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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26年銀行業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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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26年銀行業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26年銀行業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在銀行業環境不斷演變的情況下,香港銀行業相關的法例持續切合需要及能夠支持未來發展。
 
  香港銀行業根基雄厚,表現卓越。在最新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數》中,香港繼續位列全球第三、亞太區第一,當中香港在銀行業的排名更為全球第一位。總結二○二五年全年,香港銀行體系存款總額增長百分之十一點八,存款總體量高達19.4萬億港元。去年本港零售銀行整體稅前經營溢利增加百分之七點三,充分反映銀行業的穩健盈利能力及強勁韌性。
 
  過去多年,《銀行業條例》(《條例》)的修訂主要是針對性的,為落實特定的國際標準或為推出特定的措施,例如去年,在立法會的支持下,我們修訂了《條例》以落實銀行與銀行之間分享企業和個人帳戶的資料平台,以加強打擊詐騙及相關洗錢活動的能力。
 
  為進一步鞏固香港銀行業的監管根基,確保監管制度與時並進,我們跟進金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就《銀行業條例》的全面檢視,提出今次的修訂,以(i)反映最新的銀行業運作及監管方式;(ii)理順過去金管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具體事宜;及(iii)使香港的銀行監管法規與其他主要金融中心更趨一致。
 
  《條例草案》的修訂建議分為六大部分。
 
(一)簡化銀行三級制為二級制
 
  香港現行的銀行三級制(即分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已實施超過40年。隨着市場環境及監管框架的改變,目前接受存款公司僅餘11間,其資產及存款佔整個銀行體系不足百分之零點一。
 
  我們認為已再沒有需要維持接受存款公司這一級別,因此建議將之併入有限制牌照銀行的級別,簡化監管架構。我們將提供五年的過渡期,讓現有的接受存款公司選擇透過簡便程序轉為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有序終止其接受存款業務。
 
(二)建立法定的銀行控權公司的監管制度
 
  現時,《銀行業條例》並沒有訂明對銀行控權公司的直接監管權力,而是間接透過《條例》對控權人施加附加條件而實施。我們建議加入新條文,賦權金融管理專員可要求本地認可機構的控權人,在香港成立直接控權公司,並可對其施加監管要求,例如資本和流動性水平、風險承擔限度及委任行政總裁或董事等方面的要求;同時亦賦權專員就控權公司的一些違規行為作相應處理。這將提升監管的明確性與有效性,且擬訂的監管要求與現行透過附加條件實施的監管安排大體一致,因此並不會對業界帶來重大的額外合規負擔。
 
(三)完善執法條文
 
  目前《銀行業條例》並無賦予金融管理專員一些屬於中等程度的紀律處分權力,例如譴責、罰款及禁止不合適的管理人員擔任其職位。因此,我們建議參照其他主要金融中心及香港其他金融相關的法例,在《銀行業條例》下賦予專員相關的中等程度執法權力,並允許專員可透過協議解決紀律處分程序。
 
(四)聘用具相關技能人士
 
  隨着金融科技及數碼化發展,金管局未必能時刻在內部配備所有需要的技術專才。因此,我們建議允許專員按實際需要委任具相關技能人士協助其履行監管的職能;及要求認可機構委任具相關技能人士,以向專員呈交有關該機構的報告。
 
(五)技術修訂
 
  我們建議對《銀行業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作出一些技術性的修訂,使規管要求更清晰及有效,以及符合最新的法律草擬慣例。
 
(六)其他銀行業相關條例的修訂
 
  我們亦建議藉此機會對兩條與銀行業相關的條例作出修訂,包括《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和《香港銀行公會條例》。
 
  金管局已於二○二三至二○二五年間就各項法例修訂建議進行多輪的公眾及業界諮詢,亦就業界先前的一些關注作出修訂,現時的建議得到廣泛支持。我們亦於二○二四年十月和十二月,及今年五月就法例修訂建議諮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委員普遍支持有關建議。
 
  主席,為締造最有利和最具吸引力的營商環境,政府一直致力按照最新國際標準,緊貼市場發展,持續完善香港的金融法規。有關修訂將確保我們的規管框架保持穩健及有利於銀行的發展,從而進一步鞏固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我懇請議員支持並通過《條例草案》,我們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讓《條例草案》的建議可盡早實施。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6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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