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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罰款逾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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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底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十二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元朗丈量約份第109地段一幢村屋天台上一個面積約60平方米的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有關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於上月二十五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十二萬二千九百四十元,當中十萬二千九百四十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五月十二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