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根據《應課稅品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
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議案。
這項議案的目的,是懇請議員批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今年九月二十三日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09章)第六條訂立的《2025年應課稅品(修訂)規例》(《修訂規例》),以修訂《應課稅品規例》(第109章,附屬法例A)(第109A章)第12條,為計劃放置於出航船隻的油缸內用作燃料使用的甲醇提供稅款豁免,鼓勵本地加注業發展,並支持香港發展成為綠色船用燃料加注中心。
在全球綠色航運的趨勢下,國際航運業已開始轉向使用低排放甚至零排放的綠色船用燃料。為維持並提升香港的競爭力,政府已在二○二四年十一月發布《綠色船用燃料加注行動綱領》(《行動綱領》),提出多燃料方針,務求能夠逐步推動香港港口供應不同類型的綠色船用燃料。
業界普遍對於我們頒布的《行動綱領》反應非常積極及正面,在立法會議員的大力支持下,《2024年船舶法例(燃料使用及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亦在今年一月生效,我們隨即分別在一月和六月公布液化天然氣——即LNG,及甲醇的加注的工作守則,並且聯同業界屢創多個第一次,包括在今年二月首次在香港水域的錨地完成LNG加注,至今已完成了十次LNG加注作業。而五月亦首次進行更高濃度的B30生物柴油燃料加注,以及在六月剛剛在貨櫃碼頭首次實現了LNG加注和同步處理貨物的作業。
雖然目前全球營運中的甲醇動力船隻數量非常少,但參考了新船和改裝船的訂單,我們預計在未來一兩年甲醇新造船和改裝船的數量將會不斷增加。甲醇的性質和傳統的船用燃料相對較為相似,而轉用綠色甲醇有助船公司大幅降低碳排放,達到國際海事組織對航運減排的要求。因此航運公司已經逐漸考慮在不同的停泊港加注綠色燃料,混合或成本較低的傳統甲醇燃料。因應巨大的需求潛力,全球各個主要港口已具備或正加速籌備提供甲醇加注服務,藉此吸引甲醇動力船隻進行燃料加注,並且會同時進行貨物的裝卸等這些其他業務。當中新加坡、鹿特丹、上海、釜山等傳統加注港,亦有不少以往比較少涉獵加注業務的港口,都紛紛正在積極籌備提供甲醇加注。過去數個月,阿姆斯特丹、大連等地方也分別已經完成了首次甲醇加注。
面對港口的激烈競爭,香港需要盡快豁免向用於出航船隻的所有甲醇燃料徵稅,以允許本地加注服務商,盡快可以展開甲醇的加注業務,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和主要的燃料加注港的地位。相反,如果我們不能夠盡快為甲醇的船用燃料提供免稅,新下水的甲醇動力船便很可能選擇去其他港口加注。一旦習慣形成,香港港口的甲醇加注服務對這些船隻將失去吸引力。因此這次的修改法例具有迫切性。
在各類綠色船用燃料中,香港目前只有甲醇在第109章下須徵稅。甲醇稅於一九五七年首次引入,當時旨在遏止摻雜酒生產及預防甲醇中毒,而目的非單純增加稅收。為避免甲醇免稅助長摻雜酒生產和危害公眾健康,我們建議把免稅範圍限於擬放置於出航船隻油缸內作燃料使用的甲醇。就《修訂規例》而言,出航船隻指總噸位為400噸或以上,並預定或以其他形式計劃在其油缸內放置相關甲醇後駛離香港水域的船舶,亦即是船用甲醇燃料的預期主要使用者。為回應業界的殷切期望,加速籌備、開展及擴展香港的甲醇加注業務,我們先透過修訂規例為用作出航船隻燃料的甲醇引入稅款豁免,然後在二○二六年上半年提出修訂條例草案,就濫用免稅甲醇特定情況引入新罪行,並且就相關罪行的法律程序訂立事實推定,以長遠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規管使用免稅甲醇。在提出修訂條例草案前,現行第109章的通用條文及罪行其實已可有效追究一般濫用免稅甲醇者的法律責任,而香港海關及海事處亦將加強監察相關甲醇加注作業。
為用作船用燃料的綠色甲醇提供免稅,亦是在《行動綱領》提出的其中一項的重要建議,並在《2025至26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公布。運輸及物流局於今年三月四日就《行動綱領》諮詢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亦支持《行動綱領》中建議的措施。剛發布的《行政長官2025年施政報告》附篇中亦有提及進一步把免稅範圍擴大至所有用於出航船隻燃料的甲醇。現時建議的免稅範圍已經能為加注業務運作帶來更多便利與靈活性,並回應了業界相關持份者對香港加強發展綠色船用燃料加注中心的期望,我們預期業界將歡迎有關措施,亦會積極作出跟進和回應。如《修訂規例》今天獲立法會批准,有關規例將於本月中刊憲生效。
我懇請議員支持這項議案。多謝主席。
完
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54分
香港時間12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