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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專員對瑞士盈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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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八月十五日)宣布已經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註一)完成對瑞士盈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瑞士盈豐香港)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瑞士盈豐香港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處以16,000,000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二)是根據金管局對瑞士盈豐香港就《打擊洗錢條例》所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的現場審查及進一步調查的結果而作出的。調查發現瑞士盈豐香港在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一八年一月十六日期間對從另一間金融機構轉到該行的客戶實施的客戶盡職審查(盡職審查),以及在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對一些其他客戶在建立業務關係前實施的盡職審查和持續的盡職審查,存在管控缺失。此外,在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瑞士盈豐香港未能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下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及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的責任。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經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1. 調查結果的嚴重性; 
  2. 需要向瑞士盈豐香港及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有效的管控措施及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3. 瑞士盈豐香港已經就金管局發現的缺失採取補救及改善措施;及 
  4. 瑞士盈豐香港過往並無與《打擊洗錢條例》相關的紀律處分紀錄,並在金管局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表現合作。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並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是認可機構防止賬戶被濫用進行金融犯罪以及維護銀行體系穩健的重要措施。認可機構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生態系統的主要持份者,在經營業務之際,應秉持載於《打擊洗錢條例》及金管局有關指引和通告中的國際標準。」
 
註一:於二○一八年三月一日前,香港法例第615章的簡稱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註二: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1條而作出的。《打擊洗錢條例》對指明金融機構(包括認可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施加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就認可機構而言,金融管理專員是《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有關當局。
 
2023年8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