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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離港居民享有公共福利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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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邱達根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書面答覆︰

問題:

  社會上近日再有意見質疑,長期離港,甚至已移居海外多年的港人,憑藉他們擁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即使在離港期間與香港並無實際經濟或社會聯繫,亦沒有持續履行納税人責任,回流香港後仍然可以即時享用獲政府補貼的公營服務和福利(包括公營房屋及醫療等),會導致本港公共資源被濫用及分配不公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檢視近年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港人長期離港(例如連續三年或以上不在港居住)及回流情況,包括是否掌握長期離港及已回流本港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人數,以及他們回流後享用公營醫療服務和公營房屋的相關數據;如現時沒有掌握這些數據,當局會否考慮進行系統性調查,以評估該類人士使用公共資源的實際情況及其對公帑開支的影響;

(二)當局於二○二五年一月八日在回應本會議員有關移居海外人士回港接受福利及服務的質詢時表示,政府會繼續留意社會的變化,不時檢視現有社會福利措施及公營服務的提供,當局現時檢視的最新情況為何,以及是否會盡快跟進和處理有關問題;

(三)有否檢視現行福利制度能否在永久性居民的權利與責任之間取得平衡,以及會否進一步加強跨部門數據共享,並考慮適度收緊相關規定,以杜絕「人不在,福利在」的資源錯配問題;

(四)有否參考和研究外國(例如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就長期移居他國後回流的永久性居民享用社會福利及公營服務制訂的資格準則或相關機制,以防止公共資源被濫用;如有,詳情為何;及

(五)在根據《基本法》和確保有限的公共資源不被濫用的前提下,當局會否全面檢討現行有關香港永久性居民享用公營服務和福利的政策和措施,並在檢討過程中廣泛諮詢公眾意見;如會,具體詳情和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由不同政策局及部門提供的公共福利及服務豐富多元。為確保公共資源用得其所,相關政策局及部門會因應不同公共福利及服務的性質和政策目標,按需要制定合適的運作模式及領取資格條件,以滿足市民的不同需求。就邱達根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公營醫療服務方面,醫院管理局(醫管局)作為主要公營醫療服務提供者,致力確保符合資格市民不會因經濟困難而不能獲得適當的醫療服務。現時,所有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的人士及屬香港居民的11歲以下兒童,均可以符合資格人士身分,使用資助公營醫療服務,並無規定使用者需要居住香港某指定日數。因此,醫管局並無要求病人提供求醫時居港或離港天數的資料,也未能就長期離港及回流港人使用公營醫療服務作出統計。醫管局暫時無意就外地回流港人使用公營醫療服務進行調查。

  公營房屋方面,申請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人士及所有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而且配屋時申請內所有成員仍在香港居住。因此,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人士,不符合申請公屋的基本資格。此外,自二○二三年十月的申報周期開始,為確保公屋資源聚焦地分配予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公屋租戶及所有家庭成員入住公屋後,須每兩年申報已持續居於獲分配單位,並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房屋署的屋邨管理人員亦會透過日常管理工作和定期家訪,了解租戶的居住情況。如經調查後證實單位空置或租戶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房屋署會採取適當的租約管理行動,包括終止單位租約。

  社會福利方面,政府因應政策目標和援助群組的需要,為不同的資助公營服務制定年齡、經濟審查和離港限制等要求。就現金援助而言,為合理運用有限公共資源,並確保財政長遠可持續性,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和公共福利金計劃(包括高齡津貼、長者生活津貼和傷殘津貼)設有居港規定,包括申請前及領款期間離港日數限制,具體要求因應不同計劃的對象及政策目的而有區別。這些要求旨在確保相關受助香港居民與香港維持密切聯繫,避免長期在外地居住人士回港後馬上領取相關津貼,或長時間離港仍繼續領取津貼。設定離港日數限制時亦提供合理彈性,容許受助香港居民短期離港及便利受助人士在粵閩兩省養老。

  就政府資助的福利服務而言,除參與廣東院舍照顧服務計劃的長者外,服務使用者如果因離開香港而長期不使用服務,需退出相關服務。 

  現時就香港永久性居民「長期離港」或「回流居港」並無普遍接受的定義。政府沒有備存提問提及的統計數字。

  事實上,公共福利及服務各有不同性質。如要調整甚至限制長期離港或回流居港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享用公共福利及服務,需要審慎處理,不能一概而論。
 
2026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