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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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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今日(六月十二日)在憲報刊登《202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2026年條例草案》),以改革刑事法律程序中關於豁除傳聞證據的規則。

  根據普通法關於豁除傳聞證據的規則,除非傳聞證據屬於普通法或成文法規定的例外情況,否則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一般不得予以接納。傳聞證據規則多年來備受批評,指其過於嚴苛、欠缺彈性;即使傳聞證據有力可靠,也在豁除之列,有時甚至可導致不公的情況。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二○○九年十一月發表《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傳聞證據報告書》,建議通過詳細的立法計劃,改革相關規則。

  政府過去曾提交《2018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2018年條例草案》),以落實法改會的建議,但該條例草案因未能趕及在第六屆立法會任期完結時完成立法程序而告失效。律政司其後作出全面檢討,在重新審視法改會的建議,並在詳細考慮二○一七年諮詢所得意見,以及立法會審議《2018年條例草案》的討論內容後,結合最新法律及政策發展,推出《2026年條例草案》以提交立法會。

  《2026年條例草案》下的新機制基本上適用於一般刑事法律程序,惟不適用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除了已保存的普通法例外規定和其他成文法則外,如控辯雙方同意,或沒有任何一方反對,又或在有反對的情況下,相關傳聞證據在符合某些條件後獲法庭批予准許,便可予以接納。上述的條件包括:必要性(例如證人因為身體、精神狀況不適合上庭)、可靠性門檻(法庭會綜合考慮多項因素,確保證據的可靠性得到合理保證)和傳聞證據的證案價值大於其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與《2018年條例草案》相比,《2026年條例草案》引入多項改良措施,包括賦予法庭更靈活的程序酌情權,以及優化就經法庭准許而獲接納的傳聞證據的豁除機制。此舉不但為被告的公平審訊權利提供充分保障,同時也照顧法庭尋求真相的需要,讓香港的刑事證據法得以作出適切的改革。」
       
  律政司在去年十二月發出諮詢文件及《2026年條例草案》擬稿,以諮詢各持份者,當中包括司法機構、法律專業團體和大學法律學院。他們普遍支持是次立法建議。律政司亦已於今年三月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介紹該條例草案的諮詢工作和政策事項,委員會委員對條例草案表示支持。

  《2026年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2026年6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