然深信「一國兩制」是保障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但這個制度是需要完善的,所以在這個時候,能夠完善「一國兩制」裏最重要的一環,即是國家安全,當然對「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繼續有效地走下去是非常關鍵。
 
  第二,通過了這條法律,我們相信可以令香港有機會由亂變治──我只可以說是有機會,因為我也聽到有些人說他們會繼續抗爭,但這並不重要,因為有了法律後,我們會很堅定地執法。如果香港能夠由過去一年多的亂變成治,好處就會很明顯,尤其在疫情影響下,我們的經濟、失業情況已經出現了很大的問題,所以有一個穩定環境,對於香港七百多萬市民應該是一個大喜訊,當然特區政府亦會配合做很多刺激經濟、改善民生的工作。
   
  第三方面,就是它給予我們一個契機,我們一定要在全社會推廣宣傳,更好地認識「一國兩制」這個憲制秩序。這引伸到你第二個問題,就是我們怎樣去配合。我們的配合工作不單只是執法工作──當然執法工作是至為重要──如果大家去看看在《國家安全法》裏關於職責的第一節,除了說要執行本法去防範、制止、懲治那四類危害國家的行為,至少有兩條條款要我們做很多宣傳、指導、監督、管理的工作,才能夠令國家安全的概念在香港社會落地生根,令我們的學校、社會團體等各方面都能夠更好地掌握;這亦應該是我在今日上午的演辭中提到,立法已做了,我們亦有能力執法,但如果要全港市民全心全意、自覺地去保護國家安全,其實還有大量的公眾推廣、教育宣傳要做,這就是我們的配合工作。當然其他的執法工作,剛才保安局局長已說過了,我們亦會很支持在執法部門,特別在警務處成立國家安全處所需的配合工作。
   
  第四方面,很感謝中央對我們的高度信任,我們會在香港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正如我剛才所說,這是一個很高層次的委員會;我作為這個委員會的主席,更要負擔起最大的責任和任務,落實好《國家安全法》,亦會為此按照條例中規定,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特別行政區怎樣去落實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宜,每年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報告。我不但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亦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所以提交報告和不斷檢視我們履行職責的情況,從而尋求改善,都是行政長官應該負起的責任。多謝。

記者:三位,你們好。第一個問題是關於執法方面,在第四十三條第(七)款寫到對於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一些相關資料的人,可以要求他們交出相關資料,換言之是否可以要求記者交出一些採訪資料?如果記者訪問一些被政府認為是提倡「港獨」的人,傳媒本身是否犯法?新聞界有沒有一些抗辯的理由?第二個問題,警方現時在銅鑼灣已拘捕三十人,指他們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指他們叫一些「港獨」口號。如果是這樣,其他口號例如「光復香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這些又可不可以叫?是否只要政府認為會令市民憎恨政府的,就是違反《國安法》?最後一個問題,有很多市民和網民都問,去年香港社會有很多紛爭,包括修例風波和疫情方面,很多人都會問其實究竟香港人做錯了甚麼,香港會有林太你這位特首?你對於《港區國安法》在你任內頒布實施,你自己有甚麼感受?謝謝。
 
行政長官:我先答第三條問題,然後請保安局局長回答第一條,律政司司長可以回應第二條題目。
 
  我要回答的問題,其實我今早在特區政府成立二十三周年的七一酒會已經說過。我說今日是一個歷史性的慶祝活動,因為在同一個月內──在二○二○年六月──我們先在本地立法通過了《國歌條例》,接着昨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然後在香港公布實施。兩個如此重要、可以完善「一國兩制」,特別是「一國」方面的制度的法律,可以在本屆政府任期,甚至在一個月內通過,我感到非常欣慰,亦對於很多支持這些工作的人士表示衷心感謝,其中原因當然包括在立法會審議一條如此簡單尊重國歌的條例,用了十八個月,期間還發生了種種大家不想見到、甚至污衊立法會這個莊嚴機構的行為。
   
  至於你說《國家安全法》為甚麼要由國家層面立法,這個我想大家亦心知肚明,尤其是有了《國歌條例》的前科,我們部分立法會議員公然說要立法會選不了內會主席,因為要「頂着惡法」、不准提上議程,這是大家有眼看到的事,不是我們在這裏編造出來的事。
   
