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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在香港中華總商會125周年會慶內地及海外代表團歡迎晚宴致辭(只有中文)(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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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十月三十日)在香港中華總商會125周年會慶——內地及海外代表團歡迎晚宴就「香港國際仲裁樞紐角色與華商互動」專題演講的致辭:
 
尊敬的蔡會長(香港中華總商會會長蔡冠深博士)、各位嘉賓、各位朋友:
 
  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謝香港中華總商會(中總)邀請我出席今晚的歡迎晚宴,在此熱烈祝賀中總成立125周年,並歡迎來自內地及海外的朋友。我預祝今晚聚會圓滿成功,大家共享美好時光!
 
  面對日漸頻繁和複雜多變的商業環境,企業之間的商業爭議往往是無可避免的。無論是對於來自香港、內地或海外的企業,如何能妥善、有效地解決業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糾紛,必然是企業風險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但在實務上,爭議解決條款往往出現在合約的末後部分,而在大多數情況下,爭議解決條款的內容並非合約雙方的主要考慮因素,因此企業客戶一般交由律師擬訂有關條款的內容。雖然如此,一套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性卻是不容忽視的。
 
  就此,合約雙方需要作出兩個重要的決定,第一,該如何解決任何潛在的商業爭議,例如選擇透過訴訟或仲裁解決爭議;第二,該在甚麼地方解決爭議,是香港、內地,還是其他司法管轄區。當然,在作出上述決定時必須考慮個別事宜或案件的具體情況,但藉今天的機會,我希望能讓大家明白,不論你是來自任何背景,選擇以香港仲裁來解決商業爭議絕對是個明智的決定。
 
  相信不用我多說,大家都知道香港是全球領先且備受國際用家推崇和信賴的仲裁地。在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進行的《2025年國際仲裁調查》中,香港與新加坡並列成為全球第二受歡迎的仲裁地點,更同時獲選為亞太區首選仲裁地。香港本地著名的仲裁機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規則亦獲評為亞太地區最受歡迎的仲裁規則,與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並列全球第二。此外,香港在《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法律及仲裁條款 2020》中被納入為四個指定仲裁地之一。究竟是甚麼原因令香港能成為享負國際盛名的仲裁地?我認為至少有以下六個主要原因。
 
  第一,香港的仲裁法律框架與國際規則高度接軌。香港是中國內地以外唯一一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我們的普通法與世界主要經濟體的法律同屬一系。香港的《仲裁條例》(第609章)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作為藍本,不論民法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員和國際商界均對示範法十分熟悉。在《仲裁條例》下,國際仲裁的核心優勢得以被完好保留,例如仲裁的保密性,這相對公開的訴訟程序更能保障企業的隱私,除了能避免企業的聲譽受損,更有助於保持與商業夥伴的長遠關係。
 
  第二,香港的仲裁法律框架提供了一站式具效率的爭議解決程序。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的數字顯示,在二○一三年十一月至二○二三年四月期間按照《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管理而得到最終裁決的仲裁程序的平均時長為17.7個月。該中心亦提供簡易仲裁程序供當事人選擇,讓當事人能更迅速地解決爭議。
 
  第三,香港提供多種靈活的仲裁資金選項,當中包括第三者資助仲裁。有關條例於二○一九年二月生效,釐清香港允許在仲裁及附屬的法庭程序中使用第三者資助。而在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ORFSA)制度更在香港全面實施。有關制度下允許三種類型的ORFSA協議,為當事人及其律師提供靈活性,按某事宜的結果達成費用安排。截至今年九月,律政司從香港仲裁機構提供的資料得知分別有92宗和21宗仲裁案件披露了使用第三者資助仲裁和與仲裁結果有關的收費架構。
 
  第四, 香港法院對在香港進行的仲裁有監督權,而香港的司法機構一向以高質素、獨立、尊崇法治而聞名,亦明確支持使用仲裁解決爭議。法院一般會維護仲裁員的廣泛酌情權及仲裁程序的中立性和靈活性,不會輕易撤銷仲裁裁決。
 
