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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規管慈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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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范凱傑議員的提問和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社會對慈善組織透明度及問責性的持續關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個財政年度,每年獲《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豁免繳稅的慈善組織數目,以及新獲豁免及被撤銷豁免資格的機構數目;在被撤銷豁免資格的個案中,主要涉及的原因為何(如不符慈善宗旨、停止運作、帳目問題等),當中有多少機構因未能通過定期覆查而被撤銷豁免資格;
 
(二)稅務局現時除了在其網站刊載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外,有否另行編製更詳細的內部參考文件,整理相關案例中關於「慈善性質」及「公眾利益」的判斷原則;如有,會否考慮將有關原則進一步整理為更詳盡的行政指引或實務說明並對外發布,以便申請機構及公眾更清晰掌握有關準則;
 
(三)鑑於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二○一三年十二月發表有關慈善組織的報告書曾指出,純依賴案例而非明確的法定定義界定甚麼可構成「慈善宗旨」可能影響法律的清晰性,稅務局在定期覆查獲豁免機構時,有否遇到因不同案例情況而衍生的詮釋問題;如有,如何跟進處理;
 
(四)鑑於法改會有關慈善組織的報告書發表至今已逾12年,在累積現行行政措施的運作經驗後,政府有否就報告書中建議的「慈善事務委員會」進行內部探討或初步研究;會否考慮在適當時候就慈善組織不同規管模式的利弊諮詢持份者,以探討長遠完善相關法例框架的可行性;
 
(五)鑑於審計署二○一七年四月第六十八號報告書第1.4段指出,社會福利署(社署)、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各自規管不同類型的公眾地方慈善籌款活動,而該報告書第5.7段指出,社署及民政署均就籌款活動帳目施加審計及呈交條件,食環署則只對每年獲發較多牌照的機構有類似規定,當局會否研究逐步統一有關規範標準,包括要求所有涉及公眾地方的慈善籌款活動均須提交經審計帳目,並就善款用途及籌款開支設定更清晰的披露要求;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為進一步提升透明度和公眾監察,會否建立跨部門的慈善組織中央資訊平台,整合分散於各部門的機構基本資料、豁免資格、牌照及經審計帳目等資訊,方便公眾查閱;如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范凱傑議員問題的各部分,經諮詢環境及生態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勞工及福利局後,我代表政府答覆如下:
 
(一)慈善團體如符合《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所訂明的條件可獲豁免繳稅,即(i)所得利潤是純粹作慈善用途;(ii)所得利潤其中大部分並非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及(iii)該行業或業務是在實際貫徹該慈善團體明文規定的宗旨時經營的,或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的工作主要是由某些人進行,而該慈善團體正是為該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
 
  在過去五個財政年度,獲稅務局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總數,以及新獲豁免繳稅和被撤銷豁免繳稅資格的慈善團體數目如下:
 
財政年度(截至
三月三十一日)
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數目 新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數目 被撤銷豁免繳稅資格的慈善團體數目
二○二一/二二 9709 446 222
二○二二/二三 10042 532 240
二○二三/二四 10516 649 221
二○二四/二五 10849 584 285
二○二五/二六 11079 412 205

  在過去五個財政年度,被稅務局撤銷豁免繳稅資格的慈善團體數目及理由如下:
 
財政年度(截至
三月三十一日)
被撤銷豁免繳稅資格的慈善團體數目 慈善團體被撤銷豁免繳稅資格的原因
(i)
解散或
清盤
(ii)
停止運作或不活躍
(iii)
沒有回應稅務局的查詢或失去聯絡
(iv)
不再符合
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二○二一/二二 222 121 8 92 1
二○二二/二三 240 135 15 89 1
二○二三/二四 221 108 18 90 5
二○二四/二五 285 144 27 111 3
二○二五/二六 205 106 24 74 1

  稅務局沒有就因未能通過定期覆查而被撤銷豁免繳稅資格的個案作分類統計。

(二)至(三)稅務局在處理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提出的豁免繳稅申請時,一向參照有關普通法案例,以決定申請機構是否法理上的慈善團體及是否為公眾利益而設立。稅務局亦會對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進行定期覆查,以確定其宗旨是否仍具慈善性質及其活動是否符合所述的宗旨。稅務局會按每宗個案的事實及情況作出考慮。稅務局亦會不時更新《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以便向申請機構及公眾提供清晰指引。

  ​稅務局就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進行定期覆查時,並沒有遇到因應用相關普通法案例而衍生的詮釋問題。

(四)政府在參考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二○一三年十二月發表的《慈善組織》報告書、相關審計報告和政府帳目委員會報告的建議後,已於二○一八年起分階段推出及實施一系列行政措施,以進一步提升慈善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及問責度,當中包括把獲批准的慈善籌款活動的舉辦機構所提交的經審計帳目上載至「香港政府一站通」內的籌款活動專頁供公眾參閱;制定新的《慈善籌款良好實務指引》(《良好實務指引》)供慈善機構採用;以及推出電話專線,供市民查詢或投訴團體在公眾地方舉行的慈善籌款活動等。

  ​至於有關設立「慈善事務委員會」的提議,法改會在最終報告書中指出,其於二○一一年進行的公眾諮詢反映社會顯然在是否成立未來的「慈善事務委員會」這個議題上沒有普遍共識。考慮到公眾和持份者在諮詢期間所表達的兩極化意見和關注,法改會最終建議當時不應成立「慈善事務委員會」。另一方面,鑑於與慈善機構相關的法例框架及規管模式涉及不同政府決策局和部門,而設立專門部門或機構作為慈善機構的監管單位,會對香港慈善組織的界定及其運作模式帶來重大影響,政府須審慎考慮有關建議,並持續檢視有關建議的適切性和推行時機。

(五)現時,慈善機構在公眾地方舉辦籌款活動,須因應活動的類型及個別情況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社會福利署(社署)及/或民政事務總署申請適當的許可證/牌照。相關政府部門按其職能規管不同類型的公眾地方慈善籌款活動,並視乎不同慈善籌款牌照或許可證的性質施加相應的牌照條件,例如就慈善籌款活動呈交經專業會計師審計的收支結算表和鑑證報告等。

  ​食環署就街頭售賣貨品的慈善籌款活動發出臨時小販牌照,旨在確保活動合乎衞生要求和不會造成阻礙等。持牌機構只可在兩個連續星期內不多於五天在指定時段和地點賣物籌款。該些籌款活動規模相對較小,而且涉及實物交易及捐款人不可扣稅。因應審計署及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建議,食環署參考社署發出的指引,並考慮籌款活動的性質、規模、時限,以及規定是否切合實際情況等因素,已在二○一八年就籌款活動所收款項的保管安排、財務問責和籌款目的披露等加入相稱的新持牌條件及行政措施。

(六)為提升慈善機構所提供的資料的透明度及方便公眾查閱,自二○一八年起,政府已加強整合各部門與慈善籌款活動有關的資訊,並上載至「香港政府一站通」的籌款活動專頁。該專頁除讓市民瀏覽獲批准慈善籌款活動的舉辦機構所提交的經審計帳目外,亦讓公眾查閱不同類型已獲批准的籌款活動的資料,並載有良好實務指引及由各部門提供的實用資料,為有意開展慈善活動的機構提供參考。
 
2026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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