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與保安局局長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後會見傳媒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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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下午好。我剛剛和保安局局長連同律政司和保安局同事出席了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聯席會議,介紹了政府準備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訂立的一條附屬法例。我非常感謝各位議員的提問和提出的寶貴意見,讓我有機會詳細解釋這次立法背後的原因和基本內容。
我想藉此機會再簡單重申幾點重要事情,這次我們準備提出的附屬法例只有一個簡單目的,就是進一步清楚說明在香港法律之下,如何界定甚麼罪行會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首先,大家要理解,根據香港終審法院的案例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條,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含的不單是《香港國安法》及其實施細則之下的罪行;不單包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規定的罪行,亦包括香港法律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大家自然會想問一個問題,究竟在香港法律之下,如何斷定一個罪行是否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呢?我希望令這事情更加清晰化。
與此同時,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清楚說明有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機制,就着某些事情,如果需要判斷是否涉及國家安全,行政長官有權發出證明書,而此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所以這條附屬法例的目的,就是要清楚說明行政長官證明書這個安排和機制是適用於判斷某一宗個別案件——一個本身已經是刑事罪行的情況,基於案件的獨特性質和客觀事實的案情,是要被視作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我想再三強調,正如我們在會議上所說,這次制訂的附屬法例,目的只是希望更好地實施原來的國家安全法律,沒有增加任何新的刑事罪行、沒有改變現行刑事法律之下任何罪行的罰則,亦沒有建立任何新的制度。
現在我把時間交給保安局局長,讓他再詳細向大家介紹一些重點。
保安局局長:多謝司長。各位香港市民,各位記者朋友,特區政府剛就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的立法建議,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作出簡介。
今次制訂附屬法例的主要目的是要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界定哪些罪行屬於「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這附屬法例完全沒有改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等特區法律下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規定;只會令國安相關法律規定的實施,更具確定性;而附屬法例亦沒有訂立任何新的罪行、任何新的罰則或任何新的權力。
我想跟大家強調三點:
第一,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持續有效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特區政府一直持續檢視特區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一旦發現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或者有需要釐清相關機制或者細節,我們就會適時提出改善的建議。
第二,經過仔細研究,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哪些罪行是屬於「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以更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裏面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條文。
第三,事實上,要決定哪些罪行是屬於「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我們從開始都認為,最理所當然的做法就是由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的規定,就某些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發出證明書,這個規定一直存在,而且附屬法例完全不會改變這個規定,只會令國安罪行相關規定在實施起來時更具確定性;附屬法例亦不會改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等法律下,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條文,亦無擴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完全不涉及任何新訂的刑事罪行、罰則或者執法權力。
換句話說,這次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只是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哪些罪行是屬於「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
我必須再次強調,今次制訂附屬法例彰顯了《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為《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的確定性。立法建議:
- 不會增加任何新的罪行和罰則;
- 完全不涉及新的權力;
- 完全不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
- 亦不影響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 奉公守法的人完全不會受到附屬法例影響。
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家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以附屬法例的形式清楚述明有關機制,能夠完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香港特區會盡早完成相關附屬法例的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多謝各位。
完
2026年6月8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0分
香港時間16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