  「一國兩制」實行了二十三年,我看到「一國兩制」實踐真的出現了問題,剛才我亦主動說了你會說:特首自己說有問題,即自己做得不好?很多人都有責任,我們承認我們有做得不好的地方,然後去改善。我相信大家如果作為父母教導子女也是一樣,有做得不好的地方,我們增強認知,我們改善。現時經過了這兩項均與國家相關的條例的實施和有效執行,將令我們可以將「一國兩制」的實踐加以改善,令它可以長期貫徹準確地走下去,這是我的感受。
 
保安局局長:如果剛才的問題是說第四十三條(七),是說有合理理由懷疑,可以要求有關人士提供資料和物料,其實這條條款所說的是針對這四個罪行中所涉及的嚴重性,是導致我們可以引用例如現有法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中要求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涉嫌違反者提供、回答問題及提交資料的權力。簡單來說,在現有法例即《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警方是可以經律政司批准之後,由律政司向法庭申請一些證人令或提供物料令,這裏(七)就是針對將這個現有權力延伸到在《港區國家安全法》之下的四個行為和罪行,最主要就是這樣,是一個現有權力的延伸。因為大家都知道現在(《港區國安法》)所訂下的四類罪行都是嚴重罪行,大家都可以看到刑罰是很重,所以在執法的角度,很合邏輯是要將這個權力引用在新訂立的四類罪行中。第二,關於不同類別的行為,現時例如香港和不同地區都發生,不論行為涉及甚麼,最主要的原則就是執法的警務人員如果合理相信對方違反了現在訂立《港區國家安全法》的一些罪行,他就可以按這個法律去採取行動,去拘捕、調查、搜證,如果有足夠證據會作出檢控。這四個新罪行,我不需要在這裏重複,因為法律條文已經刊憲、公布、生效。在決定是否有違反這些罪行,當然執法的警務人員是會按實際情況,憑他們的執法經驗、觀察而去採取按照法律要求他們採取的行動。
 
律政司司長:剛才這位記者提及關於逮捕了的人士,做法是逮捕人士後,執法機關會搜證,搜證後會把檔案交給律政司,接着我們會根據相關的證據、法律、《檢控守則》等作出檢控或不檢控的決定,按這正常機制去處理。你提及的一些口號等事宜,並不可以單單看到口號,就說他是否犯罪,因為會否違反任何法律,不是單看一樣東西,而是看整件事,即是我們叫context(情境)、整個background(背景),要整體去看。我們要知道其行為,亦就着他的犯罪意圖去理解究竟能否成立,譬如他所叫的口號,是否構成顛覆政權的一個客觀理解,繼而我們也要看其行為及犯罪意圖,他所叫的口號是否客觀上其實大家都理解到、應該認知到,其實就是等於在叫「港獨」。在這情況之下,我們再要看證據上能否證明相關的行為及犯罪意圖。所以要整體來看。
 
記者:你好,想問李局長,想問就是在搜集情報上有說到竊聽、監視又或者出搜查令等等這些方式,到底是甚麼罪行又或者涉及甚麼程度或甚麼情況才會用?第二個問題想問有些特定情況駐港國安公署會行使管轄權,我想問一些定義字眼,就是甚麼是特區政府很難處理或處理不到,到底哪些情況才是?以及在程序上到底是國安公署自己去行使管轄權,還是要由特區政府提請或呈請要求他們介入呢?謝謝。
 
保安局局長:關於截取通訊,在《港區國安法》下所提及第四十三條(六),由行政長官批准去做截取通訊,第一點我重複,這個做法很多西方國家現在都有這個做法,即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截取通訊,是由行政機關去授權,之後去進行這個行動。在現在這個法例裏,容許行政長官去按這個法律去授權,當然我們在說他(疑犯)違反了現有《港區國安法》裏這四類罪行。如果我們有理由相信他違反,或我們去防禦他干犯 《港區國安法》所說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就構成理由去向行政長官申請授權。
 
  第二,涉及第五十五條所說(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我相信是萬中無一的情況。但簡單來說,如果我們看電影,用我們一些幻想力,假設我發覺我們被人高度滲透,導致我對我們辦案的人士都失去信心,那我相信這是其中一個我們覺得沒能力處理的情況,但我不相信會發生,我相信這只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情況,是萬中無一。但我們要明白我們所要面對、針對的某一些單位,他們在情報工作、做顛覆工作或滲透工作有豐富經驗,這些亦在歷史中看見,有時新聞都有報道,是可以做到一些我們平常想像不到的滲透工作,所以我們必須有這個高度警惕的心。
   
