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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
   

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四年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按照「一國兩制」的構想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邁步向前。

香港特區在以下幾方面的表現尤為突出:

 

   

法律和司法制度得以保留。普通法繼續適用。海外法官獲邀出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在香港最高層次的受理上訴的法院審理上訴。

 

 
 

於一九九八年和二零零零年舉行公平、公開的選舉,選出立法會議員。

 

   

香港特區仍然全面監管貨幣金融政策。一九九八年亞洲金融危機期間,香港全憑本身採取的措施,捍懂鉹蜓P美元的聯繫匯率及金融市場。

 

   

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區自行與多個國家簽訂約60份具約束力的雙邊協定。此外,回歸前已簽訂的約70份雙邊協定仍然有效。這些雙邊協定涵蓋的主要範疇包括民用航空運輸、促進及保護投資、移交逃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及移交被判刑人士等。其他協定則與海關合作、資訊科技合作及避免雙重徵稅等事宜有關。不少在回歸前適用於香港的多邊條約仍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很多條約的適用範圍僅限於香港,不包括中國其他地方。

除簽訂具約束力的協定外,香港特區也與其他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訂定非約束性的安排。這些安排往往以諒解備忘錄的形式載錄,涵蓋的範圍甚為廣泛,包括資訊和通訊科技合作、互免簽證、環境保護及文化合作事宜。

 

     

香港特區以不同身分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及國際電信聯盟,香港特區政府派遣代表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

香港特區以「中國香港」的名義,
單獨地以正式會員身分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如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亞太經濟合作組織論壇及亞洲開發銀行。

 

     

國際結算銀行亞太區代表辦事處、國際金融公司東亞及太平洋地區辦事處,以及世界銀行私營發展部東亞及太平洋地區辦事處,均設於香港。此外,歐洲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及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也在香港特區設有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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