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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攜帶未經煮熟肉類和海鮮水產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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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邵家輝議員的提問和署理環境及生態局局長黃淑嫻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本港家禽和肉類批發及零售業界人士反映,有不少市民攜帶未經完全煮熟的雞、鴨、鵝及豬等肉類和海鮮水產入境本港。據悉有內地肉檔向顧客聲稱只需將肉類汆水處理(即未經完全煮熟),便可攜帶過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四年,按月列出市民違規攜帶未經完全煮熟肉類入境的個案數目,以及當中被檢控的個案數目;就該等檢控個案,按年列出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最高、平均及最低刑罰;

(二)鑑於有內地肉檔聲稱只需將肉類汆水後便可供顧客攜帶過關,當局在過去四年有否發現市民攜帶汆水肉類過關的個案及有否跟進有關個案;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鑑於當局於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回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為提升在出入境管制站對旅客的查檢,已應用包括X光檢查器自動偵測儀及電腦掃描系統等先進查檢設備,並調派七隻檢疫偵緝犬於各陸路管制站協助執法工作,當局現時有否增減在相關口岸的查檢措施;如有,詳情為何;

(四)鑑於當局在第(三)項所述的質詢答覆中,表示會持續檢視各項相關食物安全法例,包括是否需要加強規管較高風險水產的進口,當局至今的檢視進展為何,會否將同屬高風險食物的未經煮熟海鮮及水產列為受規管食物;及

(五)當局有否發現透過代購形式將未經完全煮熟的肉類運送來港並於港鐵站等地點進行交收活動的個案;如有,詳情及跟進情況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進口野味、肉類、家禽及蛋類規例》(第132AK章)(《規例》),每批次的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無論是自用與否,必須附有由來源地當局簽發的衞生證明書或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的書面准許。此外,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每批次的進口肉類及家禽亦須向食環署申請進口許可證。市民若攜帶未徹底煮熟(例如半熟或經汆水處理)的野味、肉類或家禽入境而未持有法例規定所須文件,均屬違法。

  就邵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過去四年,公眾違規攜帶野味、肉類或家禽入境的個案數目,以及食環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根據《規例》檢控的數字載於附件一。法庭判處的最高、最低及平均罰款見附件二。

(二)如上文所述,市民若攜帶未徹底煮熟(例如半熟或經汆水處理)的野味、肉類或家禽入境而未持有法例規定所須文件,均屬違法,而食安中心過往亦曾截獲該等個案並成功定罪。多年來,食安中心都持續在各口岸管制站及透過不同渠道向市民清晰傳達上述資訊,避免他們受不實訊息誤導,政府亦計劃與內地當局合作加強宣傳。

(三)香港海關一直致力推進「智慧海關藍圖」以提升偵測能力及打擊走私活動的成效,持續應用各類先進查檢設備,包括X光檢查器自動偵測儀及電腦掃描系統等,進行查驗及清關工作。此外,香港海關會一直密切留意查驗器材的最新技術發展,以便引入合適的儀器,並積極研究發展高端智能化的系統,為市民提供高效率及專業的清關服務。至於食安中心的檢疫偵緝犬,數目維持在七隻,主要調派到各陸路管制站協助執行《規例》。食安中心會按各管制站的情況,靈活調配偵緝犬的值勤時段,以配合執法行動的需要。

(四)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必須適宜供人食用。《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進一步訂明,任何人出售(包括在網上出售)該規例附表2訂明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新鮮、冷凍或冷藏介貝類水產動物、刺身,以及不經烹煮而食用的蠔等),均須獲得食環署的書面准許或許可證,並已在該等書面准許或許可證為各類水產食物訂明了環境衞生、儲存溫度、文件查核及合法來源等不同方面的具體要求,以加強保障食物安全。換言之,相比其他食物,現行規管架構已按風險為本原則,於銷售層面針對這些風險較高的水產產品作出額外規管要求。此外,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所有食物(包括水產食物)的進口商及分銷商均須向食環署登記,並備存食物交易記錄,以便一旦發生食物安全事故時可追溯涉事食物的來源及銷售點。政府會繼續監察現行措施的成效,並按需要探討是否加強執法或規管要求。

(五)關於攜帶野味、肉類或家禽入境的法規亦適用於跨境代購,違例者同樣可被檢控。消費者也應注意,跨境代購的食物可能因為來源不明、存放或運輸條件欠佳,以致細菌滋生,增加食物安全風險。食安中心會繼續與香港海關緊密合作,打擊跨境代購未徹底煮熟野味、肉類或家禽等違規行為。
 
2026年6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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