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際 參 與



府 歡 迎 世 界 各 國 參 與 競 投 機 場 核 心 計 劃 的 工 程 合 約 , 其 訂 定 的 投 標 程 序 和 整 個 審 批 合 約 過 程 均 嚴 守 公 平 的 原 則 。 除 香 港 公 司 外 , 不 少 來 自 世 界 各 地 的 國 際 公 司 均 獲 得 建 築 工 程 或 顧 問 合 約 。

至 九 八 年 六 月 底 , 港 府 , 機 場 管 理 局 、 地 鐵 公 司 及 香 港 西 區 隧 道 有 限 公 司 共 批 出 一 百 八 十 三 份 主 要 合 約 , 總 值 九 百 六 十 四 億 三 千 萬。 從 所 批 合 約 來 看 , 來 自 多 個 國 家 的 公 司 均 有 份 參 與 機 場 核 心 計 劃 。 以 價 值 計 算 , 中 國 所 得 的 合 約 比 例 最 多 , 佔 總 數 的 31%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23%, 國 內 8% ); 其 餘 依 次 為 日 本 ( 26%) 、 英 國 ( 16%) 、 荷 蘭 ( 6%) 、 法 國 ( 5%) 、 比 利 時 ( 3%) 、 新 西 蘭 ( 3%) 、 西 班 牙 ( 2%) 、 澳 洲 ( 2%) 、 美 國 ( 2%) 、 德 國 ( 2%) 及 其 他 國 家 ( 包 括 意 大 利 、 南 非 、 瑞 典、奧 大 利 、 挪 威 、 葡 萄 牙 及 丹 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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