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二十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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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宗個䅁涉及上水新豐路一幢住宅大廈天台一個面積約22平方米的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被判罰款9,700元。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撿控。該業主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被判罰款155,700元,當中95,7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涉及油麻地佐敦道一幢商住大廈外牆及批准簷篷上的搭建物、阻礙逃生途徑的鐵閘,以及在樓梯圍牆開鑿門口。由於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並且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同時亦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及《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被判罰款27,000元。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二次撿控。該業主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被判罰款78,800元,當中58,8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六月二十四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完
2026年6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00分
香港時間11時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