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公布就衞生署轄下香港醫務委員會秘書處就投訴處理所提供的支援及成效、衞生署的相關監管的主動調查行動報告(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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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陳積志今日(二月五日)宣布申訴專員公署(公署)完成衞生署轄下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秘書處就處理投訴提供的支援和成效及衞生署的相關監管的主動調查行動,並向當局提出共21項改善建議。
公署留意到有傳媒於去年十月報道醫委會竟拖延處理一宗有關腦癱嬰兒的投訴個案長達15年,而該會秘書處未能解釋延誤原因,醫委會以個案處理時間太長對被投訴的醫生不公而永久擱置聆訊,事件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其後,再有傳媒報道醫委會延誤處理一宗有關孕婦分娩後死亡的投訴個案,以及一宗病人服食醫生處方藥物後死亡的投訴個案。上述個案的處理時間均接近甚至超過十年,公眾因而極度關注醫委會及秘書處處理投訴的機制及程序有否失當。
陳積志表示:「公署與市民大眾同樣擔憂處理投訴醫生的機制及程序是否妥善及有效,故此公署向衞生署展開主動調查行動。公署在調查屬衞生署編制下的秘書處的過程中,同時發現醫委會現時處理投訴的監察機制在管理和運作上有不少系統性問題及不足之處。基於公署有責任提高公共行政質素和水平,促進行政公平,重大公眾利益的考量及回應市民的憂慮,公署亦會在報告內詳細交代相關發現及觀察,希望能推動及促進政府當局檢視現有法例、制度,以及行政和資源支援上可改善之處,以確保醫委會能有效履行其處理醫療事故投訴的法定職能。」
公署調查顯示,秘書處向醫委會提供行政支援,包括就公眾對註冊醫生專業行為失當的投訴而對事涉醫生進行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提供行政支援。雖然秘書處職員在公務員編制上隸屬衞生署,但他們均受醫委會直接領導並以醫委會秘書處人員的身分履行職責,以支援醫委會履行《醫生註冊條例》(《條例》)訂明的法定職能。有關註冊醫生投訴個案的處理和進度,均由醫委會直接監督及管理,及要就其成效負責和向公眾交代。
公署認為,秘書處擔任的是秘書及行政支援角色,只為醫委會提供支援服務,並聽命於該會。而醫委會作為獲《條例》賦權的機構,在處理相關投訴事宜上必然擔當着最重要角色。醫委會獲法例賦權的同時,自然亦有相對應的責任需要負上,不應讓市民感覺醫委會與秘書處權責不清。從宏觀角度而言,政府當局對醫療業界亦有整體監督角色。
就投訴個案處理時間方面,政府於二○一八年修訂《條例》,目標之一是期望醫委會能盡快於三年內清除當時超過700宗的積壓個案,並於之後兩年內完成處理大部分需要進行研訊的個案。二○一九年及二○二○年因黑暴造成社會動盪期間,醫委會接獲投訴因而分別急升至3 286及3 356宗,遠超之前五年的每年平均576宗。在二○二○年至二○二五年期間,醫委會以研訊方式完成處理共263宗個案(平均約每年44宗)。由接獲個案的日期起計至完成研訊,當中超過七成半的個案在五年內完成,但有少數個案需時甚長,例如有11宗個案(4%)竟需10至15年才完成處理,顯示醫委會處理投訴個案的效率確實仍未達當時修例的目標。然而,對比二○一八年修訂《條例》及其前5年(即二○一三年至二○一七年)共132宗以研訊方式完成處理的個案(平均每年約21宗),目前的研訊處理量已增加超過一倍。
根據《條例》,醫委會處理投訴個案涉及獨立準司法程序,過程中需要保障各方的合法權利和充分參與、確保程序公義,部分投訴可能涉及繁複的程序。然而,整體而言,目前對醫生的投訴調查和紀律研訊過程過長實與公眾期望相距甚遠。上述情況對於投訴及被投訴者雙方均構成嚴重影響甚或不公,若個案中涉及嚴重專業行為失當而失當確實存在,更可能對病人安全構成風險。秘書處應在行政上更着力協助醫委會在個案管理上權衡輕重,有效履行《條例》賦予醫委會的獨立準司法職能和權力。
在二○二○年至二○二五年,已完成研訊的個案在各個階段的整體處理時間中位數:初步偵訊委員會(偵委會)初步考慮階段為10.4個月、偵委會階段為14個月,研訊階段為11個月。不過,有個別個案在偵委會初步考慮階段、偵委會階段及研訊階段中需時甚久,例如有個案在偵委會初步考慮階段的處理時間竟為102.1個月(即約8年半),當中涉及空窗期。
