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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2023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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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今日(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就恢復二讀辯論《2023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首先,我感謝由邱達根議員擔任主席的法案委員會迅速完成《2023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以及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支持。我亦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及剛才多位議員發言,對《條例草案》表達支持及就推動本港第五代流動通訊(5G)發展提出了很多具建設性的意見。
 
  流動網絡服務已是我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基本設施,而香港自二○二○年四月推出5G的商用服務後,現時5G覆蓋已逾香港九成人口,包括市區主要地點及港鐵全線共98個站,在核心商業區的覆蓋率更達99%,5G用戶更已達六百多萬人。儘管如此,政府留意到部分地方例如偏遠地區、新發展區、舊區以及室內地方(尤其是一些覆蓋盲點或弱點例如停車場、地庫及升降機等)的5G速度、容量和覆蓋仍有待改善。而隨着5G用戶不斷增加及5G技術於各行各業的應用越來越普及,社會對5G服務的整體要求越來越高,加上5G技術的特性,即5G需使用高速及高容量的高頻段頻譜,其穿透力相對較低及可覆蓋範圍較小,我們有必要裝設更多流動通訊設施,包括基站,以維持合理的5G覆蓋及提供更佳的5G服務水平。
 
  就裝設流動通訊設施的實際安排而言,目前《電訊條例》(第106章)只提供法律基礎讓固定網絡營辦商(固網商)可一般地或就任何個別情況獲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授權,以進入任何土地設置與維持電訊線路等工程並無須向該土地擁有人繳付費用。有別於固網商,流動網絡營辦商(流動網絡商)如要取得通訊局的授權以進入私人物業裝設流動通訊設施,須符合現時《電訊條例》訂明的一系列準則。因此,一直以來,流動網絡商如欲進入私人物業裝設流動通訊設施,只能透過與該等私人物業的土地擁有人簽訂商業協議及繳付費用才得以進行,過程一般冗長費時。此外,也有部分已建成的樓宇欠缺適合裝設流動通訊設施的樓面空間或配套設施,甚或有土地擁有人拒絕與流動網絡商洽談。有見及此,如要配合及滿足有關5G或未來更先進通訊設施(例如6G)的發展需要,我們有必要盡快修訂《電訊條例》,讓流動網絡商可獲得與固網商相若的安排,預早部署在新建樓宇未落成前已預留空間以裝設流動通訊設施。事實上,流動網絡商過去不時向政府反映在私人物業安裝流動通訊設施遇到的困難,要求政府盡快修訂《電訊條例》以協助他們擴展流動通訊設施以改善服務。
 
  有見及此,二○二二年《施政報告》提出修訂《電訊條例》及相關指引,確保新建及重建的樓宇預留適當空間供流動網絡商裝設流動通訊設施,以助進一步擴展5G網絡及覆蓋。具體來說,《條例草案》提供法律基礎,賦權通訊局授權流動網絡商,享有與固網商同等待遇,讓流動網絡商能進入指明的新建及重建樓宇的預留空間裝設和維持流動通訊設施。
 
  《條例草案》下的指明建築物將涵蓋新建及重建的商業、工業、住宅和旅館樓宇。預留的空間將被豁免計算入總樓宇面積。這四種類別的建築物佔全港現時私人建築物數量超過八成。而新建的政府建築物及公營房屋亦會跟隨《條例草案》建議的安排,預留空間供流動網絡商裝設流動通訊設施。我們預期當《條例草案》的建議實施後,香港未來的5G網絡覆蓋一定比現時更佳更廣。
 
  除了修訂《電訊條例》外,通訊局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發布《流動通訊設施工作守則》(《工作守則》),訂明在指明的新建及重建樓宇(指明建築物)內裝設流動通訊設施所需的基建設施的最低標準及具體要求。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亦會採納《工作守則》的規定,更新就《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F章)第28A條而發布的相關《作業備考》,以配合落實有關措施。
 
  《條例草案》有助於指明建築物內裝設流動通訊設施的安排制度化,並理順審批程序。由於指明建築物在規劃階段已預留所需空間,並會在有關建築物入則時經屋宇署一併審批,這安排大大節省了現時流動網絡商在建築物落成後才向不同相關部門申請審批裝設流動通訊設施的程序及時間,而屋宇署亦會在審批指明建築物的建築圖則時確保該建築物符合《作業備考》的要求。此外,由於發展商於樓宇設計階段已把預留空間的設計及要求融入樓宇整體設計之內,在保證結構安全的同時亦可減少流動通訊設施對周遭住戶及使用者的影響。
 
