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對慈善機構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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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據報,一間慈善機構的多名董事被揭發以財困為名發起眾籌,但有關捐款懷疑被轉移至該機構的其他戶口和其董事的私人戶口,有人更涉嫌將約5,000萬元善款分批匯出境外後潛逃。另一方面,據悉香港現時有超過9 000間慈善機構,由多個政策局和政府部門負責不同範疇的監管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當局分別覆查及撤銷了多少間獲稅務局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確認為免稅慈善機構的免稅資格(按撤銷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二)鑑於有意見指出,現行的慈善機構監管工作分散,可能導致監管漏洞、工作重複和缺乏效率,政府有否計劃設立專責部門或機構監管慈善機構,包括定期核查它們的籌款活動、善款用途及去向、管治和財務狀況等;若有,詳情和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和考慮因素為何;及
(三)鑑於據報,現行法例沒有規管近年盛行的網上眾籌活動,慈善機構無須向公眾披露網上眾籌所得的捐款收益和用途,而政府於二○二二年十二月發出有關加強規管眾籌活動建議的諮詢文件,並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政府會否制定法例或指引,以加強對網上眾籌活動的規管和監督;若會,立法的目的、範圍和原則為何;若否,原因和考慮因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經諮詢民政及青年事務局、保安局及稅務局後,現答覆如下:
(一)慈善團體如符合《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所訂明條件可獲豁免繳稅。稅務局會不時覆查這些慈善團體的免稅地位,過去三年的覆查個案數目如下:
年份 | 覆查慈善團體免稅地位的個案數目 |
二○二一 | 2 068 |
二○二二 | 3 127 |
二○二三 | 3 183 |
過去三年,被稅務局撤銷免稅地位確認的慈善團體數目及理由如下:
年份 | 被撤銷免稅地位確認的慈善團體數目 | 理由 | |||
(i)解散或清盤 | (ii)停止運作或不活躍 | (iii)沒有回應稅務局查詢或失去聯絡 | (iv)不再符合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 ||
二○二一 | 252 | 134 | 12 | 105 | 1 |
二○二二 | 231 | 123 | 13 | 94 | 1 |
二○二三 | 210 | 115 | 11 | 81 | 3 |
(二)政府自二○一八年起分階段推出並實施一系列行政措施,以提高慈善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及問責度,例如把獲批准的慈善籌款活動的舉辦機構所提交的經審計帳目上載至「香港政府一站通」內的籌款活動專頁,以供公眾參閱;制定一份新的《慈善籌款良好實務指引》,鼓勵慈善機構採用;以及推出電話專線以供市民查詢或投訴有關團體在公眾地方舉行的慈善籌款活動等。
鑑於設立專門的部門或機構監管慈善機構的建議對香港慈善組織的定義和運作會構成重大影響,政府必須詳細和審慎考慮有關建議。政府會繼續因應相關情況考慮有關建議。
(三)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穩定繁榮的基石,有利香港持續貢獻國家發展。而目前政府必須做且要盡快做的頭等大事,就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以全方位應對香港現在和未來潛在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這也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
至於眾籌方面,我們已於去年進行了公眾諮詢,在加強眾籌活動的透明度及問責性方面提出多項建議,以防範不法之徒藉眾籌名義從事詐騙、損害公眾利益,或危害公眾以至國家安全等違法行為。考慮到目前政府的工作優次和進行中的第二十三條立法和後續工作,目前未有落實建議的時間表。
完
2024年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