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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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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七月七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的開場發言︰

主席:
 
  目前,香港的性罪行主要載於《刑事罪行條例》。這些罪行很多是以一九五六年,即70年前,所訂立的英格蘭法例的類近條文為根據。自從訂立這些罪行以來,社會越來越重視對容易受傷害的人,包括兒童和精神缺損人士,免受性侵犯或性剝削的保護、認為這些保護不應因性別而有所分別,並認為需尊重性自主權等。雖然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例陸續已因應這些變化而進行改革,但香港的性罪行法例仍然未作相應的具體更新和修訂。

  同時,我們留意到現有的性罪行條文有不足之處,例如:部分條文未夠清晰明確;有些罪行指明性別;有些罪行對兩性的處理欠缺一致;部分性罪行的條文和刑罰未能充分反映有關行為的嚴重性;以及部分條文的用字不合時宜等。

  在這背景下,政府認為有必要檢視和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應對現行條文的不足,並切合社會對性罪行相關觀念變化的需要。

  另一方面,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二○○六年成立小組全面檢討性罪行和相關事宜,並於二○一二年至二○二○年間就特定範疇發表合共四份諮詢文件。諮詢過程中大部分建議獲得壓倒性或大多數支持。其後法改會於二○一九年和二○二二年分別發表兩份報告書,合共作出72項建議。整體來說,政府認同法改會的看法和建議,並一直積極跟進和研究落實法改會兩份報告書的建議,同時參考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關法例的發展,制訂具體的修例建議。

  政府進行檢視和完善性罪行法例工作時,採納法改會建議的指導原則,確保為涉及不同犯罪行為形式,及不同罪責程度的性罪行,選擇改革方案時,可以貫徹一致。這些指導原則包括:

(一)法律必須清晰明確;
(二)尊重性自主權;
(三)保護原則;
(四)無分性別;
(五)避免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以及
(六)符合《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為達致完善性罪行法例的政策目的,建基於法改會的建議,以及參考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關法例的發展,我們擬訂一系列修例建議,主要涵蓋以下範疇。

範疇(一):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

  在這範疇下,我們主要為重要的法律概念訂定條文,包括建議為「同意」制定法定定義、訂明「同意」的範圍和撤回的情況,並建議於法例內列明一系列受害人無同意的情況等,使法律更清楚明確。

  我們亦建議擴闊「強姦」罪的範圍,並新訂三項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包括兩項性侵犯罪,即「涉及觸摸」和「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以及一項「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行為」罪,令個人得免進行己所不欲的性行為。

  上述一系列建議可使法律更清楚明確、加強對公眾的保障,以及體現性自主權的原則。

範疇(二):涉及兒童的性罪行

  為完善相關條文,我們認為香港應劃一能作出「同意」年齡為16歲,即任何人如果與16歲以下的兒童發生性行為,可被檢控。此外,對應範疇(一)「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我們建議制定特別適用於受害者為兒童的性罪行,共4項,即「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性插入行為」罪、「涉及觸摸」和「不涉及觸摸」的兩項性侵犯罪,以及「導致或煽惑兒童進行性行為」罪,以加強對兒童的保障。 

  另外,我們建議為保護兒童這個容易受傷害群組額外制定兩項罪行,分別(i)針對在明知有兒童看到的情況下,仍進行性行為;以及(ii)針對強迫兒童觀看性影像、藉書面或口頭性滋擾兒童,或導致兒童傳送性影像或通訊,以期保護兒童免遭受性剝削。

  此外,為及早防範兒童遭性侵犯,我們特意建議制定兩項屬預備或輔助性質的罪行,分別是「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和「安排或利便干犯兒童性罪行」罪,讓執法部門可以在兒童未實際受到傷害之前及早行動,採取預備步驟,將侵犯兒童的戀童癖者繩之於法。

  為完善「涉及兒童的性罪行」提出的建議,有助加強對兒童的保障、使法律更清晰明確和體現性自主權。

範疇(三):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

  目前的《刑事罪行條例》只對精神缺損程度嚴重至無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提供保障;其他精神缺損人士,例如輕度弱智或輕度精神病患者等,現時不在保障範圍內。我們會完善法律條文,使法例的保障可同時顧及缺損程度嚴重至無行為能力和缺損程度較輕這兩類精神缺損人士。

  對於缺損程度嚴重至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缺損人士,他們無行為能力對性行為給予「同意」,在保護原則下,與他們進行性行為應絕對被禁止。因此,與他們進行任何性行為均屬違法。對於缺損程度較輕而有行為能力給予「同意」的精神缺損人士,他們的性自主權應予以尊重;為貫徹保護原則,針對有人利用這些人士的精神狀況而進行性剝削的情況,我們建議訂定罪行,(i)針對犯罪者使用誘使、威脅或欺騙手段促使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性行為;以及(ii)針對犯罪者是精神缺損人士的照顧者,或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而與該精神缺損人士發生性行為。

  針對上述三類情況,參照範疇(一)建議訂立的4項「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以及範疇(二)建議訂立的兩項特別針對易受傷害群組而額外制定的罪行,我們建議為每類精神缺損人士的情況新訂相對應的性罪行,訂立共18項具針對性的罪行,更全面地加強對精神缺損人士的保護。

  上述提出的建議,可涵蓋更多法例需要保障的易受傷害群組,有助加強對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體現性自主權。

  值得一提的是,我們建議新訂涉及兒童和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均具有域外法律效力,以免他們遭出行外地以干犯性罪行的犯罪者所侵害。

範疇(四):雜項性罪行

  在這範疇下,我們提出共7項建議,包括擴闊「亂倫」罪;新訂一系列雜項性罪行,涵蓋包括性露體、獸交、戀屍行為,以及三類與意圖犯性罪行而作出的行為有關的罪行,以貫徹保護原則、無分性別、尊重性自主權和避免基於性傾向而作出區別的原則。

範疇(五):加強對性罪行受害人的保護

  我們會提出一系列修訂建議,使現時《刑事罪行條例》下適用於部分性罪行受害人的保護安排,延伸、擴大至包括所有修訂後或新訂立的性罪行的受害人。這些保護安排包括保護性罪行受害人私隱的措施、針對易受傷害群組的措施,以及加強對窺淫相關罪行受害人保護的措施,再加上前文提及為對涉及兒童和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訂定域外法律效力的建議,期望這些修訂可更全面地加強對性罪行受害人的保護。

結語

  主席,政府十分重視兒童、精神缺損人士和社會大眾的福祉,致力保護他們免受性剝削和侵犯,這是政府訂立性罪行法例的初衷。全面檢討、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當中涉及需要審慎考慮的敏感和具爭議性的議題,必須作全面和通盤的考慮,更需要聽取社會大眾的意見。因此,我們現就建議方案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邀請各界就建議提供意見。諮詢期完結後,我們會整理、分析和參考收集到的意見,隨後於今年內將修例建議以條例草案形式提交立法會審議,目標是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

  我們期望可以「早一日,得一日」完善性罪行法例,一方面加強對性罪行受害人的保護,另一方面令香港的性罪行條例與時並進。

  現在,歡迎議員發表意見和提出提問。多謝主席和各位議員。
 
2026年7月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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