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3年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23年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謹衷心感謝《2023年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周浩鼎議員、各位委員、法案委員會秘書處,以及法律顧問所作出的努力,讓《條例草案》的逐條審議工作得以高效順利完成,並可以在今日恢復二讀辯論。我亦感謝各位立法會議員剛才就《修例草案》的發言和提出的寶貴意見。
 
  在今年的「七一」特區成立紀念日及「十一」國慶日,我們很高興見到全港旗海飄揚,國旗、區旗遍布全港不同角落,市民及團體都自發展示及使用國旗及區旗,以表達對國家及特區的支持及愛護。區旗及區徽是特區的象徵和標誌,亦是市民表達愛國及支持特區的情感的重要方式。隨着市民越多使用區旗及區徽,我們更加要確保我們所珍視的特區象徵和標誌得到適當的保護和尊重,更好維護區旗及區徽的尊嚴。在二○二一年,立法會通過對《國旗及國徽條例》的修訂,為了使《區旗及區徽條例》與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適度保持一致,我們展開了今次的《條例草案》工作。
 
  《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十分明確,就是在充分考慮到區旗及區徽的獨特地位,以及在香港特區實際使用情況的大前提下,盡量與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保持一致,以完善保障及推廣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而二○二一年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的背景,是源於國家因應實踐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修訂了兩部列入了《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即《國旗法》及《國徽法》,以完善維護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制度,更好保護國旗及國徽的形象和尊嚴。因應國家對兩部全國性法律的修訂,特區政府履行了憲制責任,詳細檢視並決定修訂本地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以適當反映經修正的兩部全國性法律內的新規定。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的原意是盡量與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保持一致,因此《區旗及區徽條例》與《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國旗法》、《國徽法》兩部全國性法律是一脈相承的。在此立法背景及原則下,《條例草案》中的修訂大多參照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中新增或經修訂的條文。

  《條例草案》有三個修訂重點,目標是做到「教與懲」並重。

  第一,進一步加強保護區旗及區徽,特別是打擊任何公開、蓄意的侮辱行為。我們的立法原意十分清晰,是禁止任何公開及故意侮辱區旗或區徽的行為,不論有關行為是在現實世界或網絡世界發生。為更好反映此立法原意,我們參考了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的草擬方式,使現行《區旗及區徽條例》中有關侮辱區旗及區徽罪行的條文更為清晰,清楚訂明蓄意侮辱區旗及區徽而故意發布侮辱區旗及區徽情況的行為屬違法,而刑罰水平則維持不變。另外,我們亦擴大了禁止將區旗及區徽作某些用途的範圍,使其與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的相應部分盡量保持一致。

  第二,明確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及回收處理,讓市民清楚知道處理區旗及區徽時,甚麼應該做、甚麼不應該做,包括訂明出席升掛區旗的儀式時當守的禮儀、不得不適當地使用區旗及區徽的情況,以及正確的回收和處置方式等。參考現時回收及處置國旗及國徽的安排,市民或活動主辦方日後亦有責任將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交回設於十八區的特定回收點,由特區政府統一處理。當然,我們亦鼓勵市民盡可能重用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這樣既可弘揚愛國愛港的精神,亦可減少不必要的浪費,符合環保原則。
 
  第三,加強區旗及區徽的教育及宣傳,增加學生及市民對區旗及區徽的正確認識。新規定之一是要求教育局局長須就區旗及區徽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發出指引。教育局會按現行機制,向學校發出指引,並適時提供相關資源和支援,協助學校落實有關要求。另外,《條例草案》亦要求本地持牌電視台及電台,播放區旗及區徽的宣傳片或聲帶。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在《條例草案》通過後,製作相關的政府宣傳聲帶及短片予電台及電視台播放。
 
  正如我在首讀及動議二讀《條例草案》發言時指出,《條例草案》的目的及精神是「尊重」。我們希望透過教與懲的手法,進一步規範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更好地保護特區的象徵和標誌,一方面讓市民大眾自覺尊重和愛護區旗和區徽,另一方面明確表明我們絕不容忍任何公開及意圖侮辱區旗及區徽的行為,違法者亦必須為其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在法案委員會的審議過程中,我們感謝各位委員就條文及執行細節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並表達了不少寶貴意見。在此,我謹就議員們較為關注的條文和事項作出扼要的說明和回應。
 
