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在立法會《2025年監獄(修訂)規則》小組委員會會議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
主席:
首先,我非常感激小組委員會盡責履職,在暑假休會期間仍召開會議審議《2025年監獄(修訂)規則》。這項附屬法例已經在七月七日獲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支持下,於七月十五日提交行政會議,並在七月十八日刊登憲報當日即時生效,及早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隱患。
在我跟大家介紹這項附屬法例前,我想指出,根據《5.28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香港特區有責任持續穩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達到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加上《監獄規則》已實施超過70年,我們有必要檢視其是否切合維護國家安全和現代監獄管理的需要。在這個大前提下,保安局修訂《監獄規則》。
我們修訂《監獄規則》的政策原意包括以下三項:
(一)維護國家安全、持續鞏固懲教人員執行職務的法律基礎;
(二)強化懲教署執法效能;及
(三)令《監獄規則》更合時宜。
為達致這次修例的政策目的,我們就《監獄規則》的相關條文賦權懲教署可基於特定的目的,因應不同的情況對相關安排施加有需要的限制或禁止,防止有人濫用《監獄規則》的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對監獄的保安、秩序和紀律構成威脅,或妨礙在囚人士改過自新。這些特定目的,下稱「主要目的」,包括:
(一)維護國家安全;
(二)防止或偵查刑事罪行;
(三)令在囚人士改過自新;
(四)保障任何個人的人身安全;及
(五)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和紀律。
圍繞上述政策原意,我們的修例方案涵蓋以下主要範疇。
首先,我們完善探訪在囚人士的制度,清楚反映立法原意,訂明除《監獄規則》另有規定外,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署長授權的人的探訪;同時清楚訂明探訪的法定目的,必須是為了幫助相關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為其重投社會作準備,而透過該探訪可以令有關的在囚人士能夠與其家庭或社會維持聯繫,或會為該位在囚人士帶來精神或物質上的支援,以達致上述的法定目的。懲教署有權拒絕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的探訪。同時,懲教署可為「主要目的」,而就某探訪施加限制等,以確保探訪制度受到有效規管。
考慮到懲教署署長可以根據法例,授權某人探視某名在囚人士,所以我們認為沒有必要保留《監獄規則》第51條(與因欠繳款項而被監禁的人為籌措欠款與朋友會晤相關的條文),和第205條(與候審在囚人士為籌措保釋而會見其親戚或朋友相關的條文);換言之,署長可運用其權力授權某人為協助因欠繳款項而被監禁的人籌措欠款,或為協助候審在囚人士籌措保釋,而與相關的在囚人士探訪。因此,我們認為廢除上述條文是適當的。
在專職教士的探訪方面,我們賦權懲教署可就具體情況,考慮是否有需要為「主要目的」對個別專職教士和在囚人士的接觸或舉行的宗教活動施加限制或禁止等,以期強化監獄的保安和管理,並有效防範國家安全風險。值得注意的是,這項修訂並非要妨礙在囚人士行使宗教自由或參與宗教儀式,他們仍可接受其他專職教士探訪或參與未受限制或符合相關條件的專職教士活動。因此,在囚人士的宗教自由繼續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參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相關措施,我們修訂《監獄規則》,讓懲教署可以為維護國家安全等特定情況所需,而根據裁判官發出的手令限制在囚人士與個別法律代表的聯繫,以更好維護國家安全和司法公正。由於機制允許在囚人士諮詢另一名由其選擇的法律代表,在囚人士依然享有秘密法律諮詢和選擇律師的權利,而法院會確保在法律程序的進行中,在囚人士會獲得公平審訊。
與此同時,參照上述因應危害國家安全等特定情況,可向裁判官申請就在囚人士與個別法律代表的聯繫施加適當限制的機制,我們對《監獄規則》作出修訂,就候審在囚人士和上訴人為進行辯護或上訴的目的,接受註冊醫生探訪訂定類同的機制,令懲教署可因應危害國家安全等特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就有關的探訪施加適當限制,而有關機制都會加入類同的程序保障。同樣地,相關的候審在囚人士或上訴人可為進行辯護或上訴的目的諮詢其他由其選擇的註冊醫生。
