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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減少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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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强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及生態局局長謝展寰的書面答覆︰
 
問題:
 
  為減少户外燈光引致的光滋擾,政府於二○一六年推出屬自願性質的《户外燈光約章》(《約章》),並於二○二三年一月一日實施優化版的《約章》,內容包括參與者須提早一小時(即由晚上十一時提前至晚上十時)關掉動態的燈光裝置或將其轉為靜態模式,以及在有關獎勵計劃下增設要求更嚴格的級別(即鑽石獎),以鼓勵參與企業/機構提早於晚上十時關掉相關户外燈光裝置。然而據報,有市民在晚上於居所仍被附近户外燈光裝置的強光照射,其睡眠質素及年幼子女眼睛的健康發展受到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約章》實施至去年年底,每年(i)參與企業/機構的數目,並按其所屬界別列出分項數字,以及(ii)參與者違反承諾而從有關名單被剔除的數目;
 
(二)自《約章》實施至去年年底,每年當局分別接獲及成功解決有關光滋擾的投訴宗數,並按區議會分區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鑑於《約章》已實行七年,但據報其成效備受質疑,而且據悉當局仍未有制訂一套量化光污染的評估方法,當局會否研究推出優化措施,例如重新考慮制定專門防止光污染的法例;在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批准發光招牌的相關工程時施加條款,以控制有關招牌在晚間對市民造成的光滋擾;及制訂有關光污染的短、長期解決方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減少戶外燈光引致的光滋擾,政府在二○一六年推出《戶外燈光約章》(《約章》),邀請戶外燈光裝置的擁有人及負責人承諾在預調時間關掉對戶外環境有影響的裝飾、宣傳或廣告燈光裝置。在二○一八年,政府委任戶外燈光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研究戶外燈光造成的問題、推廣《約章》和協助政府檢討《約章》的成效,以及向政府建議更有效管理戶外燈光的措施。
 
  工作小組於二○二一年向政府提交《戶外燈光工作小組報告》(「報告」),就如何進一步減少戶外燈光可能造成的滋擾作出建議,包括從戶外燈光裝置的運作時間和模式兩方面着手優化《約章》。政府接納有關建議,並在《約章》下增設運作時間方面要求更嚴格的級別「鑽石獎」,鼓勵參與者在更早的時間(即晚上十時)關掉相關戶外燈光裝置。在運作模式方面,《約章》參與者須提早一小時(即由晚上十一時提前至晚上十時)關掉動態的燈光裝置或將其轉為靜態模式。優化後的《約章》已於二○二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環境及生態局一直通過各行業商會及非政府組織,邀請戶外燈光裝置的擁有人及負責人參與《約章》和鼓勵其他業務伙伴一同簽署,又在《約章》網站公布參與者名單,並派發標貼及證書供參與者在其物業/商鋪展示,藉此提高公眾對《約章》的認識、鼓勵社會參與。環境及生態局會持續檢視措施的推行情況。
 
  就郭偉强議員的提問的各個部分,經徵詢發展局,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約章》參與者的總數由二○一六年啓動時近1 000個增長至現時約5 200個。參與者來自物業管理、地產發展、酒店餐飲、零售、銀行、電訊、地產代理、學校、公用事業和公營及非政府機構等不同界別。二○一六年至二○二三年的《約章》參與者總數及其所屬界別載於附件一。
 
  雖然《約章》屬自願性質,但過往抽樣實地視察顯示近99%的參與者都能履行關燈承諾。自二○一六年《約章》推出至今,累計只有共約100個參與者因未有遵守承諾而從《約章》參與者名單中刪除。
 
(二)工作小組曾在報告中指出,全港整體而言,滋擾的普遍性和影響程度有限,並非所有燈光裝置都會引起光滋擾,而個別地點是否會受影響也受制於其他因素,單單以區議會分區作判斷是有待商榷的。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在二○一六年至二○二二年接獲光滋擾的投訴數字載於附件二,而二○二三年的有關數仍在整理中。在投訴個案當中,約四成是與安全、保安及實際運作需要的燈光裝置有關,並不屬於《約章》範圍。其餘約六成投訴個案則與裝飾宣傳和廣告裝置有關。
 
  一般來說,環保署在收到光滋擾投訴後,會派員到現場視察,如投訴個案屬實,環保署人員會向有關燈光裝置的負責人轉達投訴人的關注及訴求,並建議燈光裝置負責人參考《戶外燈光裝置業界良好作業指引》,以及採取措施減少燈光對鄰近居民的影響。隨後,環保署亦會進行跟進巡查,確保相關措施的成效,並向投訴人報告跟進情況。以二○二二年的情況為例,超過七成燈光裝置的負責人在收到投訴後,都會採取措施減少光滋擾,餘下三成投訴當中,大部分涉及安全、保安及實際運作需要的戶外燈光裝置因運作需要而未能關掉。由二○一六年至二○二二年成功處理的光滋擾個案數字如下(二○二三年的有關數字正在整理中):
 
年份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成功處理個案 157 215 331 286 218 227 255
 
(三)工作小組在制訂管理戶外燈光的未來路向時,考慮了多項因素,包括香港戶外燈光裝置的用途和城市風貌。戶外燈光在香港夜間確有其功用,對某些行業的運作相當重要。工作小組亦指出,並非所有燈光裝置都會引起光滋擾,而大部分戶外燈光裝置的最亮點都低於國際照明委員會建議的最高值。在進行檢討時,工作小組亦評估了在執行管理措施時會否有重大的技術困難;由於燈光接收者所感受的光滋擾取決於光源與燈光接收者之間的距離,亦可來自多個與處所距離不一的光源,因此不論是在分辨引起光滋擾的裝置,還是定義哪種運作模式引起光滋擾,皆有一定困難。
 
  此外,工作小組留意到光滋擾自二○一八年起有所改善,反映自推出《約章》之後有一定成效,而燈光裝置管理者亦大致自律。與此同時,自工作小組在二○一八年開始檢討工作,本地的營商環境有了很大的轉變,例如過去數年冠狀病毒病疫情對經濟造成衝擊。工作小組認為,是否透過立法監管光滋擾須考慮宏觀經濟狀況,以及對營商環境、就業機會和政府推動疫後經濟復甦的整體方向的影響。在經濟未完全復甦的情況下,工作小組認為透過立法監管光滋擾未必是最佳選擇,而繼續推行現有措施並加以改善是更務實的做法。
 
  就修訂《建築物條例》(《條例》)以防止光污染的建議,《條例》旨在規管建築物及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造,並就其結構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訂定標凖,以保障公眾安全。有關廣告屏幕、招牌及廣告燈箱可能引致光污染的問題,不屬於《建築物條例》的規管範疇。
 
  隨着持續推行和推廣優化後的《約章》,並由環保署積極處理有關光滋擾的投訴,光滋擾的投訴數字自二○一八年起保持下跌趨勢,《約章》的參與者數目亦自二○一六年推出一直有所增長。政府會繼續推行上述工作,以減少戶外燈光所引致的光滋擾,並持續監察《約章》的推行情況。
 
2024年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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