截至二○二五年十二月,醫委會共有895宗未完成處理的投訴個案。這些個案中,大部分由接獲起計在兩年以下(755宗(84%))。不過,有少數個案在醫委會接獲後的處理時間極長,例如有個案在醫委會接獲後七年而目前處於偵委會初步考慮階段。
公署欣悉,自《條例》於二○一八年修訂以來,醫委會每年完成處理的個案數量已有明顯增加,研訊時間亦有縮減。公署亦理解個案數量曾急升的情況,並欣悉為進一步改善投訴處理效率,醫委會主動於去年一月作出檢討並推行措施,包括指派高級人員統籌及監察個案進度,建立雙層監察機制;強化投訴資訊系統的個案追蹤功能,並就所有進行中個案作全面檢核及更新;以及定期編製每月進度報告以作檢視及跟進等,加強對投訴個案的監察、優化工作分配和流程、堵塞漏洞、紓緩瓶頸問題,務求提升整體工作效率。公署對醫委會主動作出檢討並推行措施予以肯定,有關措施確有正面作用。
不過,公署認為,上述各項統計數字反映醫委會處理投訴個案進度仍然過於緩慢,個案長期積壓的情況持續,實有迫切需要作出認真檢討並徹底改善投訴處理的流程。
公署認為,政府當局應促請秘書處着力支援醫委會檢視投訴流程、實質加強監察個案進度,積極切實加快處理投訴個案,並必須先盡快清理積壓個案。
公署亦發現,衞生署評核全為該署職員的秘書處人員的工作表現時並沒有徵詢醫委會的意見,反映衞生署與醫委會溝通不足。此外,公署亦質疑衞生署如何能多年來在沒有徵詢醫委會意見的情況下評核秘書處職員的工作表現。公署認為,衞生署與醫委會應設立審核秘書處職員表現的溝通機制,而衞生署亦應訂立客觀評核標準,作為秘書處職員評核的基礎。
公署並發現醫委會其他可改善之處,包括主動向投訴人了解個案是否同時涉及須向死因裁判官呈報的情況、考慮善用死因研訊所得資料,以及須主動詢問無須於紀律研訊擔任證人的投訴人在研訊過程需否即時傳譯服務等。
陳積志表示:「公署理解,醫委會將個案轉呈研訊小組進行研訊的決定乃按相關法例作出。另一方面,公眾或不太清楚醫委會的投訴處理程序,但從數字上來看,絕大部分的個案不獲轉呈至研訊小組,難免讓公眾產生疑慮。公署認為,政府當局應提醒醫委會,提升投訴個案處理的透明度,令公眾知悉投訴未能跟進或成立的原因,幫助市民了解醫委會的規管角色及責任,及其投訴處理機制的內容和目的,從而維繫社會對本港醫療規管制度的信心。
「公署期望醫委會能繼續精益求精,切實履行該會『行公義,守專業,護社羣』的使命,不負投訴人、被投訴人、社會及市民大眾的重託。」
公署向政府當局提出的主要改善建議包括:
- 鼓勵醫委會按良好公共行政原則,包括有效、公平、合理、適切、以民為本、開放態度等,促進醫委會本身及要求業界對良好公共行政的追求及對公眾期望的了解及積極和快速處理市民對醫生涉嫌專業行為失當的投訴;
- 促請秘書處支援醫委會制訂行政指引確保投訴處理機制有效運作,例如考慮訂定並公布合理和有效的主要投訴處理階段的時間指標,認真向投訴及被投訴人負責;
- 促請醫委會切實考慮精簡程序,例如在紀律研訊中使用法庭審訊中確立的事實或邀請在死因研訊擔任證人的專家擔任專家證人,從而節省須考慮新專家的意見而要發回偵委會處理的程序及時間;
- 促請醫委會妥善履行該會對秘書處的實質監督角色,包括要求秘書處必須全力配合醫委會的工作,清晰匯報個案進度及積壓情況;
- 促請醫委會加強秘書處人員的管理及績效監管;
- 明確確立醫委會的權責及醫委會要向社會及市民大眾負責;
- 平衡專業自主和公平開放向社會問責的原則和社會期望,借鏡其他地方經驗,政府當局應積極考慮適當地增加醫委會的業外委員比例,廣泛吸納社會各界的知識、經驗和意見,從而全面優化管治制度和架構;
- 完善法例,加強醫委會覆檢個案的機制,包括容讓投訴人直接向醫委會提出覆檢要求,從而保障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基本權益,以及加強公眾對處理有關投訴的機制的信心;
- 促請秘書處在不影響公正性的情況下盡量定期通知投訴人及被投訴醫生個案進度;
- 衞生署評核秘書處的秘書處職員的工作時必須徵詢醫委會的意見;
- 衞生署評核秘書處職員的工作時應訂立及考慮客觀標準,例如個案處理效率、積壓情況等;以及
- 考慮就不涉及醫護專業人員操守的醫療爭議個案引入調解的可行性。
公署提出的21項建議,全部已獲政府當局接納。
調查報告已上載至申訴專員公署網頁www.ombudsman.hk供公眾參閱。
完
2026年2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18分
香港時間16時1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