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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版權條例》為教育界安排簡報會,並與報業界商討過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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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言人今日(四月二日)重申,《版權條例》已為教學活動提供適當豁免。

為使教育界人士更暸解有關豁免,政府特別制定了一套常見的問題與答案(見附件),以供參考。政府並會在未來一至兩星期內為學校及大專院校安排多場簡報會,解答有關疑問。

參考教育界在簡報會所提出的問題,政府會進一步提供更具體的指引。

事實上,《版權條例》已包含了條文,容許學校不需要徵詢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而在合理範圍內,以教學為目的複製其版權作品。影印報章、摘錄部份版權作品作為教材上載至學校的內聯網供校內使用、以及從互聯網下載文章和圖片等作教學用途,只要是在合理範圍內進行,都屬於《版權條例》所豁免的行為。

但若版權持有人已成立版權特許計劃為有關作品提供授權,則學校必須先取得授權才可複製該作品。在影印書籍方面,教育署和津中、津小議會已分別與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於去年四月簽訂特許協議,讓官津學校可以按照協議的規定影印書籍。

在影印報紙方面,鑑於社會上對如何取得報章授權的疑慮,政府今日與報業界商討過渡安排,出席的九份報章*代表同意,為提供足夠時間並鼓勵機構向報章申請授權,該等報章在四月份不會就侵權行為提出刑事投訴,但會保留民事侵權的追究權利。此外,該等報章亦會刊登聯絡方法,方便各界向他們尋求個別授權。會後有兩份**未出席會議的報章向政府表示同意上述共識。政府正繼續聯絡其他報章,鼓勵它們支持以上共識,以方便各界。

*文匯報、成報、經濟日報、南華早報、香港商報、HKi-mail、星島日報、明報及大公報

**信報及新報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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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 在學校複製版權作品作教學用途是否違法?

答一: 《版權條例》已包含了條文,容許學校不需要徵詢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而在合理範圍內以教學為目的複製其版權作品。但這些行為不能對版權擁有人的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及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

   但若已有版權特許計劃為有關作品提供特許授權,則學校必須先取得特許授權才可影印該作品。

   在影印書籍方面,教育署和津中、津小議會已分別與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於去年四月簽訂特許協議,讓官津學校可以按照協議的規定影印書籍。

問二: 學校可否將時事新聞,優秀的文章或富教育意義的作品,影印給學生討論或欣賞?

答二: 現時的《版權條例》已有條文彈性處理學校影印文章的問題,請參閱答案一。現時老師在合理範圍內影印報章上的時事新聞片段,派給班上的學生作為教學之用,也屬於《版權條例》所允許的行為。

問三: 能否清楚舉出一些實例,向學校解釋和界定哪些影印行為屬於違法?

答三: 在未有版權擁有人同意下,學校安排影印整本參考書予班上學生;又或將五本坊間出版的不同習作的精華部分影印作合訂本,給學生使用,都屬違法行為。該等行為很明顯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

問四: 政府會否巡查學校以打擊侵犯版權的行為?

答四: 民事侵權行為,由版權擁有人自行向法庭提出訴訟。

   如涉及刑事侵權行為,執行工作由海關負責。由於需要判斷涉嫌侵權物品的版權所屬及是否已獲特許,海關會在接到具名投訴,並獲得版權擁有人同意協助下,才採取執法行動。海關不會主動巡查學校。

問五: 假若學校犯例,後果如何,責任誰負?

答五: 假若學校涉及侵犯版權的行為,可能需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定,學校的管理層(例如校長和校監等)和學校的僱員(如老師或其他職員)均有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問六: 老師或學生將參考資料大量複印然後分發給同學,是否違規?

答六: 老師或學生為研究或私人學習的目的,在沒有授權下而在合理範圍內複製版權作品,不算違規。但每份作品未必可複製全部內容,也一般不可複製超過一份。大量複印可能會構成民事或刑事侵權。

問七: 學校老師可否從互聯網下載文章、圖片等作教學用途?

答七: 在合理範圍內是可以的。《版權條例》包含條文,容許學校不需要徵詢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而在合理範圍內以教學為目的下載及複製其版權作品。但這些行為不能對版權擁有人的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及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

   但若已有版權特許計劃為有關作品提供特許授權下載,則學校必須先取得特許授權才可下載及複製該作品。

問八: 假如教材內容包括摘錄自版權作品的一部份文章,老師可否將該教材上載至學校的內聯網,以供校內學生或其他教師作教學之用?

答八: 在合理範圍內是可以的。《版權條例》包含條文,容許學校不需要徵詢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而在合理範圍內以教學為目的上載其版權作品。但這些行為不能對版權擁有人的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及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注意,該教材只可由內聯網向該校的學生及老師發放,不得向公眾發放。

   但若已有版權特許計劃為有關作品提供特許授權上載,則學校必須先取得特許授權才可上載該作品。

問九: 學校可否將電台或電視台的節目錄影,以供學生觀看?

答九: 可以。《版權條例》已包含條文,容許學校不需要徵詢版權擁有人的同意,而在合理範圍內以教學為目的複製電台或電視台的節目。但這些行為不能對版權擁有人的作品的正常利用有所抵觸及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

   但若已有版權特許計劃為有關節目提供特許授權,則學校必須先取得特許授權才可錄放該節目。

二OO一年四月二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