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立法會《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小組委員會會議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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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
完善政府部門在執行政府政策及措施的效率和效能是本屆政府的施政重點。與此同時,我們一直建構公務員積極有為、勇於擔當和盡忠竭誠的文化。在這個大方向下,行政長官在去年的《施政報告》提出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及相關的調查機制(現稱為「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目的是透過明確要求及制度化部門首長必須對部門工作負責,增強部門的執行能力,提升部門的工作效能和效率;同時強化行政問責,清晰化部門領導級公務員的責任。
我在四月二十八日的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委員介紹了「部門首長責任制」的概念、「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的運作模式,以及擬議《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規例》(《調查規例》)的要點。委員普遍支持。
「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下的調查會以發生的問題為觸發點。若問題屬嚴重,或屬廣泛或重複出現的系統性問題,或有跡象顯示,該問題牽連有關部門的首長或有關政策局的常任秘書長在內,可啓動第二級調查。第二級調查由獨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進行,因此更有公信力。調查對象會涵蓋牽涉在有關問題中的所有人員,不論職級。
目前,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不具備任何調查職能。為了向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轄下的調查小組的運作提供法律依據,我們需要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14條訂立《調查規例》。在擬訂立法建議時,我們必須確保把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職能擴大至令其調查小組有效進行第二級調查,同時在調查程序公正與調查具備效率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調查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 第1條訂明《調查規例》的生效日期;
- 第3條訂明轉介問題作調查的條件和啓動機制;
- 第4條訂明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接獲轉介時必須進行調查;
- 第5條訂明調查小組的組成;
- 第6條訂明調查小組的調查職能;
- 第7條訂明調查程序;
- 第8條訂明調查小組在完成調查後須就調查所得及意見擬備調查報告,並向啓動第二級調查的行政長官、司長、副司長或局長提交報告。
如獲立法會支持,《調查規例》將會在七月十七日生效。正如我之前在多個場合多次強調,調查機制只是一個備用的部分,如果部門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成效,應可避免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嚴重問題,調查機制也不需要經常啓動。
我們期望,透過落實「部門首長責任制」及「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將進一步強化部門管理效能,鞏固以民為本的公務員服務文化,讓公務員積極作為、切實為市民謀福祉的專業形象更深入民心。
我的簡介到此為止。謝謝各位。
完
2026年6月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20分
香港時間17時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