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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回應全文(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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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黃靜文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就《201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21條的修正案的回應全文:

主席:

  在直銷中使用個人資料的規管安排是《條例草案》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法案委員會經過多次詳細討論,而我們亦因應委員的意見,對規管安排作出多項修訂,其中包括不採納「拒絕機制」而改為資料使用者必須收到資料當事人回覆同意或不反對後,才可以將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或提供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銷。

  我剛才聽到涂謹申議員在最後發言時提到王國興議員。王國興議員現時不在會議廳,但我有必要還他一個公道。我記得在法案委員會在最初數次會議上,王國興議員強調是不能接受「拒絕機制」,他曾經說,如果政府不作出有關修訂,他便會提出修訂。除了王國興議員外,亦有其他議員是十分抗拒「拒絕機制」。因此,政府當局最後是接納了大家的意見,現時是收回「拒絕機制」而改為一定要資料使用者收到資料當事人回覆表示同意或不反對後,才可以用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來作直銷或轉移予其他人作直銷。

  委員在法案委員會提出的另一些意見是牽涉到直銷活動具體的操作,我們認為是較適宜在私隱專員日後發出的指引中處理。例如,有關是否在法例內規定必須為口頭溝通作錄音一事。我們已參考銀行與證券業的安排,有關錄音的安排是在規管當局發出的指引或守則中述明。私隱專員會就有關直銷的新規定發出指引,當中會涵蓋有關將口頭對話錄音的指引。

  剛才何秀蘭議員也建議私隱專員應為口頭溝通擬備「標準說詞」,讓資料使用者可以跟從,以免資料使用者取巧或誤導資料當事人。我們已把建議轉達私隱專員,以供專員在日後擬備指引和擬備或製備公眾教育材料時考慮。

  至於涂謹申議員提出的五項修正案,其中的第一和第二項是關乎直銷的豁免安排。根據我們建議的豁免安排,在有關直銷的新規定生效前已收集的個人資料,如果在某日期前訂明的條件獲符合,豁免安排將適用。涂議員稱這個日期為「截止日期」,我會繼續用涂議員的說法。我們建議把「截止日期」訂在新規定生效當日。換言之,如在該日期前豁免條件獲符合,資料使用者在新規定生效後,繼續在直銷中使用他在生效日期前持有並不時更新的個人資料,新規定將不適用。涂謹申議員的第1及第2項修正案,建議把「截止日期」訂在一個較早的日期,即早於新規定的生效日期──分別為二○一一年七月八日或《條例草案》三讀當日。

(待續)



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3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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