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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回應香港記者協會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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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記者協會在昨日(一月二十三日)就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證明書)的優化安排發表的聲明,是基於對終審法院判決的錯誤解讀,而對運輸署作出錯誤指控。運輸署認為有必要作出以下回應,以正視聽。

運輸署署長有權也有責任防止濫用車輛登記細節

  終審法院於2023年6月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玉玲(終院刑事上訴2023年第2號)一案頒下判辭明確指出:
 
  • 車輛登記冊(登記冊)上的個人資料涉及私隱權,應受保障(註1)。
  • 運輸署署長(署長)有責任妥善管理登記冊上的資料,將有關資料被濫用的風險降至最低(註2)。
  • 署長可限制索取車輛登記細節的用途,並有權要求申請證明書的人提供其身份詳情、申請的目的和理由,以決定是否發出證明書(註3)。

原有機制有被濫用風險

  終審法院指出原有申請證明書的表格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這一語句既不清晰也不明確(註4),並注意到按當時的申請機制而提供車主個人資料有被濫用的風險(註5)。

  因應有關裁決,運輸署應完善有關申請程序強化監管框架,以確保申請證明書的用途符合設立登記冊的目的。

優化安排

  經優化的安排旨在清楚訂明登記冊的設立目的及符合申請條件的指明情況,並且屬合法及正當,及有關資料只是用作申請時所指明的目的和用途,不會被誤用或濫用。優化機制訂明可獲發放證明書的七種指明用途,並於《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指引》(《指引》)說明有關申請程序、可獲發放證明書的指明用途及其詮釋和參考例子、注意事項等,供申請人參考。

  優化機制亦推出「例外情況」的申請渠道。任何人士(包括記者),如認為其申請雖不符合所列的指明條件,但基於其他涉及車輛的擁有權或車輛的使用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情況而需要確定該車輛的登記細節,希望署長可作特別考慮發放證明書,可透過書面陳述的方式提出例外情況申請。有關提出例外情況申請的詳情亦載於《指引》。

  「公眾利益」是普通法下一個經常運用的概念。至於甚麼事宜是符合「公眾利益」及應賦予的比重,則因應個別情況而定。在收到例外情況申請後,為履行妥善管理登記冊的責任,署長必須逐一考慮,並只會在信納以下情況批准例外情況申請:

(一)申請人獲得及向其披露該車輛登記細節(或部分細節)是合法及正當,

(二) 整體而言向申請人披露該車輛登記細節(或部分細節)所涉及的公眾利益大於登記車主享有的私隱權及其他人和社會的合法權益,及

(三)有關資料只會用於申請人所說明的特定用途而不會被誤用或濫用。

  署長會根據《指引》第15至18段所述的要求及相關因素考慮是否批准申請,而申請人有責任提供充分資料讓署長作出批准與否的決定。所有申請都會依法公平公正處理,政府也有既定機制防止公務員在履行公務時牽涉利益衝突。

優化安排符合人權保障和終審法院判決的精神

  新聞自由並非絕對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和新聞自由,但根據《基本法》及《公約》的有關規定,該等權利和自由是可以為達致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正當理由,根據法律受到必要的限制。私隱權也是受到《基本法》及《公約》有關規定保障的基本權利。就發出證明書的優化安排,已經在所有適用的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優化安排符合終審法院判決的精神。

註:
  1. 蔡玉玲案,第31段。
  2. 蔡玉玲案,第35段。
  3. 蔡玉玲案,第32、36、37、52及75段。
  4. 蔡玉玲案,第73段。
  5. 蔡玉玲案,第66段。

 
2024年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3時3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