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雜貨店東主因僱用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
      一名雜貨店東主因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被定罪,於今日(十月十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兩個月。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二○二四年三月十三日連同勞工處進行「彩虹行動」,打擊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一般調查組人員在一間雜貨店內拘捕一名五十一歲從事店務工作的印尼籍女子。 該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及後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行動中,雜貨店東主亦因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而被拘捕。雜貨店東主為一名香港居民男子,年齡為五十七歲。他因並未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被控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經審訊後,該名雜貨店東主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兩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大幅提高至罰款五十萬元和監禁十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市民可使用舉報非法勞工專線3861 5000、傳真2824 1166、電郵anti_crime@immd.gov.hk、或登入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利用「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表格向入境處舉報僱用非法勞工活動。
 
2025年10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