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保安局局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記者會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七月一日)下午聯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深大律師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舉行記者會。以下是李家超的開場發言:
 
  履行《港區國家安全法》的責任,特區政府已經在今天於香港警務處成立了國家安全處專職履行《港區國家安全法》之下,特區政府執法以及執行工作方面的責任。警務處的國家安全處是我們主要執行國安法的部門,特區政府有責任確保它有效地履行這方面的職責,所以我們會準備足夠的人手、足夠的配備,以及足夠的培訓,讓國家安全處的工作人員可以有效地履行他們的工作。國家安全處將會由一位(警務處)副處長擔任主管,我們正在物色人選,之後會由行政長官任命,其他的紀律部隊亦會在他們的專業範疇中全面協助和配合警方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
 
  警務處的國家安全處,其能力包括收集和分析情報、部署及執行行動、調查有關案件、培訓、開展國家安全審查以及協調的工作。而由中央在香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港區國安法》明確講出它的職能,它是會根據國家安全的形勢就戰略及政策方面提出意見及建議,亦會監督、指導、協調及支持香港特區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職責,會收集及分析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而且按照《港區國安法》在特定情況依法辦理案件。
 
  在《國家安全法》之下,特區政府承擔處理國家安全的主體責任,絕大部分工作都由特區處理及完成,絕大部分案件都由特區去調查、檢控及完成,但亦必須預計到如果特區在某些情況之下沒有能力處理又或者極度特別的情況下,我們都要確保這些案件可以適當地由有關單位處理,所以特區尤其是保安局,在未來的時間會去積極建立一個聯絡及聯繫機制,去協調各方面在履行職責時,可做到暢順的情況,特別是當我們在國家安全委員會成立之後及中央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之後,這個協調機制將會是保安局主要的工作。
 
  至於在法律上清晰描述了四項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中,我想強調給大家聽,這四個罪行針對分裂國家、顛覆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部勢力去危害國家安全中的不同罪行,是分主體罪行及從屬罪行的。我要強調的是犯了主體罪行,這四項類別裏的主體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所以不要以身試法,不要嘗試測試底線。另外,有兩個主體罪行,若定罪是必須坐監的,第一個就是如果犯了恐怖活動的主體罪行,即是說威迫政府或威脅公眾,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五個嚴重罪行的其中一個,這五個罪行包括暴力傷人;爆炸、放火、毒害、放射品或使用染病毒的物質;破壞交通、電力、燃氣、易燃易爆的設備;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及電子控制系統;或危害公眾健康和安全,若犯了這個主體罪行,這個刑罰是監禁三年至終身監禁,但必定是會判坐監,這方面大家要有所警惕。另外一個罪行亦必須坐監,就是若犯了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至監禁三年。意思是說若被定罪,他必須坐監,按案情由法庭判處實際刑期,希望大家明白到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性,我們在這件事情上,每個人都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所以大家應該認真看待《國家安全法》所提及的任何罪行,但《國家安全法》亦都提及我們可以在教育方面推展工作,所以在推展國家安全工作中,當然在執行工作上有執法的部分,另外教育都是重要的,所以在處理每一件案件,我們都會按實際情況作出適當處理。多謝。
 
2020年7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