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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根據《銀行業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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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銀行業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此動議載於議程內根據《銀行業條例》(《條例》)第135(2)條所提出的決議案。議案旨在調整《銀行業條例》附表2所列的費用。

  《銀行業條例》附表2訂明認可機構(包括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本地代表辦事處及核准貨幣經紀在獲得金融管理專員認可或核准後,須向庫務署署長繳付的費用,包括牌照費、註冊費、本地及海外分行及代表辦事處的設立費用,及核准費。此外,認可機構在獲認可日期的周年日,或本地代表辦事處或核准貨幣經紀獲批准的日期的周年日,亦須繳付有關續期費用,包括有關本地及海外分行及海外代表辦事處的費用。

  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政府會適時檢討不同收費。繼二○二四年的調整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最近進一步檢討《條例》附表2訂明的費用,並建議將有關費用向上調整。

  在建議調整費用時,金管局已考慮相關因素,包括總體物價通脹、其他地區的相應收費水平、金融機構營運成本等,並已評估及考慮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的影響。按二○二五年的數字計算,即使在按建議調高附表2訂明的費用後,有關費用估計只佔認可機構及核准貨幣經紀的總體營運開支少於百分之零點一。因此,我們預計對金融機構的影響輕微,亦不會影響香港的金融競爭力。

  就調整有關費用的建議,金管局已諮詢業界,包括香港銀行公會、香港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公會,以及香港財資經紀商協會,當中沒有收到任何反對意見。

  我們亦就建議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二○二六年四月十日的會議提交資料文件,並沒有委員提出反對意見。

  我希望在座各位議員通過這項決議。謝謝。
 
2026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