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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進口未完稅香煙及利用經更改車輛為走私用途罪成判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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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三十二歲男子因進口未完稅香煙及利用經更改車輛為走私用途,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八月六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兩項控罪各被判監禁四個月,同期執行。

  香港海關透過風險評估及情報分析,於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在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截查一輛報稱空載的入境私家車。經查檢後,海關人員在私家車的車門、中控台、車尾及車底加裝的暗格內共檢獲三萬零八百支未完稅香煙,遂拘捕該名男司機。涉案私家車亦被檢取。案中檢獲的香煙,估計市值約十八萬元,應課稅值約十萬元。

  海關歡迎裁決,認為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及監禁兩年。

  此外,走私屬嚴重罪行,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為走私用途而更改車輛,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百萬元及監禁七年。

  海關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撃跨境走私活動。

  市民如發現懷疑私煙活動,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182 8080,或透過舉報罪案專用電郵帳戶(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網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舉報。
 
2025年8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6分
即日新聞  

圖片

一名三十二歲男子因進口未完稅香煙及利用經更改車輛為走私用途,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八月六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兩項控罪各被判監禁四個月,同期執行。圖示案中涉及的未完稅香煙。
一名三十二歲男子因進口未完稅香煙及利用經更改車輛為走私用途,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和《進出口條例》,八月六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兩項控罪各被判監禁四個月,同期執行。圖示用作走私未完稅香煙的私家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