  我們理解有意見關注《條例草案》不適用於現有樓宇的問題。考慮到現有私人物業涉及複雜的業權(包括小業主的權益)或土地契約問題,我們需要小心平衡各方面的權益。此外,現有建築物亦未必具備足夠或合適的空間和設施以安裝流動通訊設施。《條例草案》的建議既平衡了擴展流動通訊設施的需要,亦同時符合現實,是切實可行的安排。
 
  事實上,現有建築物亦會受惠於《條例草案》實施後,因附近有新建或重建樓宇(包括政府建築物及公營房屋)所新增的流動通訊設施而獲得更佳的5G覆蓋。與此同時,政府亦會繼續透過不同措施進一步改善香港整體的5G網絡覆蓋,包括開放更多政府場所讓流動網絡商安裝基站、設立機制便利流動網絡商在有上蓋的巴士站、公共收費電話亭和智慧燈柱設置基站、透過「擴展光纖網絡至偏遠地區鄉村資助計劃」鼓勵固網商擴展光纖網絡至偏遠地區的鄉村等。政府亦於去年,即二○二三年《施政報告》公布將透過資助以加快擴展鄉郊及偏遠地區的流動網絡基建設施及主動協調及邀請流動網絡商於一些大型公眾活動場地裝設基站。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及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會繼續積極推展以上工作。
 
  在制訂擴展流動網絡基建設施的同時,我們亦非常理解市民大眾關注有關輻射安全的問題。我在此強調,通訊辦一直嚴謹把關,並按國際標準,即國際非電離輻射防護委員會所制定的非電離輻射安全限值,規管相關設施的輻射安全。通訊辦亦會不時諮詢衞生署,以獲取專業意見並掌握輻射安全水平的最新發展。
 
  目前,所有流動網絡商在啓用每一個流動網絡基站之前,必須先通過通訊辦的評核及獲得批准才可開啓使用。另外,通訊辦會不時抽驗獲批基站的輻射水平及應市民要求進行實地視察和量度輻射水平,並解釋量度結果以保障公眾健康。在過去三年,通訊辦應市民要求在全港各處家居進行了超過880次輻射水平測量,以及主動就全港已獲准使用的基站進行抽樣調查,對超過9 900個基站進行輻射水平測量,全部均符合國際安全標準。通訊辦會在流動網絡基建設施的輻射安全水平方面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讓社會大眾更認識通訊辦在這方面的工作,並減少公眾疑慮。
 
  剛才多位議員就有關網絡商進入私人物業設置及維修設施提出建議和關注,我希望在此解釋現時處理固網商進入私人物業設置及維修設施的情況,以及日後適用於流動網絡商的安排。
 
  就固網商進入樓宇設置與維持電訊線路的安排,通訊局已向固網商發出相關守則,訂明各個持份者的責任。根據相關守則,固網商一般會事先與發展商/法團/大廈管理公司訂立協議、承諾書等,以釐清各自須承擔的責任,包括固網商在設置、維持及移除電訊設施的相關責任、因設置和維持有關設施而導致樓宇損壞的維修費用及需就該設施可能造成任何損失及相關風險而購買保險等。
 
  根據《電訊條例》第14(2)條,現時固網商進入樓宇時須盡量減少造成損害,如因設置與維持電訊設施或進行其他附帶活動而令該樓宇蒙受實質損害,須向大廈業主支付十足的補償。有關要求亦會擴展至適用於流動網絡商。固網商如就現有物業設置通訊設施發生任何糾紛,通訊辦會主動介入協調。按以往經驗而言,固網商進入樓宇設置與維持電訊線路的安排一般都能夠透過上述的協議及協調解決,上述安排亦適用於流動網絡商。
 
  通訊辦亦會加強宣傳教育,以便法團及大廈管理公司明白及理解相關安排。由於固網商多年來沿用上述機制的情況順利,而法團及大廈管理公司應熟悉有關規定,將來各方就流動網絡商裝設及維持流動網絡設施的安排而遵從類似的規定,應該不會出現問題或困難。
 
  流動網絡商就通訊設施的日常管理、維修、保養等安排將與現時固網商就固定網絡設施的安排相似。通訊局會發布《工作守則》,訂明流動網絡商需遵守類似與固網商進入樓宇設置與維持電訊設施的類似安排 。《工作守則》亦會訂明有關「共用、協調」流動通訊設施的原則,賦予所有流動網絡商平等的權利進入預留空間裝設流動通訊設施以提供流動通訊服務,不容許個別流動網絡商壟斷的情況。
 