行政長官:我在此補充,第五十五條的特定情形是有三個,三個中只要是其中一個,就已符合條件,但是有程序的。五十五條是說,去提出或你說的「提請」,是有兩個機構──一個是特區政府;一個是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它們如果見到一些情形,認為符合這三種情形之一,就可以提出,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換句話說,並不存在我作為特區政府之首,我認為「是了,這情形是了」便將管轄權交予公署,亦不存在公署自己認為「到了,這個情形到了,是了」,它自己拿走管轄權;一定要上報中央人民政府,我相信這是制度上的保障。
 
  第二方面就是在我們這本小冊子裏──因為我都知道這是敏感問題,大家都會問──有一條題目,第四條,其實都是舉了一些例子,當然這方面我們都是與中央有一定溝通。在甚麼特定情形下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這裏說例如涉及外國一些機構和組織深度介入這些案件,或者國防、軍事等複雜情況,以及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情況,僅僅特區的力量難以查清和辦理。我剛才開宗明義說,我們現在處理是關於國家安全,國家安全不單只是香港自己內部問題,還有國際間非常複雜的形勢問題,所以可能有些事根本超越了我們在香港看得到、見得到,或者可以處理得到的。在這條問題有一個部分,亦是最後一段,我們也說──特別是三種情形的第三種──當出現了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你會問甚麼是重大現實威脅,這個很難客觀在此定下來,但這個答法說給大家聽,就是如果在這階段已提出,中央同意了,這是特定情形須要轉交管轄權給中央機關處理,便可以避免出現在《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就是如果危害國家情況去到很嚴峻,中央就要啟動《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香港特區已進入緊急狀態,屆時中央政府可發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區實施。如果早些看到有情況嚴重影響國家,便用這個機制,避免一個更嚴厲的做法。剛才我留意到李家超局長說這些是萬中無一;我也曾經用過一個詞彙,不過我的說法是中央確保國家安全要做到萬無一失。保留有這一種管轄就是可以確保萬無一失,但我們相信它出現的機會是極小。
 
律政司司長:我想補充一點,剛才提到第四十三條,我們必須留意前言的寫法,其實已寫得很清楚:香港特區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現行法律和以下措施。所以我們去理解時,亦要關注前言。
 
記者:首先想跟進剛才司長對於較早前第六十條的解釋,你提及駐港公署人員是否需要依法的重點在第五十條。若公署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遵守特區的法律,但第六十條則指他不受特區管轄,若有人覺得公署人員執行職務時,沒有遵守香港的法律,若特區政府不去管轄,到底由誰去管轄?
 
  第二個問題,第四條列出一系列香港居民受保護的權利和自由,但第十四條提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如果有市民覺得一些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影響到他們的權利和自由,而他們覺得他們的權利和自由應該依法受到保障,他們可以如何找到一個制衡的機制,若他們不能透過司法覆核去做的話?因為國家安全委員會,就算理論上層次再高,都應該是特區的機構,為何可以凌駕香港法院的違憲審查權?
 
律政司司長:第五十條很重要要留意的:「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要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所以希望請你就此理解到管轄的情況。至於你剛才提及的安排,就此全國性法律,大家要記住,這是人大常委會作出的全國性法律,是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公布實施,所以此法律的實際操作情況,我們要這樣理解。
 
  另外,在人權保障上,其實相關保障在相關的法律中,我們要理解,在操作的時期,譬如在條文執行或檢控的時候,要注意究竟有否違反相關的原則,而不是就此委員會內作出的一些決定,因為委員會的決定是在政策上的,而且這是一個維護國家安全的委員會,是在香港由行政長官領導的,相關政策有很多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務。而我們最初解釋的時候,一直說國家安全是中央的事權,所以我們由此理解,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是不可以提請司法覆核的,但在其他實際執法時,不一定是司法覆核,但要經相關的司法程序處理。所以當中的平衡,要注意法律的本質和立法原意,以及各個不同機構或單位的工作。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英文部分。)
 
2020年7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1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