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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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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范駿華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浩濂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意見認為,隨着電子商貿成為全球零售業的核心增長引擎,網上購物已深度融入本港市民的日常消費模式,根據政府統計處的數據,二○二五年本港零售業網上銷售價值的臨時估計為357億元,但現行稅制卻未能有效覆蓋境外跨境電商平台向本港消費者提供商品及服務所產生的經濟活動,導致稅基侵蝕及本地商戶與境外商戶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就本港居民近年進行跨境網上購物的交易規模、商品類別、主要來源地及增長趨勢作出系統性調查及數據統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未來會否進行有關調查;
 
(二)鑑於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須繳納利得稅,有關規定同樣適用於網上商店、電商平台及數碼經濟交易,當局有否分類統計在過去三個課稅年度的利得稅收入中,來自電子商務及數碼經濟相關業務的金額及所佔百分比;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未來會否建立相關分類統計機制;
 
(三)稅務局有否就透過互聯網經營的業務制訂專門的商業登記核查及稅務審計程序,以確保有關商戶遵行《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及《稅務條例》的規定,如實申報收入及繳納應繳稅款;如有,列明(i)過去三年稅務局抽查的商業登記個案總數,當中涉及網上商店及電子商務業務的個案數目及所佔比例,以及(ii)在該等抽查中,發現違反商業登記規定、瞞稅或漏報稅的個案數目,以及涉及的補加稅及罰款總額;
 
(四)當局有否向在香港沒有實體營運地點但向本港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境外跨境電商平台徵收利得稅;如有,列明過去三年有關稅收金額;如否,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否檢討現行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在數碼經濟時代的適用性;及
 
(五)財政司司長較早前曾公開表示,政府正就電子商務銷售稅進行研究,有關研究的具體範圍、現時進度及預計完成時間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隨着科技發展,網上購物已深度融入市民的日常消費模式,電子商貿亦成為整體商業營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香港一直奉行簡單低稅制,並按地域來源原則,只就在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的業務利潤、租金收入和受僱入息徵稅。我們的稅務政策適用於所有在香港經營的業務營運模式,包括實體業務和電子商貿業務。
 
  就范駿華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財政司司長辦公室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後,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政府統計處於二○二四/二五年進行的「住戶開支統計調查」,住戶網上購物每月平均開支為1,467元,較於二○一九/二○年進行的上一輪調查的1,002元上升百分之四十六點五。這網上購物開支指經由網上平台購買,並送往香港的商品或在香港提供的服務。
 
  一個境外品牌可能同時擁有「.hk」及多個不同境外域名,香港註冊的公司亦可將網站在境外託管,令平台網站的實際託管地方不能純以域名判斷。因此,上述住戶開支統計調查的受訪者也難以準確提供其網上購物的來源地,使該調查未能就購物來源地作分項統計。
 
  上述兩次「住戶開支統計調查」,按商品/服務類別劃分的住戶網上購物每月平均開支表列如下:
 
商品/服務類別 住戶網上購物每月平均開支($)
二○一九/二○ 二○二四/二五
食品 282 247
  外出用膳及外賣# 195 167
  基本食品 87 81
煙酒 4 11
衣履 103 94
耐用物品 176 198
雜項物品 101 122
交通* 171 451
雜項服務^ 164 340
其他 1 5
所有類別 1,002 1,467
註一:「住戶開支統計調查」涵蓋本港所有陸上家庭住戶,但不包括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住戶。
註二:由於進位關係,個別項目的數字相加可能不等於總數。
#例如網上購買餐廳堂食服務及外賣。
*例如網上購買機票。
^例如網上購買套裝旅遊。
 
(二)《稅務條例》(第112章)適用於所有在香港經營的實體業務及透過互聯網經營的業務,包括電子商貿業務。因此,稅務局無須納稅人申報其業務營運模式(即實體或網上業務)以作評稅用途。稅務局因而沒有來自電子商務及數碼經濟相關業務的稅收金額分類統計。為免增加納稅人的合規負擔,稅務局現時未有計劃要求納稅人申報無須用於評稅用途的業務營運模式相關資料。
 
(三)網上業務與實體業務在《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及《稅務條例》(第112章)下的法律責任及合規要求一致。任何人士如在香港經營業務,不論是實體或網上業務,均須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辦理商業登記,及按《稅務條例》(第112章)提交報稅表及繳稅。
 
  所有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成立的本地公司及註冊的非香港公司,在辦理成立/註冊公司時已同步辦理商業登記。稅務局不時查核經營業務的人士有否遵行《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的登記規定,如發現有在香港經營的業務(包括構成在香港經營業務的網上活動)未辦理商業登記,稅務局會要求有關人士盡快為該業務辦理商業登記,並在有需要時向有關人士提出檢控。
 
  稅務局在二○二三/二四至二○二五/二六的三個年度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查核的網上交易個案數目分別為2 287、1 598及1 475宗,當中經查核後要求補辦商業登記及繳交相關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個案,分別為294、265及240宗。就《稅務條例》(第112章)下的稅務調查,稅務局未有就業務營運模式(即網上或實體業務)作分類統計。
 
(四)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均須徵收利得稅。這地域來源原則適用於在香港及在境外註冊成立的公司。境外跨境電商平台是否須要繳納利得稅,須視乎該平台在港的業務性質及範圍,並根據每宗個案的事實決定。現時稅務局無須納稅人申報其業務營運模式(即實體或網上業務)以作評稅用途,稅務局因而沒有向境外跨境電商平台徵收的利得稅的分類統計。
 
  就電子商務利得稅的徵收詳情,稅務局已於二○二○年三月更新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修訂本)「利得稅─數位經濟、電子商務與數位資產」,為電子商務交易的稅務處理提供指引。
 
(五)香港一直奉行簡單稅制和低稅率,是香港的競爭優勢之一。在考慮開源措施時,我們的原則是保持香港簡單低稅制的競爭優勢,盡量避免大幅調升稅率或引入新稅種,並體現「用者自付」和「能者多付」。此外,我們亦須考慮開源措施的政策目標,並因應政府的財政狀況、整體的經濟環境,以及社會當前和長遠的需要,作整體考慮。
 
2026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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