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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風險為本資本制度下的附屬法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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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憲報刊登以下由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制訂的附屬法例,以落實風險為本資本制度第三支柱下的公眾披露要求,並引入保監局檢討制度後的優化措施:

(i)《保險業(公眾披露)規則》;

(ii)《2026年保險業(估值及資本)(修訂)規則》;以及

(iii)《2026年保險業(維持在香港的資產)(修訂)規則》。

  《保險業(公眾披露)規則》訂明適用於保險公司(過渡性安排下的保險公司、海事保險公司、專屬自保保險公司及特定目的保險公司除外)的詳細要求,要求保險公司須向公眾披露經審計財務報表,以及一份披露報表,當中涵蓋公司管治架構、財務狀況、投資、保險負債、財務表現、一般業務的定價充足水平(如適用)、資本充足水平及風險管理等主要資料。披露要求適用於二○二五年一月一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保險公司須在其或其集團公司的網站上作出披露,並存檔供公眾查閱。

  《2026年保險業(估值及資本)(修訂)規則》對《保險業(估值及資本)規則》(第41R章)作出修訂,以反映保監局對風險為本資本制度的檢討結果。這些措施包括為位於中國內地或香港(或在香港發行或上市)的合資格基礎設施投資提供優惠資本待遇,並為政府發行的港元基礎設施債券提供額外優惠。有關修訂亦包括作出技術性調整以減低自然災害風險、人為非系統性巨災風險以及準備金風險的風險資本額;為屬於非香港保險集團成員的香港保險公司或指定保險公司的離岸再保險業務提供寬免;容許指數型萬用壽險業務採用對配調整;更新加密資產及指明穩定幣的資本處理;修訂逆周期調節,以及其他雜項修訂。

  《2026年保險業(維持在香港的資產)(修訂)規則》對《保險業(維持在香港的資產)規則》(第41T章)作出相應修訂。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實施第三支柱的公眾披露要求將進一步提升透明度及增強市場紀律。同時,風險為本資本制度的優化措施將更有利於支持保險公司的長期資本部署,特別是投入符合香港經濟發展需要的基礎設施項目。此等措施將提升保險公司的資本效率、適度減輕其合規負擔,並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風險管理中心的地位,同時維持對保單持有人穩健的審慎保障措施。」

  有關向公眾披露資料的規則將於憲報刊登當日起實施;而與風險為本資本制度檢討相關的修訂則於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這三份附屬法例將於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