  首先,部分議員認為故意倒插區旗、倒掛區旗或區徽應視為侮辱區旗及區徽的行為,並應施以罰則;但另一方面,亦有議員擔心市民會犯下無心之失,在大意之下倒掛區旗而誤墮法網。我想藉這個例子再次說明,經修訂後的《區旗及區徽條例》第4條有關明確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的條文,屬指引性條文。市民只要沒有意圖蓄意侮辱區旗及區徽,是無須擔心的。然而,若任何人違反第7條有關保護區旗、區徽的條文內的控罪元素,即「公開」、「故意」,以及「對區旗及區徽作出侮辱的行為」,即屬犯罪,而在此情況下第4條將不可被援引為免責辯護。因此,如有人公開及故意地以倒插區旗、倒掛區旗或區徽的方式侮辱區旗區徽,將難逃法網。
 
  此外,亦有不少議員關心特區政府是否能有效處理在網絡世界進行的侮辱區旗及區徽行為。就這方面,警方作為執法機關,不時會在網上進行巡查行動,針對性及專業地在互聯網平台搜尋可能與罪案有關的資料,依法蒐集證據,主動打擊網上罪行。具體而言,警方會就每宗涉及違法的個案進行調查和蒐證,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及具體證據作出適當處理。
 
  剛才亦有議員提到有關第7條侮辱條文的英文用字,擔心《條例草案》的建議修訂,即把「故意」的英文用字由「wilfully」改為 「intentionally」會削弱對區旗區徽的保護,而「魯莽」或「醉酒」則可能會成為抗辯的理由。正如我們一再強調,今次《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要跟《國旗及國徽條例》、《國歌條例》,以及兩部全國性法律的精神和目的盡量保持一致,而《條例草案》的政策原意是禁止任何公開及故意侮辱區旗及區徽的行為。我們的修訂一方面是要具針對性,有效應對任何公開和故意侮辱的行為,但同時亦不希望作不必要的政策延伸,以致偏離政策的原意。因此,在法律草擬上,《條例草案》將針對侮辱行為的條文中「故意」的英文用字改為「intentionally」,這將更貼合各相關法律的立法原意。而修訂後的《區旗及區徽條例》在「故意」的英文用字上與《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國歌條例》一致,我們相信亦不會造成法律漏洞,任何公開及故意的侮辱行為亦必將在法網之內,無所遁逃。至於在判定個別行為會否觸犯有關罪行條文時,執法機關會根據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及所得證據作通盤考慮。如有足夠證據證明個別人士的行為違反條文內的控罪元素,執法機關定必會依法進行追究,並將案件送交法庭審理,而法庭方面亦必定會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
 
  另外,亦有議員建議應賦予《條例草案》域外效力。正如我們一直強調,《區旗及區徽條例》與《國旗及國徽條例》以及兩部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國旗法》及《國徽法》是一脈相承的,我們須結合所有相關的條文及香港的實際情況作整體考慮。因此,經綜合考慮後,我們認為從政策層面上,應保持現時《條例草案》的相關擬議條文。但當然,若日後情況有所改變而需要,政府亦很樂意聆聽各方意見並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就條例進行檢視和在有需要時作出適當的調整。
 
  同時,多位議員亦十分關心面向市民的宣傳推廣教育工作,建議特區政府利用不同渠道做好推廣。我們十分認同議員的看法,並正籌備以不同手法及方式,以及在不同社交媒體投放廣告,廣泛地向市民推廣區旗及區徽的象徵意義和正確使用規範等信息。再加上政府將大力推廣愛國主義教育,相信市民大眾必定能夠明白區旗及區徽對我們的特殊意義,從而真心誠意愛護和尊重我們的區旗和區徽。
 
  主席,我謹動議恢復二讀《2023年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草案》,希望議員能支持並通過《條例草案》,讓我們早日完善保障及推廣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更好維護區旗及區徽作為特區象徵和標誌的尊嚴。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