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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局與金管局合作執法行動----保監局因陳嘉熹偽造客戶直接付款授權表格以支付保費 禁止其重投業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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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

  本新聞稿由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今日(八月十五日)聯合發布:
   
  保監局已對一名認可機構的前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陳嘉熹採取紀律行動,禁止其於六個月內申請成為持牌人士,理由為陳嘉熹並非適當人選。是次紀律行動是基於所有相關資料而決定,其中包括金管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調查陳嘉熹的行為時所收集的資料(註一及二)。
   
  金管局的調查發現,陳嘉熹於二○一八年六月收到一份經一位身處海外的客戶簽署的直接付款授權(DDA)表格,要求設立直接付款授權指示以支付其保單保費。陳嘉熹發現該DDA表格上其中一頁簽署頁並無客戶簽署,於是從該DDA表格中剪下該客戶的簽名,並將其貼於一份空白DDA表格的兩頁簽署頁上,隨後影印該兩頁簽署頁,並填寫表格的其餘部分,從而偽造一份新的DDA表格。陳嘉熹於二○一八年七月將偽造的DDA表格呈交予有關保險公司處理,企圖欺騙該保險公司及陳嘉熹當時的受僱銀行該偽造DDA表格是由該客戶簽署。以上行為是在該客戶不知情及未經同意下進行。

  保監局已考慮金管局的調查結果,並留意到陳嘉熹的解釋,即他未能在該客戶簽署DDA表格後一個月有效期內設立相關直接付款,而該DDA表格此後即屬無效。保監局認為陳嘉熹的行為明顯不道德及嚴重缺乏誠信,導致他在擔任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期間,並非該職位的適當人選。因此,紀律行動是理所當然和必要的。在決定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81條施加紀律行動時,保監局權衡了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1. 陳嘉熹複製、貼上和影印客戶簽名屬單一行為;
  2. 陳嘉熹並無獲取任何金錢利益;
  3. 陳嘉熹承認自己的不當行為;
  4. 陳嘉熹並無其他紀律處分紀錄;及
  5. 傳遞訊息以防止類似行為的需要。
 
  保監局市場行為部主管郭家華表示:「正確、誠實和合乎道德的做法,是陳嘉熹在發現最初的錯誤後,要求該客戶重新簽署和填寫表格。雖然承認錯誤可能會帶來尷尬,但這才是正確的做法,而誠信包括做正確的事,儘管可能困難重重。保監局與金管局並肩同行,以確保整個金融服務業遵守穩健的道德標準,我們期待雙方在未來的執法行動中繼續密切合作。」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本個案是金管局與保監局之間有效合作執法而達至的成果,藉此向金融服務業界傳達貫徹的訊息以遏止不當行為。受規管人士在履行其職責時須秉持高度的誠信及專業水平,這對於維護客戶的信心極為重要。金管局會繼續與保監局就執法行動緊密合作,以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
   
  如欲了解更多保監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保監局網站的「法規執行消息」。公眾亦可於保監局網站的「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搜尋保監局向持牌保險中介人採取的公開紀律行動。如欲了解更多金管局的執法工作,可瀏覽金管局網站的「紀律處分行動」部分

註一:事件發生時,陳嘉熹亦是受僱於該認可機構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受規管活動的有關人士。陳嘉熹現時沒有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上,亦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持牌人。

註二:金管局的調查發現陳嘉熹並非擔任有關人士的適當人選,並於二○二一年四月向陳嘉熹發出決定暫時中止其於金管局註冊的通知書。在有關的紀律行動生效前,陳嘉熹已不再是金管局註冊的有關人士。由於對前任有關人士進行紀律處分屬於證監會的法定權力範圍,金管局因此將個案轉介證監會跟進,考慮對陳嘉熹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證監會隨後在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禁止陳嘉熹重投業界六個月。
 
2023年8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15分
即日新聞