  第五,在仲裁過後,能否執行仲裁裁決是非常關鍵的實際考慮因素,因為一個能被強制執行的仲裁裁決才能真正保障裁決債權人在仲裁結果中的權益。事實上,仲裁裁決在國際間的認可性和強制執行性亦是國際仲裁比訴訟更受歡迎的最主要原因之一。香港的仲裁裁決可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在超過170個締約國強制執行。此外,香港自回歸祖國以來與內地簽署了九項民商事案件相互司法協助安排,在一九九九年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為兩地相互執行仲裁裁決提供了簡單有效的機制,便利香港的仲裁裁決可以在內地法院強制執行。為進一步完善《執行安排》,香港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於二○二○年簽署了相關的《補充安排》,包括允許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兩地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為內地與香港建立更便捷的仲裁互助機制。
 
  第六,香港的仲裁制度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權,讓他們能以不同的方式進行仲裁,使仲裁的過程和配套能真正切合他們的需要。除了本地設立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不少備受尊崇的國際及內地仲裁機構也選擇落戶香港,包括華南(香港)國際仲裁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香港分會等,能為仲裁用家提供專業優質的服務。在香港進行仲裁時,當事人亦可自由選擇仲裁的適用法律,而非一定要使用香港法作為仲裁的適用法。從數字上來看,單是去年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案件已涉及15個不同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其中最常被當事人選擇的適用法律為香港法、英國法,以及我們國家的法律。此外,當事人亦可自行選擇和委任仲裁員而不受國籍限制。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為例,在二○二四年,在所有由仲裁中心指定的仲裁員中, 30.9%來自香港,21.2%來自英國,亦有7.1%來自內地。同樣,當事人亦可以自由選擇委任來自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律師而不受國籍或仲裁爭議適用法律等限制。在不少案件中,內地和香港律師甚至可以在同一個法律團隊中共同擔任律師。當事人亦可選擇以中文或英文,甚至中英雙語作為仲裁適用的語言。在去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機構仲裁案件中,79.3%以英文進行,15.9%以中文進行,4.3%以中英雙語進行,其他則未有指定仲裁語言。
 
  對中國內地企業和與中國內地有商業聯繫的海外華商來說,能夠以我們都熟悉的語言——中文進行仲裁尤其重要。在香港,大多數從事仲裁的律師都是華人且精通中英雙語。他們一方面能夠以自己擅長的語言和客戶進行有效的溝通,另一方面亦對中國文化和商業慣例十分熟悉。與此同時,他們在國際仲裁方面也擁有豐富的經驗和高水準的專業知識,無疑融匯了中方與西方制度的雙重優勢。
 
  香港特區政府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一直致力打造香港仲裁的品牌成為更便捷、更以用家為本的國際爭議解決選項。首先,自今年三月起,香港政府實施了「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計劃」,容許合資格人士以訪客身分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無須取得工作簽證。計劃涵蓋(1)仲裁員;(2)專家證人和事實證人;(3)代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律師;(4)仲裁程序各方;及(5)與仲裁直接有關或參與仲裁的其他人士,例如仲裁庭秘書、仲裁庭指定專家等。這些措施將便利國際專業人才和仲裁用家參與香港的仲裁程序,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一流仲裁地的吸引力。另外,「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的擴展亦已經自二○二五年二月起實施。再者,行政長官在剛公布的二○二五年《施政報告》中指出,政府將繼續研究是否需要對《仲裁條例》作出修訂,以保持香港仲裁法的長遠競爭力。
 
  我們期盼未來各位能更加積極考慮使用香港的仲裁服務。這不僅有助於提升爭議解決的效率與公信力,也與國家加強香港作為國際法律與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政策高度配合。
 
  最後,我希望藉今日這個重要場合呼籲各位具選民資格的嘉賓和朋友,於十二月七日立法會選舉日踴躍投票。你們投下的每一票,對特區未來的施政、經濟的發展和市民的生活有着舉足輕重的影響。
 
  回到今日的主題,我祝願中總發展蒸蒸日上,祝各位在座嘉賓業務順利、身體健康。謝謝大家!
 
2025年10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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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十月三十日)在香港中華總商會125周年會慶內地及海外代表團歡迎晚宴上致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