  在制訂《條例草案》及《工作守則》建議的具體細節時,我們亦詳細諮詢了相關持份者包括地產發展商及其物業管理部門,他們認同經修訂的《電訊條例》提供法律基礎讓各方依法有效行事。如出現爭拗,通訊辦定會提供適切的協助。如流動網絡商違反《工作守則》的規定,通訊局可按照現行《電訊條例》第36B條發出書面指示強制該營辦商必須遵從相關規定,或根據第36C條施加罰款等。
 
  有關通訊局將發布的《工作守則》的法律依據及主要內容,《電訊條例》第6D(1)條授權通訊局可就有關規管持牌營辦商的工作發布指引。過去,通訊局有就其他與通訊有關的工作包括固網設施的安排向固網商發出相關守則。通訊局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發布《工作守則》,訂明在指明建築物內裝設流動通訊設施所需的基建設施的最低標準及具體要求。
 
  根據現行《電訊條例》第7(7)(e)條,通訊局可透過牌照條件要求持牌營辦商遵從《工作守則》的規定。如流動網絡商違反《工作守則》內的相關規定可構成違反牌照條件,通訊局可按照現行《電訊條例》第36B條發出書面指示強制該營辦商必須遵從相關牌照條件,或根據第36C條施加罰款等。因此,《工作守則》具約束力,流動網絡商必須遵守。
 
  有關進一步提升香港的5G覆蓋率的措施,除《條例草案》的建議外,政府亦一直透過以下措施進一步改善香港整體包括偏遠及鄉郊地區的5G網絡覆蓋。

  自二○一九年起,政府積極推展先導計劃,便利流動網絡商在政府建築物建設基站。在先導計劃下,現時已開放約1 500個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的政府場所,讓流動網絡商透過簡化的申請流程和象徵式租金(每年1元)便可使用有關場所安裝基站。除此以外,現時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亦有政策讓流動網絡商於房委會轄下物業裝設發射基站,一般而言,在有合適的地點和技術可行的情況下,房委會會批准流動網絡商於轄下公屋大廈天台和商場及停車場內裝設流動通訊設施。政府亦已設立機制,便利流動網絡商在有上蓋的巴士站、公共收費電話亭和智慧燈柱設置基站。在有需要及可行情況下,通訊辦亦會協調相關部門讓流動網絡商於合適的政府土地裝設基站。
 
  政府會繼續推行「擴展光纖網絡至偏遠地區鄉村資助計劃」,通過提供經濟誘因鼓勵固網商擴展光纖網絡至合共235條位於偏遠地區的鄉村,惠及約11萬名村民。現時光纖鋪設已接達約150條村,預期於二○二六年前接達所有資助計劃所涵蓋的鄉村。有關計劃將有助進一步拓展電訊骨幹基建(包括5G的電訊服務)。
 
  二○二三年《施政報告》公布政府將透過資助加快擴展鄉郊及偏遠地區的流動網絡基建設施,以改善這些地區尤其是偏遠地區的5G網絡覆蓋。我們計劃於今年內就執行和技術細節進行業界諮詢,以敲定落實計劃的具體安排。
 
  二○二三年《施政報告》亦公布政府會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及主辦機構,主動邀請流動網絡商於一些大型公眾活動場地裝設基站,以提升這些地方及周邊地區的5G網絡覆蓋及容量。通訊辦正積極與流動網絡商就個別活動場地進行研究,以期盡早為這些場地提升5G容量。
 
  有關議員提出於高層大廈的庇護層設置5G設施的可行性,我們在制訂《條例草案》及《工作守則》建議的具體細節時曾諮詢相關政府部門,理解到為確保庇護層的安全,除消防水缸及有關的消防裝置機房外,公眾不應進出庇護層以運作其他機械裝置(包括裝設流動通訊設施的機房),因此我們不建議在庇護層設置用作裝設流動通訊設施的機房。
 
  我們在準備這項條例修訂的建議時曾諮詢相關持份者,包括電訊界、發展商、建築相關的專業團體、物業管理業界等的組織及代表,聽取他們的寶貴意見,他們對條例修訂的工作亦普遍支持。《條例草案》能大大加強香港整體的5G覆蓋及服務,對擴展本港的流動通訊網絡和促進香港發展成為智慧城市起關鍵作用。
 
  我們亦利用今次條例修訂的機會對《電訊條例》及其規例作出法律適應化修訂,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有關修訂亦已納入《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並懇請各位議員支持並盡快通過《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2024年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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