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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職業安全及健康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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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敬康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的答覆:
 
問題:
 
  政府於今年四月修訂法例,提高職安健罪行的罰則,但近月致命工業意外仍接二連三發生,有市民質疑現行制度對職安健的保障不足和監管成效不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意見認為,工地各持份者的管理文化薄弱,未能履行好維護工地安全的責任,當局有否計劃進一步修例,釐清工地業主和各持份者的責任,以加強業主對工地安全責任的承擔,從而提升工地日常運作的整體監察水平;
 
(二)鑑於據悉在現行機制下,當局需等候檢控結果才可對涉及刑事檢控的承建商作紀律處分,當局會否調整做法,例如同步進行檢控和啓動研究紀律處分程序,以提升處理個案效率和減少承建商逃避刑責的機會;及
 
(三)政府會否以身作則,率先加強對政府和公營機構工地安全的監管和執法,並以先導形式推動檢視工地安全及優化招標制度;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勞工處一直非常關注工業安全,特別是建造業工人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並按風險為本原則,制訂及調整巡查執法、宣傳推廣及教育培訓的策略,提升職安健的水平。同時,發展局及其轄下工務部門亦非常重視政府工地的安全監督工作,並採取了多項措施,提升有關工地的安全。
 
  就何敬康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發展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2023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條例)已於今年四月十九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並於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根據現行法例,針對極嚴重個案,勞工處可引用「僱主一般責任」條文以「可公訴罪行」形式提出檢控,並將最高罰款額及最高監禁年期,分別訂為1,000萬元及兩年。其他簡易程序罪行的最高罰款額亦已按罪行的嚴重性調整,以整體提高職安健法例的處罰力度。
 
  政府會加強宣傳工作,讓業界和大眾知悉職安健罪行的新罰則。此外,勞工處會繼續與律政司緊密合作,以確保搜證及檢控工作能夠精準到位,並盡力爭取法庭作出更具阻嚇性並與罪行嚴重性相稱的判罰。
 
  現行的職安健法例已涵蓋不同的持責者,如工地的佔用人、總承建商、次承建商、僱主及僱員等,清楚述明各持份者的法律責任,因此沒有必要進一步修例釐清工地業主和各持責者的責任。
 
  事實上,提高罰則只是改善香港職安健情況的其中一項策略。很多議員都指出,上述條例修訂不是終點,而是新起點。我對此十分贊同。勞工處會繼續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按風險為本原則,密切留意各行業的職安健風險水平及變化,適時制訂及調整相應的巡查執法、宣傳推廣及教育培訓策略,以推動職安健文化,減少意外發生。

(二)就私人發展項目,屋宇署於二○二二年年底調整了程序,以加強對註冊承建商的規管。如註冊承建商涉及建築工程有關的致命事故,儘管未被定罪,其註冊續期的申請亦會轉交予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進行面試及評審。近月被屋宇署拒絕續期申請的承建商正是按此安排處理。
 
  為賦權屋宇署更有效執法以加強保障建築工程安全,政府會在未來一年檢討《建築物條例》並提出修訂建議。檢討範圍包括簡化轉介予紀律委員會的程序,特別是如何加快處理個案,以及研究同步進行檢控和紀律處分的可行性。有關檢討亦會考慮提高紀律處分罰則(如停牌期限、罰款水平以及譴責條款等)。

(三)發展局一直有就「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或「認可公共工程物料供應商及專門承造商名冊」(「認可名冊」)內的承建商作出規管,若該等承建商涉及嚴重事故,不論刑事檢控完結與否,發展局會及早採取行動,包括暫停其投標資格,甚至從「認可名冊」中除名。
 
  發展局在二○二二年十一月和二○二三年七月先後加強規管措施,包括:

  (甲)當「認可名冊」內的承建商涉及嚴重事故,發展局會即時暫停承建商相關工務工程類別的投標資格最少三個月,並要求承建商進行獨立安全審核;

  (乙)倘若發現嚴重事故成因是由於承建商安全系統出現「系統性」缺失,發展局採取的規管行動更會延伸至該承建商於「認可名冊」內其他相關的工程類別;及

  (丙)就暫停承建商工務工程投標資格的規管行動而言,由以往只暫停在規管期內接受新的投標項目,延伸至在規管期內亦不會接納早前已提交的標書。

  在工務工程招標制度方面,有關部門在評審標書時不會以「價低者得」為準則。部門除了考慮標價外,亦會審視投標者的技術能力及過往表現,工地安全是重要的考慮因素,有關的評分可佔整體技術評分約三成。為進一步提高承建商對工地安全的關注,發展局本月更引入新評審標書機制,若承建商涉及嚴重事故,即使並非發生在工務工程工地,其工地安全的相關技術評分將會被扣減。
 
  在職安健執法方面,不論是政府、公營機構或私人工地,勞工處都一視同仁,採取同樣嚴格的規管標準,執行職安健法例。
 
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