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一名獲授權簽署人被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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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於九月八日頒布的書面裁決及命令今日(九月二十六日)在憲報刊登,詳情載於以下連結:
- 個案一: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52939/cgn202529395916.pdf
- 個案二: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52939/cgn202529395915.pdf
第一宗個案涉及一宗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在新蒲崗一間正進行裝修工程的商舖發生的致命事故。一名工人懷疑在梯台上進行平水工作時,因梯台翻倒而墮下,並於翌日離世。該承建商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並於二○二一年十月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七萬一千元。鑑於有關定罪,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承建商採取紀律行動。
紀律委員會經完成研訊後,命令該承建商須罰款十五萬元和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三萬九千一百元的研訊費用。
第二宗個案涉及荃灣永順街一幢工業大廈天台安裝太陽能板支架工程,有關承建商於二○二一年四月向屋宇署呈交證明書,核證該小型工程已經完成,並屬於第III級別小型工程。屋宇署經調查後發現該小型工程的支架位於「非開放屋頂」,有關小型工程應屬於第I級別,而非第III級別小型工程;而該承建商並沒有註冊為第I級別小型工程承建商。上述情況顯示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曾核證及進行不屬於其註冊所屬的小型工程級別。鑑於有關調查結果,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1)及13(3)條的規定,通知紀律委員會考慮向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採取紀律行動。
紀律委員會經完成研訊後,命令該承建商在刊憲當日起計兩個月內,從小型工程承建商的名冊中除名;而其獲授權簽署人則罰款四千元。此外,該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須支付紀律委員會及屋宇署合共三萬七千三百元的研訊費用。
屋宇署發言人重申,根據《建築物條例》,若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或就建築工程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或在建築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及紀律處分。
完
2025年9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香港時間1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