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動議二讀《2026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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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6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律政司過去一直在適當情況下,以綜合條例草案方式,一併處理多項成文法則的雜項修訂。此安排可免去逐一為只涉及少量修訂的法例申請法案檔期的需要,從而有效率地更新或改善相關的法律條文。這是政府一直為整理香港法例而持續進行的其中一項工作。
是次提出的綜合條例草案,所建議的修訂大致可分為兩類:(i)由香港成文法系統性檢討而衍生的修訂,以及(ii)其他屬該檢討以外的修訂,多屬於輕微、技術性和無爭議的修訂。
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在二○二二年牽頭進行香港成文法系統性檢討,其中主要涉及三個範疇:(a)法律適應化修改;(b)整合法律;以及(c)廢除過時的法律。這項系統性檢討的其中一個重要目的,是加快法律適應化修改的進程,即(i)首先識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生效的成文法律匯編中某些條文或提述,而該等條文或提述的解釋現時須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及例外,以使它們符合《基本法》及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ii)然後再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對這些條文或提述作出必要修訂,以適當反映相關政策局的政策原意。至於廢除過時的法律和整合法律,相關條文不一定與適應化修改有關,當立法工作準備就緒,該等條文也獲納入本《條例草案》。
自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以來,負責的決策局一直識別須作出適應化修改的條文或提述,以把該等適應化修改納入政府不時提出的法例修訂。當中部分需作適應化修改的條文或提述並非顯而易見,或需耗力找出。雖然最終建議的適應化修改大多屬於術語或技術上的更改,但也大有可能是經徹底研究和全面審視相關歷史及政策背景後所得的成果。全賴這些艱難耗時的工作,才能有信心地確定或核實現行條文當時為何會如此制訂,從而找出如何作適當修改、完善或優化。
在此等情況下,負責的決策局須詳細審視(a)尚待修改的條文或提述原本的立法原意;(b)與不同條例的相關條文的相互關係,以及與一些同樣需作適應化修改的其他法例相互參照的提述;(c)各政策局及部門就政策及/或運作問題方面的投入和參與;以及(d)中央或政府以外的機構的諮詢回應,才可穩妥敲定適應化修改建議的草擬指示。
政府採取了先易後難的方式,推動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務求盡早完成。律政司已先後在二○二四年和二○二五年代表不同政策局提交兩條綜合條例草案,以集體方式優先處理法律適應化的相關修訂,各自對逾百條法例提出修訂。律政司是次提出的《條例草案》,涉及約490項條文,對大約150條法例提出修訂。逾130條法例的修訂屬於由系統性檢討衍生,其中77條法例的修訂屬法律適應化修改。是次《條例草案》的立法建議,配合其他由有關政策局適時提出的條例草案或附屬法例修訂,有望可達成在本屆政府任期結束,即二○二七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法律適應化修改工作的目標。就此,在律政司的協調下,多個政策局亦盡最後努力,藉《條例草案》修訂各自職權範圍下的成文法則。
有關政策局及獨立機構亦已諮詢相關持份者,他們對修訂建議並無異議。律政司亦已於今年五月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發出資料文件,介紹納入《條例草案》的主要立法建議。
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完
2026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3分
香港時間14時3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