第三,是有關為在囚人士供應衣物的制度,和有關候審在囚人士穿着私人衣服和自備食物的制度。為令制訂在囚人士衣物準則的考慮因素更明確,我們清晰訂明懲教署為在囚人士供應制服的制度的目的,即為確保在囚人士的安全、舒適、健康和衞生;保障囚犯私隱;確保囚犯穿着合乎體統;確保在囚人士進行指定工作或其他活動時穿着得宜;和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和紀律。
另外,基於監獄管理的實際需要,避免未獲授權物品被引入監獄的風險,我們廢除候審在囚人士可進食「私飯」和穿着私人衣服的制度。懲教署將繼續確保所有在囚人士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同時維護監獄的安全和秩序。
第四,我們在提出上述修訂的同時,亦修訂其他相關條文,清晰訂明懲教署人員行使與監獄管理相關的權力時,考慮的因素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維持監獄的保安、秩序和紀律等「主要目的」。這些修訂包括:在囚人士發出和收受信件的規定;審查在囚人士收發的信件;處置來自監獄以外的刊物;中止某名在囚人士與其他在囚人士交往;和向候審在囚人士供應消遣品的安排。
第五,我們強化懲教署的執法效能。參考涉及執法機關的法例,我們在《監獄規則》訂立類近的機制,防止有人抗拒或阻撓懲教署人員執行職務,確保他們可以執行確保安全羈押在囚人士、維持監獄保安和監獄運作的職責。違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即2,000元和監禁六個月。為配合相關機制,我們亦賦權懲教署人員可使用按理屬必需的武力去拘捕妨礙他們執行職務、作出或協助在囚人士逃走、參與騷亂等對監獄保安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行為的人,並可扣留被捕人,直至付交警務人員羈押,和賦權懲教署人員可以在按理屬必需的範圍內使用槍械以制止任何人作出剛才提及的違法行為。
懲教署人員在任何情況下使用武力或槍械都會嚴格遵守《監獄規則》的相關規定;一如任何可能需要使用武力或槍械的執法人員,懲教署亦制訂清晰的內部指引和武力使用階梯原則,同時配合充足的培訓,確保懲教人員只會在按理屬必需的範圍內,依法使用武力制止有關的違法行為和作出拘捕。
我們亦釐清懲教署人員為確保在囚人士在移送時或在監獄以外受合法羈押時得以穩妥地被羈押,可使用任何由行政長官批准的機械束縛器具,例如手銬、腳鐐等。
第六,我們同時亦作出令《監獄規則》更合時宜的修訂,包括:
(一)因應重塑後的區議會重回《基本法》下作為非政權性的區域諮詢和服務組織的定位,我們更新《監獄規則》內「指明的人」涵蓋的範圍,剔除「區議會議員」,使「指明的人」涵蓋的範圍限於其職責為有需要處理在囚人士就懲教署或其人員提出的申訴。修例後,懲教署會按《監獄規則》有關信件的一般條文,處理在囚人士與區議會議員之間的信件:即他們與在囚人士之間的書信不再享有免被開啓、搜查或閱讀的特權;及
(二)我們會廢除與體罰和死刑有關的過時條文。
我想強調,在提出修訂時,我們已充分考慮《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雖然在囚人士不會基於監禁而喪失所有《基本法》保障的權利,但他們所享有的權利並不等同於非在囚人士。當他們行使這些權利和自由時,必須受到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監獄保安、紀律和秩序等合法目的的需要而有所限制。
在制訂這次修例方案時,我們考慮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都遵從這些基本原則,從而賦權當局因應某些合法目的對在囚人士的權利作出合理的限制。而且,正如我一直強調,修例方案內不同的條文,在其他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包括美西方國家等亦有類近的法律要求。特區政府的方案對任何基本權利和自由可能造成的限制,均基於上述的基本原則,並且屬合理、必需和相稱,並相應制訂適當的保障措施,在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及公眾秩序,和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主席,香港特區有責任持續穩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修訂《監獄規則》在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持續鞏固懲教人員執行職務的法律基礎和強化懲教署執法效能方面有必要性。
現在歡迎各位議員發表意見。多謝主席。
完
2025年8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1分
香港時間16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