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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提交決議案以調整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根據《銀行業條例》附表2向政府繳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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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十七日)向立法會作出提交決議案的預告,以調整《銀行業條例》(《條例》)下各項與銀行牌照、設立分行及本地代表辦事處,以及核准貨幣經紀註冊相關的費用。
   
  根據《條例》,認可機構(包括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本地代表辦事處及核准貨幣經紀在獲得金融管理專員認可或核准後,須向庫務署署長繳付牌照費、註冊費、本地及海外分行或海外代表辦事處的設立費用,及核准費,以及在認可機構獲認可的日期的周年日,或本地代表辦事處或核准貨幣經紀獲批准的日期的周年日,繳付有關續期費用,包括有關本地及海外分行及海外代表辦事處的費用。有關費用的水平訂明於《條例》附表2。

  二零二四至二五年度《財政預算案》宣布,政府會適時檢討不同收費。繼二○二四年的調整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最近進一步檢討《條例》附表2訂明的費用,並建議將有關費用向上調整。
   
  政府發言人表示:「在提出建議時,金管局已考慮相關因素,包括總體物價通脹、其他地區的相應收費水平、金融機構營運成本等,並已評估及考慮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的影響。由於牌照費總額佔認可機構和核准貨幣經紀的總營運開支很小部分,我們預計對受影響的金融機構影響輕微,亦不會影響香港的金融競爭力。」
   
  視乎立法程序,政府將於七月八日在立法會動議有關決議案。
 
2026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